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平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122、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9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綽號「王董」、「王豬哥」)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或私運進口,竟與己○○(綽號「黑龍」,業經本院另案以98年度重訴緝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中華民國船舶「漁滿忠號」船長夏文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849號駁回上訴確定)、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榮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出資,委託己○○(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尋找願運輸之船隻,己○○應允後,於民國95年5 月間詢問其友人夏文章是否願意幫忙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惟為夏文章所拒,然95年6 月底某日,夏文章因急於籌措修理漁船之費用,乃同意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代價,駕船前往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惟言明須事先交付部分報酬作為定金,供其支付漁船修理費用,其餘尾款則待事成之後,另行償付,甲○○乃於95年6 月底某日,先將部分報酬20萬元交由己○○轉交夏文章,數日後,再將記載接運地點之經緯度、接駁毒品者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內容之紙條交由己○○轉交夏文章,夏文章乃於95年7 月3 日中午某時許,駕駛「漁滿忠號」漁船(登記船主為夏文章不知情之配偶伍麗燕),以申請近海捕漁之名義,自高雄市紅毛港報關出海,並僱用不知情之漁工夏德勝、陳榮柄、邱能得、張春雄及陳仁忠5 人(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隨船作業,甲○○則於95年7 月8 日經由金門出境前往大陸地區(迄95年7 月18日始經由金門入境),期間並持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與己○○所持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指揮其與夏文章聯絡接運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己○○出海後先在海上捕撈漁獲數日後,於95年7 月16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上開紙條指示之東經114 度51分、北緯22度31分,即距我國公布第一批領海基點花嶼(T11 )至貓嶼(T12 )段基線約251 、91浬處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之領海基線向陸一側內水水域之大陸地區,等待接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因天候不佳,經夏文章與「榮仔」聯繫後,「榮仔」表示無法至上開地點,夏文章旋於同日晚上6 時10分許,聯絡己○○告知上情,經己○○與甲○○聯絡確認接運地點後,於同日晚上6 時20分許通知夏文章改駛往前揭經、緯度附近無人小島海域之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同日晚上8 時至8 時30分許,夏文章駕駛上開漁船至變更後之新接運地點時,「榮仔」乃搭乘不詳大陸小艇靠近,將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丟包至「漁滿忠號」漁船船板上,夏文章取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後,乃駕駛前揭漁船運輸、私運該批甲基安非他命返回臺灣地區。嗣夏文章於95年7 月18日晚上10時20分許,駕駛前揭漁船進入高雄港中和安檢所時,為檢調人員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渠等所運輸、私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編號2 至編號11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現改制為高雄市調查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性質要屬傳聞證據,但依該項立法理由之說明,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5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可知,在偵查中訊問證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96年度臺上字第3923號、97年度臺上字第356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辯護人及被告甲○○雖認證人己○○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6頁反面)未經對質詰問而無證據能力(見重訴一卷第24頁),然證人於偵查中未經對質詰問僅係證據是否經合法調查之問題,並非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且證人己○○業經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及辯護人對該位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則該位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除前揭證人己○○於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經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此些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之情狀,而適當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認定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辯稱:本案夏文章、己○○所為均與伊無關,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上標記其通話部分,皆非伊的聲音云云。