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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宗揚黃奕超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豪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志豪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收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10月11日之法定期間內向監所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搶奪等案件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限聲明上訴,對被告不利益之判決,被告實難甘服,就上訴理由另容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奕超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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