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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保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受刑人請求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沈保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保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經受刑人之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沈保仁行為後,刑法業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後第50條增訂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訂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賦予受刑人於修正後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得自由選擇併合處罰(恤刑利益)或部分易刑(易刑利益)之權利,相較於受刑人行為時強制併合處罰之舊規定,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3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同旨)。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判處6 月有期徒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5日         │101年3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 年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毒偵字 │高雄地檢101年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9595 號             │第1754號            │第3461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易字第420號    │101年簡字第2240號   │101年簡字第430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21日    │    101年5月9日     │    101年9月12日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上易字第540號  │101年簡上字第263號  │101年簡字第4306號   │
│      ├────┼──────────┼──────────┼──────────┤
│      │判    決│      101年6月19日  │      101年7月26日  │    101年10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
│ 罪          名 │       竊盜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 年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022773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審易字第2984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3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審易字第2984號 │
│      ├────┼──────────┤
│      │判    決│   102年1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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