經查: 一、己○○於95年5 月間詢問夏文章是否願意幫忙運輸甲基安非他命,初為夏文章所拒,然夏文章於95年6 月底某日,因急於籌措修理漁船之費用,乃以60萬元之代價應允之,己○○並於95年6 月底某日,先將部分報酬20萬元交予夏文章,數日後再將記載接運地點之經緯度、接駁毒品者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內容之紙條交予夏文章,夏文章乃於95年7 月3 日中午某時許駕駛前揭漁船,以申請近海捕漁之名義,自高雄市紅毛港報關出海,先在海上捕撈漁獲數日後,於95年7 月16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上開大陸地區水域等待接運甲基安非他命,惟因天候不佳,經與己○○等人聯絡確認後,乃改駛往前揭經、緯度附近無人小島海域之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嗣夏文章取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後,於95年7 月18日晚上10時20分許駕船運輸、私運該等第二級毒品返還高雄港時,當場為檢調機關查獲等情,業據證人夏文章於另案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見警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第133 頁至第135 頁)、證人即本案承辦調查員庚○○於本院審理時(見重訴二卷第52頁至第53頁)證述在卷,並有核准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雄檢博張監字第1197號、95年度雄檢博張監續字第1367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第73頁至第74頁)、核准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之95年度雄檢博張監字第1449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第76頁)、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警卷第81頁;偵二卷第43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警卷第137 頁)、內政部95年1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卷第68頁反面)、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95年12月13日南五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卷第88反面)、「漁滿忠號」95年7 月3 日高雄市未滿100 噸漁船出港申請書(見警卷第89頁)、「漁滿忠號」船籍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漁業執照(見警卷第57頁反面、第80頁反面)、共犯夏文章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5頁至第17頁)附卷可稽;又夏文章所犯部分,業經判決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有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849號判決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71 頁至第176 頁;他卷第33頁至第39頁);己○○所犯部分,則經判決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亦有本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11號判決(見他卷第23頁至27頁)及相關卷宗資料在卷可考;此外,復有渠等本案所運輸、私運進口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渠等為本案犯行所用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9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洵堪認定。 二、被告雖矢口否認參與本案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㈠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係綽號「王豬哥」、「王董」之人拜託伊找船,並由「王董」出錢,由伊轉交夏文章等語(見重訴一卷第106 頁至第110 頁;重訴二卷第122 頁、第132 頁)。雖其無法當面指認本案被告是否即其所指之「王董」,並陳稱:伊遭起訴後,透過律師閱卷,因夏文章卷證資料中有提到甲○○,伊才知道該人叫甲○○,不然伊不知道「王董」叫甲○○等語(見偵一第26頁反面;重訴一卷第101 頁、第115 頁、第117 頁;重訴卷二第131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然己○○同時亦陳稱其有老花眼、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並因糖尿病導致視網膜病變,而看不清楚等語(見重訴一卷第101 頁、第111 頁、第131 頁)。且案發迄今已相隔約9 年之久,被告現今之身體狀況、聲音及長相已非昔比,此由被告於戶政系統留存之照片(見他卷第15頁)與現今樣貌之落差,亦可得知。是尚難以證人己○○無法指認被告乙情,即認被告非己○○前揭所述託其找船運毒之「王董」,而仍應綜查、勾稽全案相關卷證以斷,合先敘明。 ㈡又經本院將本案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送鑑定結果,雖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2 月1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說明在卷可參(見重訴一卷第65頁至67頁)。然證人即本案承辦調查員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是渠等長期監控之對象,之前有監聽過甲○○手機,所以可以確認甲○○聲音,本案渠等藉由監聽己○○之電話,由聲音之音質,辨識出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通話之對象為甲○○,甲○○的綽號是「王董」,因甲○○不乏有女人在旁邊,所以也有人稱「王豬哥」等語(見重訴二卷第53頁至第57頁);另證人即製作本案己○○前揭所持行動電話監聽譯文之承辦員警丙○○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譯文中伊寫「甲○○」、「王仔」、「王」之人(含0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地區門號、000000000 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是甲○○,伊是聽通訊監察之聲音來判斷持用此些電話之人為甲○○,因之前就有長期間監聽過甲○○,其聲音、腔調比較特別,一聽就知道是甲○○的聲音等語(見重訴二卷第59頁至第60頁)。另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附表一編號37、編號50、編號52、編號58所示通話,都是伊與「豬哥」之通話,其中編號37是在講船出去的事;編號50是當時夏文章要接東西的情形;編號52是在講當時風浪比較大,與伊找夏文章運毒有關;編號58是夏文章拿到毒品回來的情形等語(重訴二卷第126 頁、第128 頁至第130 頁),而證稱該些通話中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大陸地區門號之人為「豬哥」、「王董」,通話內容亦與本案運毒有關;並證稱:附表一編號5 及編號18伊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譯文中,伊稱該門號持用人為「老大」,該人即是「王董」、「豬哥」等語(見重訴卷二第134 頁至第135 頁);另就附表一編號27所示該通其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通話,則證稱伊去忠孝路大部分都是去找「豬哥」等語(見重訴二卷第136 頁);則由己○○上開證述可知,持用前揭大陸地區門號與其聯繫運毒事宜之人及持用上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臺灣地區門號之人,均係同一人,而該人即係委託其找船運毒之「王董」。 ㈢再查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王董」約見面都是在高雄市區,都是「王董」說要約在哪裡見面,因為伊對市區的路不熟等語(見重訴二卷第122 頁至第124 頁);及其於偵查中所證:有時伊會去市區仁愛街附近超商找王董等語(見偵一卷第26頁反面)、於審理中所證:伊去忠孝路大部分是去找「豬哥」等語(見重訴二卷第136 頁),可知己○○與「王董」見面,都是由「王董」決定見面地點,且會在高雄市「忠孝路」、「仁愛街」附近見面。