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信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26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凱信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履行如附表三所示和解條件內容之義務。 事 實 一、王凱信於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 日止,受雇於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4樓之1 「聯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翔公司)擔任業務,負責管理水溫圖效期、辦理舊客戶續約及新客戶簽約、製作請款單及向客戶收取款項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一)詎王凱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行使變造、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0年8月間起至101年4月間止,將原如附表一「價值」所示之水溫圖價格,以如附表一「販售金額」欄所示之低價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舊客戶續約或新客戶簽約後,即將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上之匯款帳號由原聯翔公司所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變造為其向不知情之女友黃怡文(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商借之兆豐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並將上開經變造之請款單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而行使之;及於100年9月間某日,為取信於同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泰公司),遂冒用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名義,偽造要求同泰公司匯款新臺幣(下同)157,000 元之金額至黃怡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請求文件後,傳真予同泰公司而行使之,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直接匯款至黃怡文、王凱信前揭帳戶,或開立支票予王凱信,王凱信再將支票存入其所申辦之上揭台新銀行帳戶,而侵占如附表一「販售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262 萬3,800 元,並足以生損害於聯翔公司及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 (二)王凱信為免上開行為遭聯翔公司發覺,明知聯翔公司之電話、傳真及地址並未更動,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冒用聯翔公司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電話和傳真異動通知單後,寄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聯翔公司與客戶聯繫之正確性。嗣因聯翔公司之負責人姚安生發覺客戶登入使用電腦紀錄有異,便於101年5月間更改進入系統之帳號、密碼、通行碼,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反應,並傳真請款單、匯款證明等資料,姚安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聯翔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凱信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怡文、證人即告訴人聯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姚安生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他字卷第104、165頁;第3-4、101-102、116-118、129頁,調偵卷第11-13、92-93頁),並有王凱信之人事資料、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升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99年06月14日函暨附件、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授權書、請款憑單(長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盈陞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本松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偉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付款憑單(拓佑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高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申請回條(連吉盛「高欣、高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網路水溫圖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異動通知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IP_ADDRESS(辜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安生101年05月25 日陳述狀之附件: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付款單(日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振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鴻銓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匯款單(東勝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發票、郭呈式名片(聯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網路水溫圖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匯款帳號金額通知(同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東港宏瀛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年05月23日函暨附件:黃怡文帳號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及100年04月01日至101年05月21日止存款往來明細資料、王凱信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日本水溫圖授權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永興發「永大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鴻廣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安生101年07月24 日刑事陳述意見狀之附件:⑴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⑵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匯款帳號金額通知⑶電話和傳真異動通知單、王凱信101 年07月30日刑事答辯狀㈢之附件:⑴黃怡文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存摺內頁⑵王凱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姚安生102年02月26 日刑事陳報狀之附件:⑴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⑵客戶以現金匯款至兆豐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⑶客戶以支票兌付或現金匯款至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大眾銀行102年05月02日函暨附件:票號ABC0000000 「發票人:蔡明勛」之提示紀錄、姚安生102年04月09 日刑事陳報狀之附件:請款單暨付款憑證影本、王凱信102年05月17 日刑事答辯狀㈤之附件:王凱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王凱信102年06月04 日刑事答辯狀㈥之附件:⑴黃怡文兆豐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⑵王凱信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07月10 