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馬文迅
- 被告
-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馬柏成
- 被告
- 陳麗華
常如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關於「陳君杰」之記載更正為「張谷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如有此類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係記載「陳培維、張谷瑛、楊儭華」3人,惟正本之法官欄記載為「陳培維、陳君杰、楊儭華」3人,就「張谷瑛」部分,正本顯與原本不符。惟上開不符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