再依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王董」約見面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通話中,「王董」明白向己○○表示其在仁愛街與忠孝路中間、忠孝公園對面某大樓2 樓,於其他通話中亦屢屢提及「復興路」(見附表一編號4 譯文)、「忠孝路」(見附表一編號14、編號27譯文)、「忠孝路與大同路」(見附表一編號16譯文),己○○前往與「王董」見面之基地臺位置亦有顯示在「新興區中正二路252 號」(見附表一編號5 )、「中山一路73號」(見附表一編號24)者,可見己○○前往與「王董」見面之地點多在高雄市「忠孝一路」與「仁愛一街」附近(見重訴二卷第95頁至第97頁google地圖),而可推認「王董」與該處有相當地緣關係。另被告於本院自陳其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並稱該處係其女兒的房子,95年間有時會到該處居住等語(見重訴一卷第54頁、第101 頁;重訴二卷第2 頁、第46頁、第49頁、第153 頁),而被告於93年間就其兒子王富雄因毒品案件(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遭羈押時所提起之抗告,亦陳報其當時之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有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判決及93年12月30日裁定、被告與王富雄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重訴二卷第81頁至第94頁),堪認被告於案發期間確有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之事實。而被告前揭「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之居所,恰位於上開己○○與「王董」常相約見面之地點即「忠孝一路與仁愛一街附近」,且與附表一編號18譯文中「王董」向己○○所描述之所在位置相符,而可推認本案被告甲○○應係己○○前揭所證請其找船運毒之「王董」。 ㈣另參以附表一編號36及編號58所示己○○證稱係其與「豬哥」即「王董」之通話內容(見重訴二卷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王董於95年7 月7 日告知己○○在機場等候補前往金門之班機,並於95年7 月16日晚上8 時40分許,持用大陸地區門號與己○○聯絡,告知其「我要坐9 點10分的,來不及,要明天了」、「我明天再回去了」,己○○則告知「這裡風雨很大」(己○○基地臺位置在旗津區中洲三路482 號)等情,可推認「王董」係於95年7 月7 日在臺灣本島候補前往金門之機位,再由金門前往大陸地區,並預計95年7 月17日返臺,然當時因颱風風雨大而可能遲延搭機。核與被告95年7 月8 日搭乘飛機經由金門出境並於95年7 月18日搭乘飛機經由金門入境之入出境紀錄(見重訴一卷第17頁)時間相近。此外,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與「王董」都是旗津人,「王董」以前是砂石船股東,伊曾去其砂石船當船員等語(見偵一第26頁反面;重訴一卷第111 頁、第117 頁);證人即己○○之配偶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己○○曾跟伊說其在砂石船上工作,老闆是「王董」等語(見重訴二卷第71頁);而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自承:伊認識己○○,己○○跟伊一樣住在旗津,伊以前是做砂石船的,己○○曾在伊投資的砂石船上工作過,是伊公司的船員等語(見偵二卷第36頁反面;重訴一卷第22頁、第57頁;重訴二卷第138 頁至第139 頁、第153 頁),堪認「王董」確係本案被告甲○○無訛。 ㈤至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95年間所有財產,僅有旗津老房屋1 棟,其是否有財力購買夏文章運輸的第二級毒品,甚至提供夏文章出船費用20萬元及後續之40萬元均有可疑云云。查被告95年間之財產所得,雖僅有聯錏鋅彩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50萬元及位於旗津之房屋1 棟,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重訴一卷第63頁正、反面),然國稅局的財產所得資料,僅列出經合法申報之所得及有登記之財產,尚無法作為被告當時全部財產所得之憑證,況被告當時既有資力投資砂石船,而為砂石船股東,顯見其確有相當之財力。辯護人雖又辯稱:被告既為砂石船股東,理應對船業相當熟悉,若要找船運毒,必有自己人脈管道直接找到船東,無須透過己○○為中間人云云。為按運輸第二級毒品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甲基安非他命為國家嚴格查緝之第二級毒品,藉由海運私運甲基安非他命入境,不僅須承擔海上運輸之風險,亦須承擔一旦遭緝獲,不僅運輸之高額毒品將遭扣押沒收銷燬,自身亦須面臨刑事重罪,而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刑事政策,往往使第一線遭查獲者為求減刑而供出上手或共犯,是有計畫性之毒品犯罪,莫不使用人頭門號及層層共犯結構作為「防火牆」,以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本案被告透過己○○為中間人尋找船東,莫不基於此(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王董」未直接與夏文章聯繫,而係透過伊做為中間人,以降低風險等語,見重訴一卷第111 頁)。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確係前揭委託己○○找船運毒之「王董」乙情,洵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已修正,並於98年5 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按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 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 日發生效力。至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其立法理由係謂:「依修正草案第2 條第3 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3 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爰預留6 個月緩衝期,以利處理。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故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當之緩衝期。與本次之修正並未定有施行日期之特別規定,且亦未明示係基於何特殊因素而修正,自並不能適用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之規定(司法院98年6 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乃提高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而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並無較修正前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懲治走私條例部分 又被告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業於101 年6 月13日修正,同年7 月30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同條第1 項修正僅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修正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所處刑度及第2 項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均未修正;同條第3 項規定則由「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修正為「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另行政院於101 年7 月26日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將名稱改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另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由「甲、管制進出口物品四」,移列為「一、管制進出口物品:㈢」,仍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之修正,僅屬條文用語之調整,使該條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更明確,條文之實質內容及處罰規定並未變動,管制物品項目及方式亦無不同,自非法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2 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持有、運輸及私運出口。