日函暨附件:⑴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⑵台新銀行之託收票、姚安生102年08月08 日刑事陳報狀之附件:王凱信侵占公司貨款統計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拓佑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件在卷可憑(他字卷第5-6、7-8、55-56、10-12、13-14、16、57、17、45-48、18、73、19、77、20-21、51-52、22-23、49-50、24-26、61-63、27-37、78-84、90、44、132、53-54、58-60、64-69、70-72、74-76、85-87、92、126、88-89、94-96、109-110、121-123、124-125、133、144-145、152-154、157-162頁;調偵卷第19-21、25、27-29、36-44、48-49、52-87、96、35頁),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 )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犯罪事實一(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以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二罪間,均係為達業務侵占之目的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犯業務侵占罪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求自己的私利,竟利用告訴人聯翔公司負責人姚安生之信任,除將告訴人公司付費取得之資訊以廉價出售外,更將客戶原應給付給告訴人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造成告訴人公司鉅額之虧損而差點倒閉,事發後不思將款項歸還告訴人公司,竟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際,又將侵占所得款項用以改裝車輛、出國玩樂等個人享受上(本院卷第131 頁),其行為實屬可惡,原應予嚴懲,惟兼衡被告前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素行良好;學歷為大專畢業;目前從事網路管理工作,月薪2萬8千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且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又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已具狀向本院表示請求為附條件(如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 號調解筆錄內容所載,本院卷第68頁)緩刑之判決,有刑事陳述狀1 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7頁)。是本院審酌被告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既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被告須以附表三所示之條件賠償告訴人公司,故為確保被告能依約履行上開和解條件,以維護告訴人公司之權益,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所達成之和解條件,本院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即屬違反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除涉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尚構成背信罪嫌等情,惟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侵占入己,即應從侵占罪處斷,不能以背信罪相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23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既係以侵占告訴人公司款項之目的而侵占告訴人公司之款項,則被告應無再成立背信罪之餘地。是檢察官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之行為亦構成背信罪,容有誤會。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 │編│客戶名稱│授權使用時│價值 │販售金額 │差額 │侵占方式 │ │號│ │間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盈陞祥漁│100.8.8 │19,500 │15,000 │4,500 │於100.8.16將支票存│ │ │業股份有│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限公司 │100.9.7 │ │ │ │票號碼:HC0000000)│ │ │ ├─────┼─────┼─────┼─────┼─────────┤ │ │ │100.12.19 │52,650 │45,000 │7,65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 │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101.2.18 │ │ │ │票號碼:HC0000000)│ │ │ ├─────┼─────┼─────┼─────┼─────────┤ │ │ │101.3.19 │52,650 │45,000 │7,650 │於101.3.19匯款至黃│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6.18 │ │ │ │ │ ├─┼────┼─────┼─────┼─────┼─────┼─────────┤ │2 │連吉盛(│101.3.16 │78,975 │52,650 │26,325 │於101.3.16匯款至黃│ │ │高欣、高│至 │ │ │ │怡文帳戶 │ │ │昇)漁業│101.6.15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3 │拓佑海洋│100.8.1 │631,800 │120,000 │511,800 │於101.8.3將支票存 │ │ │企業股份│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有限公司│101.1.31 │ │ │ │票號碼:WG0000000)│ │ │ ├─────┼─────┼─────┼─────┼─────────┤ │ │ │101.2.1 │631,800 │96,000 │535,800 │於100.2.6將支票存 │ │ │ │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101.7.31 │ │ │ │票號碼:WG0000000)│ ├─┼────┼─────┼─────┼─────┼─────┼─────────┤ │4 │日春漁業│101.1.24 │105,300 │105,300 │0 │於101.2.8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7.23 │ │ │ │票號碼:LK0000000)│ ├─┼────┼─────┼─────┼─────┼─────┼─────────┤ │5 │升昇漁業│100.11.6 │52,650 │50,000 │2,650 │於100.11.1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2.5 │ │ │ │ │ │ │ ├─────┼─────┼─────┼─────┼─────────┤ │ │ │101.2.6 │52,650 │50,000 │2,650 │於101.2.3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5 │ │ │ │ │ ├─┼────┼─────┼─────┼─────┼─────┼─────────┤ │6 │長輪漁業│100.9.4 │210,600 │210,600 │0 │於100.9.7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9.3 │ │ │ │票號碼:ABC0000000│ │ │ │ │ │ │ │) │ ├─┼────┼─────┼─────┼─────┼─────┼─────────┤ │7 │振達漁業│100.10.18 │52,650 │50,000 │2,650 │於100.10.17匯款至 │ │ │股份有限│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1.18 │ │ │ │ │ │ │ ├─────┼─────┼─────┼─────┼─────────┤ │ │ │101.1.19 │52,650 │50,000 │2,650 │於101.1.13匯款至黃│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4.18 │ │ │ │ │ ├─┼────┼─────┼─────┼─────┼─────┼─────────┤ │8 │九福漁業│101.2.15 │631,800 │99,450 │532,350 │於101.2.29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8.14 │ │ │ │ │ ├─┼────┼─────┼─────┼─────┼─────┼─────────┤ │9 │鴻銓漁業│100.11.2 │315,900 │105,000 │210,900 │於100.10.27匯款至 │ │ │股份有限│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2.1 │ │ │ │ │ │ │ ├─────┼─────┼─────┼─────┼─────────┤ │ │ │101.2.2 │315,900 │105,000 │210,900 │於101.2.7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1 │ │ │ │ │ │ │ ├─────┼─────┼─────┼─────┼─────────┤ │ │ │101.5.2 │631,800 │200,000 │431,800 │於101.5.4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11.1 │ │ │ │ │ ├─┼────┼─────┼─────┼─────┼─────┼─────────┤ │10│東勝漁業│100.11.21 │468,000 │50,000 │418,00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3.20 │ │ │ │票號碼:AG0000000)│ ├─┼────┼─────┼─────┼─────┼─────┼─────────┤ │11│本松漁業│101.3.7 │105,300 │105,300 │0 │於101.3.30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9.6 │ │ │ │ │ ├─┼────┼─────┼─────┼─────┼─────┼─────────┤ │12│聯泰漁業│101.3.22 │947,700 │210,600 │737,100 │於101.3.23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12.21 │ │ │ │ │ ├─┼────┼─────┼─────┼─────┼─────┼─────────┤ │13│偉連水產│100.8.9 │52,650 │50,000 │2,650 │於100.8.19將支票存│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0.11.8 │ │ │ │票號碼:193969 ) │ ├─┼────┼─────┼─────┼─────┼─────┼─────────┤ │14│辜氏漁業│100.11.7 │52,650 │52,650 │0 │於100.11.4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2.6 │ │ │ │ │ │ │ ├─────┼─────┼─────┼─────┼─────────┤ │ │ │101.2.7. │52,650 │52,650 │0 │於101.2.6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6 │ │ │ │ │ │ │ ├─────┼─────┼─────┼─────┼─────────┤ │ │ │101.5.7 │52,650 │52,650 │0 │於101.5.4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8.6 │ │ │ │ │ ├─┼────┼─────┼─────┼─────┼─────┼─────────┤ │15│同泰漁業│100.9.19 │631,800 │157,000 │474,800 │分別於100.12.30、 │ │ │股份有限│至 │ │ │ │101.4.30匯款至黃怡│ │ │公司 │101.4.11 │ │ │ │文帳戶內 │ ├─┼────┼─────┼─────┼─────┼─────┼─────────┤ │16│東港宏瀛│零售水溫圖│8,000 │8,000 │0 │於100.8.31匯款至王│ │ │漁業股份│2張 │ │ │ │凱信帳戶內 │ │ │有限公司├─────┼─────┼─────┼─────┼─────────┤ │ │ │零售水溫圖│4,000 │4,000 │0 │於100.10.31匯款至 │ │ │ │1張 │ │ │ │王凱信帳戶 │ │ │ ├─────┼─────┼─────┼─────┼─────────┤ │ │ │101.4.13 │4,000 │4,000 │0 │於101.4.30匯款至王│ │ │ │101.4.26 │ │ │ │凱信帳戶 │ │ │ │(零售水溫 │ │ │ │ │ │ │ │圖) │ │ │ │ │ ├─┼────┼─────┼─────┼─────┼─────┼─────────┤ │17│永興發( │100.12.28 │105,300 │53,650 │51,650 │於101.1.11付款予王│ │ │永大發) │至 │ │ │ │凱信 │ │ │漁業股份│101.3.27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8│鴻廣漁業│100.9.1 │631,800 │150,000 │481,800 │於100.9.2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2.29 │ │ │ │票號碼:AP0000000)│ ├─┼────┼─────┼─────┼─────┼─────┼─────────┤ │19│春盈(全 │100.10.17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0.14匯款至 │ │ │滿)海洋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股份有限│100.11.16 │ │ │ │ │ │ │公司 ├─────┼─────┼─────┼─────┼─────────┤ │ │ │100.11.17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1.17匯款至 │ │ │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 │100.12.16 │ │ │ │ │ │ │ ├─────┼─────┼─────┼─────┼─────────┤ │ │ │100.12.30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2.30匯款至 │ │ │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 │101.1.29 │ │ │ │ │ │ │ ├─────┼─────┼─────┼─────┼─────────┤ │ │ │101.2.3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1.2.3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3.3 │ │ │ │ │ ├─┼────┼─────┼─────┼─────┼─────┼─────────┤ │20│永漁海洋│不明 │19,500 │19,500 │0 │於100.11.2將支票存│ │ │企業股份│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有限公司│ │ │ │ │票號碼:FY0000000)│ │ │ ├─────┼─────┼─────┼─────┼─────────┤ │ │ │不明 │19,500 │19,500 │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 │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 │ │ │ │票號碼:FY0000000)│ ├─┼────┼─────┼─────┼─────┼─────┼─────────┤ │21│盈達祥漁│不明 │不明 │105,300 │不明 │於101.5.3將支票存 │ │ │業股份有│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限公司 │ │ │ │ │票號碼:AG0000000)│ ├─┼────┼─────┼─────┼─────┼─────┼─────────┤ │22│不明 │不明 │不明 │50,000 │不明 │於100.8.17現金存款│ │ │ │ │ │ │ │至王凱信帳戶 │ ├─┼────┼─────┼─────┼─────┼─────┼─────────┤ │ │合計 │ │7,902,775 │2,623,800 │5,009,625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 │內容 │行使對象 │ ├──┼────┼──────────┼───────────┤ │ 1 │101.5.2 │變更聯翔公司之地址及│辜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電話、傳真號碼 │ │ ├──┼────┼──────────┼───────────┤ │ 2 │101.5.8 │變更聯翔公司之電話及│振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傳真號碼 │ │ └──┴────┴──────────┴───────────┘ 附表三: ┌──────────────────────────────┐ │王凱信願依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聯翔資訊科 │ │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聯翔資訊科技有限│ │公司指定帳戶,給付期日分別為: │ │(一)新臺幣壹佰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 。 │ │(二)餘款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完│ │ 畢止,共分為一百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新│ │ 臺幣貳萬元。 │ │(三)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