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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韋岑洪毓良蔡英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8號

                   103年度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亞力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天霖
被告
洪龍家興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原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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