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80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其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己○○、夏文章及「榮仔」就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間,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因船長等特定身分而成立之罪,為身分犯,被告、己○○及「榮仔」雖不具該條項所規定之特定身分,然渠等既與具有船長身分之夏文章共犯本案,而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管制進出口物品,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為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來臺,竟共同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載運甲基安非他命來臺,且其本案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多達11包(淨重合計達7949.43 公克),數量甚鉅,倘擴散流入吸毒者之手,必使無數人受害,並審酌被告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之角色地位,兼衡其前未有遭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經查: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等所運輸而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 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6 頁反面)【包裝此些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共11個,均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均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62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及編號9 所示之物均為共犯夏文章所有,編號3 至編號8 所示之物於運輸過程中移轉由夏文章占有,待夏文章交由己○○轉予被告,因認該等物品之所有權已移轉至被告而為被告所有,且編號2 至編號9 所示之物均係供渠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詳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共犯夏文章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審理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4頁),均應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手機套,雖係共犯夏文章所有,供其放置附表二編號9 手機所用之物,然核與本案運輸毒品無關,爰不宣告沒收。又共犯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均係供其與本案被告或夏文章聯絡而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己○○之妻丁○○○所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係己○○向友人即該門號申登人陳雷所借等情,業據己○○陳述在卷(見98重訴緝11卷第100 頁),並有該2 門號之申登人資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7 頁、第85頁至第86頁),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係己○○所有,爰不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持用之前揭臺灣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雖均係供其與己○○聯絡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前揭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均非被告,有該2 門號之申登人資料在卷可參(見重訴三卷第7 頁),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上開被告所持用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行動電話均為被告所有,爰亦不宣告沒收。 ㈣又被告經由己○○轉交予夏文章之20萬元(未扣案),係共犯夏文章獨自1 人從事本案犯行之部分報酬,為夏文章之犯罪所得,並非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與夏文章連帶沒收之。 ㈤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所稱交通工具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漁滿忠號」漁船,雖係供被告等為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交通工具,然該船登記船主為不知情之案外人伍麗燕,而共犯夏文章僅出資5 分之3 等情,亦據夏文章供明在卷(見警卷第4 頁反面),並有該船船籍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漁業執照附卷可稽(見警卷第57頁反面、第80頁反面),而非夏文章單獨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張瑋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8年5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 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表一】 * 監聽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間 │A方 │B方 │通話內容 │基地臺│卷證│ │號│ │發話人│受話人│ │位置 │出處│ │ │ │(打出)│(打入)│ │ │ │ ├─┼───┼───┼───┼───────────────┼───┼──┤ │1 │95年5 │0929 │0925 │A:老大的,你在哪裡 │苓雅區│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剛才那一支你打的嗎 │仁義街│三卷│ │ │16時15│己○○│甲○○│A:對,我快到了 │234號 │第8 │ │ │分 │ │(新電│B:我弄牙齒 │ │頁 │ │ │ │ │話) │A:你弄牙齒,在三多路嗎 │ │ │ │ │ │ │ │B:在忠孝路與苓雅路,快好你到 │ │ │ │ │ │ │ │ 哪裡 │ │ │ │ │ │ │ │A:我去(三張椅子)還是怎樣? │ │ │ │ │ │ │ │B:好呀! │ │ │ ├─┼───┼───┼───┼───────────────┼───┼──┤ │2 │95年5 │0927 │0929 │A:你剛才打電話嗎?