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宗融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宛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雯棋律師
- 被告
- 吳俊宏
- 選任辯護人
- 楊靖儀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本院於103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第19行事實欄內關於「101年2月間」均更正為「101年7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事實欄內關於被告吳俊宏交付賄賂及被告蔡宗融收受賄賂行為中,統計「磅品」貨櫃報關單數量時間,誤載為「101年2月間」,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1年7月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