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菁華環保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 郭章寅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郭雨航
- 選任辯護人
- 胡仁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傳清律師
- 被告
- 李秀玉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高正光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被告
-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 羅輝國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敏雄
- 選任辯護人
- 莊雯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樹律師
- 被告
- 黃珈賢
- 選任辯護人
- 林樹根律師
- 被告
- 鍾怡均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1欄內關於「(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2)營業大貨車車牌(Z2-632、即B車)1個。(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即A車)1個。」均更正為「(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輛。(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編號2,B車)1輛。(3)自大貨車(車牌ZV-886、即附表一編號1,A車)1輛。」;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3欄內關於「(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均更正為「(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開編號1( 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1欄「(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2)營業大貨車車牌(Z2-632、即B車)1個。(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即A車)1個。」依前開說明,均更正為「(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輛。(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編號2、B車)1輛。(3)自大貨車車牌(ZV-886、即附表一編號1、A車)1輛。」;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3欄內關於「(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依前開說明,均更正為「(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開編號1( 3)」(詳列原判決誤載如附表一,更正如附件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附表四扣押物品 ㈠: ┌──┬──────────────────────────┬──────┐ │編號│扣押物品 │受執行人 │ ├──┼──────────────────────────┼──────┤ │1 │(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 │郭章寅 │ │ │(2)營業大貨車車牌(Z2-632、即B車)1個 │ │ │ │(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即A車)1個 │ │ ├──┼──────────────────────────┼──────┤ │3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 │郭雨航 │ └──┴──────────────────────────┴──────┘ 附件二: 附表四扣押物品 ㈠: ┌──┬──────────────────────────┬──────┐ │編號│扣押物品 │受執行人 │ ├──┼──────────────────────────┼──────┤ │1 │(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輛 │郭章寅 │ │ │(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編號2,B車)1輛 │ │ │ │(3)自大貨車(車牌886-ZV、即附表一編號1,A車)1輛 │ │ ├──┼──────────────────────────┼──────┤ │3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郭雨航 │ │ │ 開編號1( 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