你誰 │苓雅區│重訴│ │ │月2日 │059347│369635│B:你打錯了,我阿龍 │仁義街│三卷│ │ │16時16│甲○○│己○○│A:你快到了嗎 │234號 │第8 │ │ │分 │ │ │B:對,我快到了 │ │頁 │ ├─┼───┼───┼───┼───────────────┼───┼──┤ │3 │95年6 │0929 │0933 │A:在厝嗎 │旗津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653406│B:魚行 │中洲三│三卷│ │ │10時17│己○○│(夏文│A:現在沒什麼雨有空,怎不下來 │路482 │第21│ │ │分 │ │章) │ 一下 │號 │頁 │ │ │ │ │ │B:好,你在厝嗎 │ │ │ │ │ │ │ │A:對 │ │ │ ├─┼───┼───┼───┼───────────────┼───┼──┤ │4 │95年6 │0929 │0927 │A:在厝 │旗津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059347│B:我在復興路,2張椅子這邊有沒│中洲三│三卷│ │ │12時13│己○○│王 │ 有 │路482 │第21│ │ │分 │ │ │A:在下雨,我下午一些過去找你 │號 │頁 │ ├─┼───┼───┼───┼───────────────┼───┼──┤ │5 │95年6 │0929 │0927 │A:老大仔,我在你們樓下,你到 │新興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059347│ 了嗎 │中正二│三卷│ │ │14時35│己○○│ │B:在我們樓下? │路252 │第21│ │ │分 │ │ │A:喔!在這裡,我在這邊,我在 │號 │頁 │ │ │ │ │ │ 這(切斷) │ │ │ ├─┼───┼───┼───┼───────────────┼───┼──┤ │6 │95年6 │0929 │0927 │A:大仔在睡了嗎 │中洲三│重訴│ │ │月12日│369635│059347│B:對 │路482 │三卷│ │ │23時43│己○○│ │A:沒辦法了嗎 │號 │第22│ │ │分 │ │ │B:對 │ │頁 │ │ │ │ │ │A:你那個 │ │ │ │ │ │ │ │B:…(喝醉了) │ │ │ │ │ │ │ │A:好啦!不然就明天再去找你就 │ │ │ │ │ │ │ │ 好了 │ │ │ ├─┼───┼───┼───┼───────────────┼───┼──┤ │7 │95年6 │0929 │0927 │A:在厝嗎? │(未寫)│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在外面,在草衙跟人家講一些 │ │三卷│ │ │11時38│己○○│王仔 │ 事 │ │第22│ │ │分 │ │ │A:我下午去找你,我朋友在等我 │ │頁 │ │ │ │ │ │ 回消息 │ │ │ │ │ │ │ │B:好啦! │ │ │ ├─┼───┼───┼───┼───────────────┼───┼──┤ │8 │95年6 │0933 │0929 │B:我在半路上騎來 │五福四│重訴│ │ │月13日│653406│369635│A:到了,打給我 │路221 │三卷│ │ │18時41│(夏文│己○○│ │號 │第22│ │ │分 │章) │ │ │ │頁 │ ├─┼───┼───┼───┼───────────────┼───┼──┤ │9 │95年6 │0929 │0927 │B:我在復興路這邊 │新興區│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A:你在3221,你在三元二的那裡 │中山一│三卷│ │ │19時9 │己○○│王仔 │B:對,他還沒有回來,還沒聯絡 │路73號│第22│ │ │分 │ │ │ 到無法談事情,他還沒回來, │ │頁 │ │ │ │ │ │ 我打打看,他回來你再回來, │ │ │ │ │ │ │ │ 不然也無法講什麼 │ │ │ │ │ │ │ │A:不然我轉過去找你一下,我去 │ │ │ │ │ │ │ │ 找人家 │ │ │ ├─┼───┼───┼───┼───────────────┼───┼──┤ │10│95年6 │0933 │0929 │A:在那裡 │苓雅區│重訴│ │ │月13日│653406│369635│B:我在市內等人,那他還在半路 │中山二│三卷│ │ │21時20│(夏文│己○○│ 上面,還沒回來 │路412 │第23│ │ │分 │章) │ │A:明天早上 │號 │頁 │ │ │ │ │ │B:明天早上我再跟你聯絡,你晚 │ │ │ │ │ │ │ │ 一些就睡了 │ │ │ │ │ │ │ │A:你明天早上打給我 │ │ │ ├─┼───┼───┼───┼───────────────┼───┼──┤ │11│95年6 │0929 │0927 │A:在那裡坐 │苓雅區│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那個,我剛打給他,馬上到了 │中山二│三卷│ │ │22時48│己○○│ │ ,先講好些,再那個 │路412 │第23│ │ │分 │ │ │A:什麼 │號 │頁 │ │ │ │ │ │B:他還沒到,他還在半路,看要 │ │ │ │ │ │ │ │ 晚一點,還是明早再那個 │ │ │ │ │ │ │ │A:我那個,明早人家要那個 │ │ │ │ │ │ │ │B:你打給他一下 │ │ │ ├─┼───┼───┼───┼───────────────┼───┼──┤ │12│95年6 │0929 │0927 │A:老大仔,回來了嗎 │五福二│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回來了 │路147 │三卷│ │ │23時59│己○○│ │A:呀!你看那個不用等了,沒辦 │號 │第23│ │ │分 │ │ │ 法,錢不夠,剛才講一下午都 │ │頁至│ │ │ │ │ │ 15萬多,要20萬才夠,我說不 │ │第24│ │ │ │ │ │ 然不要,不然晚一點 │ │頁 │ │ │ │ │ │B:好,不然就叫他先那個 │ │ │ ├─┼───┼───┼───┼───────────────┼───┼──┤ │13│95年6 │0929 │0933 │A:喂!你們先去那個,先去工作 │旗津區│重訴│ │ │月14日│369635│653406│ 好了。 │中洲三│三卷│ │ │8時36 │己○○│(夏文│B:什麼 │路482 │第24│ │ │分 │ │章) │A:你們先去做工作好了,(東西 │號 │頁 │ │ │ │ │ │ )準備不夠,如那個,我再跟 │ │ │ │ │ │ │ │ 你聯絡 │ │ │ │ │ │ │ │B:沒那個嗎 │ │ │ │ │ │ │ │A:對,東西說款不夠,不夠那那 │ │ │ │ │ │ │ │ 麼少 │ │ │ ├─┼───┼───┼───┼───────────────┼───┼──┤ │14│95年6 │0927 │0929 │A:怎響那麼久 │旗津區│重訴│ │ │月18日│059347│369635│B:我手機放在裡面……。 │中洲三│三卷│ │ │10時44│王 │己○○│A:我昨天就打給你了,我跟你講 │路482 │第25│ │ │分 │ │ │ ,那你們那個,可以,不然你 │號 │頁 │ │ │ │ │ │ 叫他過來好嗎 │ │ │ │ │ │ │ │B:何時要過去 │ │ │ │ │ │ │ │A:現在過來,你到忠孝路打給我 │ │ │ ├─┼───┼───┼───┼───────────────┼───┼──┤ │15│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哪裡? │9242 │重訴│ │ │月18日│369635│177056│B:紅茶這裡,有沒有 │ │三卷│ │ │11時39│己○○│王仔 │A:好好,我在裡面我轉過去 │ │第25│ │ │分 │ │ │ │ │頁 │ ├─┼───┼───┼───┼───────────────┼───┼──┤ │16│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忠孝路那裡 │高市新│重訴│ │ │月18日│369635│177056│B:你在那 │興區中│三卷│ │ │16時36│己○○│王仔 │A:我在忠孝路與大同路,我在咱 │山一路│第25│ │ │分 │ │ │ 們中午坐的地方那你…(切斷 │73號 │頁 │ │ │ │ │ │ ) │ │ │ ├─┼───┼───┼───┼───────────────┼───┼──┤ │17│95年6 │0929 │0927 │B:你在那 │中洲三│重訴│ │ │月19日│369635│059347│A:我在厝,本來要去找你,在下 │路482 │三卷│ │ │12時20│己○○│ │ 雨,乾脆晚上吃飯完還是怎樣 │號 │第26│ │ │分 │ │ │ │ │頁 │ ├─┼───┼───┼───┼───────────────┼───┼──┤ │18│95年6 │0929 │0927 │A:大仔你在那 │前金區│重訴│ │ │月19日│369635│059347│B:在仁愛街與忠孝路的中間 │中華三│三卷│ │ │12時59│己○○│甲○○│A:叫什麼名字 │路65號│第26│ │ │分 │ │ │B:我們這裡是(女的○地)二F,│ │頁 │ │ │ │ │ │ 在忠孝公園正對面 │ │ │ ├─┼───┼───┼───┼───────────────┼───┼──┤ │19│95年6 │0933 │0929 │A:船員呀!