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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廣昇洪韻婷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融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宛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雯棋律師
被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本院於103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第19行事實欄內關於「101年2月間」均更正為「101年7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事實欄內關於被告吳俊宏交付賄賂及被告蔡宗融收受賄賂行為中,統計「磅品」貨櫃報關單數量時間,誤載為「101年2月間」,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1年7月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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