一個,找不到,你明 │(未寫)│重訴│ │ │月27日│653406│369635│ 天先不要過去 │ │三卷│ │ │22時57│(夏文│己○○│B:對 │ │第30│ │ │分 │章) │ │A:先問他看怎樣 │ │頁 │ │ │ │ │ │B:我明天再打給你,我現在在高 │ │ │ │ │ │ │ │ 雄了 │ │ │ ├─┼───┼───┼───┼───────────────┼───┼──┤ │20│95年6 │0929 │0925 │A:你在那 │9242 │重訴│ │ │月29日│369635│177056│B:我在樓下 │ │三卷│ │ │20時14│己○○│甲○○│A:我在這一邊,這裡 │ │第33│ │ │分 │ │ │ │ │頁、│ │ │ │ │ │ │ │第37│ │ │ │ │ │ │ │頁 │ ├─┼───┼───┼───┼───────────────┼───┼──┤ │21│95年6 │0929 │0933 │A:看電視? │旗津區│重訴│ │ │月29日│369635│653406│B:沒有,在漁行 │中洲三│三卷│ │ │21時30│己○○│船長 │A:有空嗎?轉過來厝一下 │路482 │第33│ │ │分 │ │(夏文│B:等一下 │號 │頁、│ │ │ │ │章) │ │ │第37│ │ │ │ │ │ │ │頁 │ ├─┼───┼───┼───┼───────────────┼───┼──┤ │22│95年6 │0927 │0929 │A:我跟你講,我晚上跟你講的這 │旗津區│重訴│ │ │月29日│059347│369635│ 個有沒有 │中洲三│三卷│ │ │22時12│甲○○│己○○│B:對 │路482 │第33│ │ │分 │ │ │A:說那個有沒有,另外那個(三 │號 │頁至│ │ │ │ │ │ 斤白魚)有沒有 │ │第32│ │ │ │ │ │B:對 │ │頁、│ │ │ │ │ │A:那個 │ │第37│ │ │ │ │ │B:算是要另外加(三斤白魚)是 │ │頁至│ │ │ │ │ │ 不是 │ │第38│ │ │ │ │ │A:對呀!要加三斤,這樣才有辦 │ │頁 │ │ │ │ │ │ 法,不然加上開銷不划算 │ │ │ │ │ │ │ │B:合計12斤就是了 │ │ │ │ │ │ │ │A:對 │ │ │ │ │ │ │ │B:但是,你那個一定要喬有,我 │ │ │ │ │ │ │ │ 明天再跟你講 │ │ │ │ │ │ │ │A:他有講出來,10,我跟你講的 │ │ │ │ │ │ │ │ 這樣 │ │ │ │ │ │ │ │B:沒有,這樣子不行,那個一拿 │ │ │ │ │ │ │ │ 去就對不對(語氣支吾) │ │ │ │ │ │ │ │A:不是,本來說10對不對 │ │ │ │ │ │ │ │B:對 │ │ │ │ │ │ │ │A:你聽好,本來10做11,我就跟 │ │ │ │ │ │ │ │ 他講這樣子,如有講好,我就 │ │ │ │ │ │ │ │ 跟他說如何喬 │ │ │ │ │ │ │ │B:那我過去,我再跟你講一下 │ │ │ │ │ │ │ │A:好啦,盡量喬乎那個 │ │ │ ├─┼───┼───┼───┼───────────────┼───┼──┤ │23│95年6 │0927 │0929 │B:我明早再跟你坐一下,因為晚 │(未寫)│重訴│ │ │月29日│059347│369635│ 上我就跟我朋友,那一個朋友 │ │三卷│ │ │23時36│王 │己○○│ ,我和他在講那個,明早,再 │ │第32│ │ │分 │ │ │ 過去找你一下 │ │頁 │ │ │ │ │ │A:好… │ │ │ ├─┼───┼───┼───┼───────────────┼───┼──┤ │24│95年6 │0929 │0927 │A:你在樓上嗎 │中山一│重訴│ │ │月30日│369635│059347│B:樓下 │路73號│三卷│ │ │10時26│己○○│ │A:過來豆漿嗎 │ │第32│ │ │分 │ │ │B:好 │ │頁 │ ├─┼───┼───┼───┼───────────────┼───┼──┤ │25│95年6 │07216 │0929 │A:你在那裡 │(未寫)│重訴│ │ │月30日│0441 │369635│B:在這裡厝裡 │ │三卷│ │ │15時40│公用電│己○○│A:你用乎好些,我和人家講好了 │ │第39│ │ │分 │(王平│ │B:我等一下過去還是怎樣 │ │頁 │ │ │ │治) │ │A:對,等一下再過來,過來交代 │ │ │ │ │ │ │ │ 一下,細節講一講,而且拿一 │ │ │ │ │ │ │ │ 些「那個」給你,拿一些過來 │ │ │ │ │ │ │ │ 給你 │ │ │ ├─┼───┼───┼───┼───────────────┼───┼──┤ │26│95年6 │0927 │0929 │A:你在那裡 │(未寫)│重訴│ │ │月30日│059347│369635│B:我在漢神這裡……。 │ │三卷│ │ │18時55│甲○○│己○○│A:你何時過來 │ │第39│ │ │分 │ │ │B: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頁 │ │ │ │ │ │A:你就用乎好呀! │ │ │ │ │ │ │ │B:有呀!你還有什麼事情嗎 │ │ │ │ │ │ │ │A:我有跟對方聯絡,我跟你講一 │ │ │ │ │ │ │ │ 講,叫你跟那個你小弟呀講 │ │ │ │ │ │ │ │B:對呀 │ │ │ │ │ │ │ │A:大家比較好配合一些比較好 │ │ │ │ │ │ │ │B:你那個要弄乎好些,你跟朋友 │ │ │ │ │ │ │ │ 一起坐呀! │ │ │ │ │ │ │ │A:對呀!大家講的眉開眼笑 │ │ │ ├─┼───┼───┼───┼───────────────┼───┼──┤ │27│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厝嗎 │(未寫)│重訴│ │ │月30日│369635│177056│B:我在忠孝路 │ │三卷│ │ │19時8 │己○○│甲○○│A:我要去你那裡嗎 │ │第39│ │ │分 │ │ │B:看有什麼事情嗎 │ │頁 │ │ │ │ │ │A:沒有呀!你那裡怎樣這樣 │ │ │ ├─┼───┼───┼───┼───────────────┼───┼──┤ │28│95年7 │0929 │0932 │A:你如果有要過來,那支(衛星 │(未寫)│重訴│ │ │月1日 │369635│754589│ 電話)順便拿過來,我拿給公 │ │三卷│ │ │10時5 │己○○│(儀器│ 司 │ │第40│ │ │分 │ │公司)│B:來呀!放在車上 │ │頁 │ │ │ │ │ │A:我拿回去給公司,不要說我騙 │ │ │ │ │ │ │ │ 不能修理 │ │ │ │ │ │ │ │B:是修理比較貴而已 │ │ │ ├─┼───┼───┼───┼───────────────┼───┼──┤ │29│95年7 │0927 │0929 │A:在做什麼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059347│369635│B:我現在在叫(裝講話機)的過 │中洲三│三卷│ │ │10時38│王 │己○○│ 來,我在等他 │路482 │第40│ │ │分 │ │ │A:我現在在做船,要過去塑合舊 │號 │頁 │ │ │ │ │ │ 厝 │ │ │ │ │ │ │ │B:晚一點再那個 │ │ │ │ │ │ │ │A:對,晚一點再聯絡 │ │ │ ├─┼───┼───┼───┼───────────────┼───┼──┤ │30│95年7 │0929 │0933 │A:你下午,比較不會熱,你那時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369635│653406│ 候有空下去開一下(大台的) │中洲三│三卷│ │ │12時47│己○○│船長 │B:好,我如果賭完,我再打給你 │路482 │第40│ │ │分 │ │(夏文│A:好 │號 │頁 │ │ │ │ │章) │ │ │ │ ├─┼───┼───┼───┼───────────────┼───┼──┤ │31│95年7 │0933 │0929 │A:開(話機)看看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653406│369635│B:好,我在外面,我回去開一下 │中洲三│三卷│ │ │15時59│(夏文│己○○│ 下 │路482 │第40│ │ │分 │章) │ │A:你到厝開起來,我那馬上開馬 │號 │頁 │ │ │ │ │ │ 上有,你到打給我?? │ │ │ ├─┼───┼───┼───┼───────────────┼───┼──┤ │32│95年7 │0929 │0933 │A:你叫看看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369635│653406│B:我下去船阿開,我在那個 │中洲三│三卷│ │ │16時3 │己○○│(夏文│ │路482 │第40│ │ │分 │ │章) │ │號 │頁 │ ├─┼───┼───┼───┼───────────────┼───┼──┤ │33│95年7 │0929 │0925 │A:在忙嗎 │旗津區│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你誰… │中洲三│三卷│ │ │17時1 │己○○│甲○○│A:我黑龍,你在那 │路482 │第41│ │ │分 │ │ │B:我在厝 │號 │頁 │ │ │ │ │ │A:我等一下吃飽,再過去找你一 │ │ │ │ │ │ │ │ 下 │ │ │ ├─┼───┼───┼───┼───────────────┼───┼──┤ │34│95年7 │07216 │0929 │A:出來了沒有 │旗津區│重訴│ │ │月2日 │2594 │369635│B:我沖個澡 │中洲三│三卷│ │ │17時32│(公用│己○○│A:好 │路482 │第41│ │ │分 │電)王│ │ │號 │頁 │ │ │ │平治 │ │ │ │ │ ├─┼───┼───┼───┼───────────────┼───┼──┤ │35│95年7 │0929 │0925 │A:你在家嗎 │高市新│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對 │興區中│三卷│ │ │18時16│己○○│甲○○│A:我在7-11這裡 │山一路│第41│ │ │分 │ │ │ │73號 │頁 │ ├─┼───┼───┼───┼───────────────┼───┼──┤ │36│95年7 │07801 │0929 │A:我(候補)到現在還沒有出去 │高市旗│重訴│ │ │月7日 │4777 │369635│B:還沒有出去,會啦!這1-2天出│津區中│三卷│ │ │7時24 │(公用│己○○│ 去,那又不趕了 │洲三路│第43│ │ │分 │電)王│ │A:我在機場 │482號 │頁 │ │ │ │平治 │ │B:你在機場(候補)嗎 │ │ │ │ │ │ │ │A:9點多那一班,不知有法坐嗎?│ │ │ │ │ │ │ │B:如有出外,(阿金)←指金門 │ │ │ │ │ │ │ │ ,再打電話一下 │ │ │ │ │ │ │ │A:一點看可不可以進去……。 │ │ │ │ │ │ │ │A:我約人在那裡,在那裡傻傻的 │ │ │ │ │ │ │ │ 等不好意思 │ │ │ │ │ │ │ │B:你說這句話,對,到(金)的 │ │ │ │ │ │ │ │ 時候再打電話 │ │ │ │ │ │ │ │A:好,保持聯絡,沒什麼吧 │ │ │ │ │ │ │ │B:沒有 │ │ │ ├─┼───┼───┼───┼───────────────┼───┼──┤ │37│95年7 │867525│0929 │A:在做什麼 │旗津區│警卷│ │ │月10日│866021│369635│B:在外面這裡 │中洲三│第44│ │ │15時58│甲○○│己○○│A:你朋友有跟你講話嗎? │路482 │頁反│ │ │分 │ │ │B:你說什麼 │號 │面 │ │ │ │ │ │A:你(小弟)啦! │ │ │ │ │ │ │ │B:我小弟就出外,那你下去(低 │ │ │ │ │ │ │ │ )的嗎 │ │ │ │ │ │ │ │A:對 │ │ │ │ │ │ │ │B:喔!他這裡有給那個的 │ │ │ │ │ │ │ │A:時間有變嗎? │ │ │ │ │ │ │ │B:沒有,如果有那個,你這裡有 │ │ │ │ │ │ │ │ 電話,我再跟你聯絡 │ │ │ │ │ │ │ │A:我們這一支,你知道嗎? │ │ │ │ │ │ │ │B:有,這一支有給號碼?有什麼 │ │ │ │ │ │ │ │ 事嗎 │ │ │ │ │ │ │ │A:沒有,我問一下 │ │ │ │ │ │ │ │B:這樣子 │ │ │ │ │ │ │ │A:差不多,這樣子嗎 │ │ │ │ │ │ │ │B:喔!感冒出外就小心一點 │ │ │ ├─┼───┼───┼───┼───────────────┼───┼──┤ │38│95年7 │861372│0929 │A:我看,你這一個朋友,盡量卡 │旗津區│警卷│ │ │月10日│414366│369635│ 早來讓我請,人家線上魚呀很 │中洲三│第44│ │ │21時36│7 │己○○│ 多 │路482 │頁反│ │ │分 │甲○○│ │B:對啦!我如聯絡再跟他講 │號 │面至│ │ │ │ │ │A:你幾點要和他講話 │ │第45│ │ │ │ │ │B:明天 │ │頁 │ │ │ │ │ │A:明天幾點 │ │ │ │ │ │ │ │B:明天我如果聯絡,再跟你聯絡 │ │ │ │ │ │ │ │A:好,你跟他講,在這裡等他 │ │ │ │ │ │ │ │B;好 │ │ │ │ │ │ │ │A:快一點來,魚呀很多,不然後 │ │ │ │ │ │ │ │ 面一個妖怪(指颱風) │ │ │ │ │ │ │ │B:對啦! │ │ │ ├─┼───┼───┼───┼───────────────┼───┼──┤ │39│95年7 │867525│0929 │A:說要打給我,也沒有 │旗津區│警卷│ │ │月11日│866453│369635│B:他沒跟我聯絡,我就沒打給你 │中洲三│第45│ │ │15時14│甲○○│己○○│ 了,我小的也沒跟我聯絡 │路482 │頁反│ │ │分 │ │ │A:你沒聯絡他一下 │號 │面 │ │ │ │ │ │B:我叫,也叫不到,壞天或什麼 │ │ │ │ │ │ │ │ ,沒關係,他會跟我聯絡的 │ │ │ │ │ │ │ │A:也要催一下,我在這裡等,等 │ │ │ │ │ │ │ │ 候他要來一下,這裡魚很多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這裡魚很多,叫他來這裡釣, │ │ │ │ │ │ │ │ 你趕快聯絡他一下,叫他趕快 │ │ │ │ │ │ │ │ 來找我一下 │ │ │ │ │ │ │ │B:好啦! │ │ │ │ │ │ │ │A:這樣子聽懂吧!兄弟,也要求 │ │ │ │ │ │ │ │ 保持聯絡 │ │ │ │ │ │ │ │B:我是想昨晚會跟我聯絡,結果 │ │ │ │ │ │ │ │ 也沒跟我聯絡 │ │ │ │ │ │ │ │A:他沒聯絡你也要聯絡一下,看 │ │ │ │ │ │ │ │ 到魚這麼多,沒釣被人釣去當 │ │ │ │ │ │ │ │ 傻瓜 │ │ │ │ │ │ │ │B:對呀!這裡風也很急 │ │ │ │ │ │ │ │A:你看怎樣,打電話給我一下, │ │ │ │ │ │ │ │ 我們在這裡那個 │ │ │ ├─┼───┼───┼───┼───────────────┼───┼──┤ │40│95年7 │868988│0929 │A:逗陣仔 │高市旗│警卷│ │ │月11日│801306│369635│B:對 │津區中│第46│ │ │17時34│0 │己○○│A:明天早上8:00出港 │洲三路│頁 │ │ │分 │↑0933│ │B:喔!那我跟你講,如可以,你 │482號 │ │ │ │ │653406│ │ 小弟那裡,說釣很多,看可不 │ │ │ │ │ │的聲音│ │ 可以提早 │ │ │ │ │ │(夏文│ │A:沒辦法,現在切這樣,時間差 │ │ │ │ │ │章) │ │ 不多,我現在「釣的」差不多 │ │ │ │ │ │ │ │ 啦! │ │ │ │ │ │ │ │B:這樣子,他說,看可不可時間 │ │ │ │ │ │ │ │ 切早一點,那裡說釣很多,不 │ │ │ │ │ │ │ │ 然沒關係,你如果可以切早一 │ │ │ │ │ │ │ │ 點,你再用衛星電話打給我 │ │ │ │ │ │ │ │A:好,那今天10幾 │ │ │ │ │ │ │ │B:今天11號 │ │ │ │ │ │ │ │A:14號晚上再開大台的 │ │ │ │ │ │ │ │B:大台的聯絡不到,你再用衛星 │ │ │ │ │ │ │ │ 叫我 │ │ │ │ │ │ │ │A:對啦!8點開大台的 │ │ │ │ │ │ │ │B:14號晚上,你然你再用衛星喊 │ │ │ │ │ │ │ │ 我 │ │ │ │ │ │ │ │A:好 │ │ │ ├─┼───┼───┼───┼───────────────┼───┼──┤ │41│95年7 │861372│0929 │A:黑龍仔,阿,怎樣 │高市旗│警卷│ │ │月14日│414366│369635│B:他晚上才會跟我聯絡 │津區中│第46│ │ │11時47│7王平 │己○○│A:這樣子 │洲三路│頁反│ │ │分 │治 │ │B:那應該,沒什麼那個 │482號 │面 │ │ │ │ │ │A:沒什麼問題 │ │ │ │ │ │ │ │B:對啦! │ │ │ │ │ │ │ │A:後天呢? │ │ │ │ │ │ │ │B:我知道啦!你惦惦,我再跟你 │ │ │ │ │ │ │ │ 那個 │ │ │ │ │ │ │ │A:好,你電話打給我一下 │ │ │ │ │ │ │ │B:好 │ │ │ │ │ │ │ │A:如果提早 │ │ │ │ │ │ │ │B:那個(黑煙密佈) │ │ │ │ │ │ │ │A:颱風 │ │ │ │ │ │ │ │B:對啦! │ │ │ │ │ │ │ │A:厝,有要緊嗎 │ │ │ │ │ │ │ │B:不太要緊,下雨 │ │ │ │ │ │ │ │A:颱風不太要緊吧! │ │ │ │ │ │ │ │B:不太要緊,颱風出去了,下雨 │ │ │ │ │ │ │ │ 會下好久 │ │ │ │ │ │ │ │A:好,要保持聯絡 │ │ │ ├─┼───┼───┼───┼───────────────┼───┼──┤ │42│95年7 │無 │0929 │A:(黑龍仔) │高市旗│警卷│ │ │月14日│船長「│369635│B:對 │津區中│第47│ │ │21時50│章仔」│己○○│A:剛才你有開台嗎? │洲三路│頁至│ │ │分 │(夏文│ │B:有呀!可能天氣不好,收不到 │482號 │第47│ │ │ │章) │ │ ,你呢? │ │頁反│ │ │ │ │ │A:我忘了 │ │面 │ │ │ │ │ │B:忘了沒關係,你一樣相同那個 │ │ │ │ │ │ │ │ 時間去那個(阿榮)那裡嗎? │ │ │ │ │ │ │ │A:對! │ │ │ │ │ │ │ │B:那個,那一天的中午,再開大 │ │ │ │ │ │ │ │ 台的一下,中午12點 │ │ │ │ │ │ │ │A:那個 │ │ │ │ │ │ │ │B:中午12點,你16日要去(阿榮 │ │ │ │ │ │ │ │ )那裡(散釣) │ │ │ │ │ │ │ │A:對 │ │ │ │ │ │ │ │B:你就16號中午,你再開大台的 │ │ │ │ │ │ │ │ 叫一下 │ │ │ │ │ │ │ │A:好 │ │ │ │ │ │ │ │B:你身旁有筆嗎?我唸一個,你 │ │ │ │ │ │ │ │ 如果回來我們家,你再另外打 │ │ │ │ │ │ │ │ 一支手機給我,我唸電話給你 │ │ │ │ │ │ │ │A:多少 │ │ │ │ │ │ │ │B:0000000000號,寫好了嗎 │ │ │ │ │ │ │ │A:(0000000000)號 │ │ │ │ │ │ │ │B:我講給你聽,你如果用手機跟 │ │ │ │ │ │ │ │ (阿榮)聯絡,你說你是(黑龍│ │ │ │ │ │ │ │ )不然他不理你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你知道吧!16號中午12點,我 │ │ │ │ │ │ │ │ 們再用大台的叫一下,我晚上 │ │ │ │ │ │ │ │ (大台)的跟手機都開著,你 │ │ │ │ │ │ │ │ 如果(魚)釣一釣你再跟我聯 │ │ │ │ │ │ │ │ 絡一下 │ │ │ │ │ │ │ │A:好 │ │ │ │ │ │ │ │B:這樣子好了,拜拜 │ │ │ ├─┼───┼───┼───┼───────────────┼───┼──┤ │43│95年7 │861372│0929 │A:時間不變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B:沒有變。你叫(阿榮),如早 │中洲三│第48│ │ │11時12│7王仔 │己○○│ 早,叫他跟(阿榮)聯絡。 │路482 │頁 │ │ │分 │ │ │A:這樣子 │號 │ │ │ │ │ │ │B:電話打給阿榮,早早聯絡的到 │ │ │ │ │ │ │ │ 就打,他們的代誌,他們自己 │ │ │ │ │ │ │ │ 去講 │ │ │ │ │ │ │ │A:對啦!我也在附近 │ │ │ │ │ │ │ │B:好 │ │ │ │ │ │ │ │A:還有什麼嗎 │ │ │ │ │ │ │ │B:沒有什麼事,我再打給你 │ │ │ │ │ │ │ │A:有跟他聯絡 │ │ │ │ │ │ │ │B:有 │ │ │ │ │ │ │ │A:有保持嗎 │ │ │ │ │ │ │ │B:有呀 │ │ │ ├─┼───┼───┼───┼───────────────┼───┼──┤ │44│95年7 │0933 │0929 │A:黑龍仔 │高市新│警卷│ │ │月16日│無 │369635│B:對 │興區五│第48│ │ │15時8 │(夏文│己○○│A:會清嗎 │福二路│頁反│ │ │分 │章) │ │B:會清 │147號 │面 │ │ │ │ │ │A:那,(榮阿)打過去,怎不接 │ │ │ │ │ │ │ │ 呢? │ │ │ │ │ │ │ │B:有啦!怎不接呢? │ │ │ │ │ │ │ │A:打2-3次 │ │ │ │ │ │ │ │B:那有可能會通不接,(榮的) │ │ │ │ │ │ │ │ 的電話你弄你的電話打的嗎? │ │ │ │ │ │ │ │A:衛星的,我用衛星的 │ │ │ │ │ │ │ │B:用衛星的,打(榮仔)的電話 │ │ │ │ │ │ │ │ 這樣子 │ │ │ │ │ │ │ │A:對,有通,但不接 │ │ │ │ │ │ │ │B:我打電話看看,你等一下再打 │ │ │ ├─┼───┼───┼───┼───────────────┼───┼──┤ │45│95年7 │0929 │861372│A:老大仔,我小弟有打電話給( │苓雅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 榮仔),用衛星打給(榮仔) │中山二│第48│ │ │15時10│己○○│7王 │ ,(榮仔)怎不接 │路412 │頁反│ │ │分 │ │ │B:打他的手機 │號 │面 │ │ │ │ │ │A:打他的手機,有呀!說打2-3通│ │ │ │ │ │ │ │ ,說有通但又沒人接 │ │ │ │ │ │ │ │B:幹XX,可能在賭博的樣子,我 │ │ │ │ │ │ │ │ 剛才在他這裡 │ │ │ │ │ │ │ │A:你跟他講,他打2-3通,要跟他│ │ │ │ │ │ │ │ 講個話,叫他接 │ │ │ │ │ │ │ │B:好 │ │ │ ├─┼───┼───┼───┼───────────────┼───┼──┤ │46│95年7 │861372│0929 │A:叫他現在打,他剛才在賭博沒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 聽到 │雅區中│第49│ │ │15時14│7王仔 │己○○│B:我現在不能跟他聯絡,我叫他 │山二路│頁 │ │ │分 │ │ │ 等一下再打,等一下他就跟他 │412號 │ │ │ │ │ │ │ 打,叫他接就好了。 │ │ │ │ │ │ │ │A:不是啦!是說你跟你那個講一 │ │ │ │ │ │ │ │ 下 │ │ │ │ │ │ │ │B:我沒那個,我不能跟他打,因 │ │ │ │ │ │ │ │ 為我不能打他的電話,他要接 │ │ │ │ │ │ │ │ 他的電話,才有辦法看,那邊 │ │ │ │ │ │ │ │ 才釣有,沒有 │ │ │ │ │ │ │ │A:對,你跟他講一下,這個時間 │ │ │ │ │ │ │ │ 要保持聯絡 │ │ │ │ │ │ │ │B:對啦!他們2個再自己去講,接│ │ │ │ │ │ │ │ 到電話才知道怎麼講 │ │ │ │ │ │ │ │A:對啦!這個時間要保持聯絡 │ │ │ │ │ │ │ │B:對啦!你叫(榮仔)要接人家 │ │ │ │ │ │ │ │ 的電話就對了 │ │ │ ├─┼───┼───┼───┼───────────────┼───┼──┤ │47│95年7 │無 │0929 │A:怎樣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0933 │369635│B:有啦!你跟他打,他就接了, │雅區中│第49│ │ │15時16│(夏文│己○○│ 他在忙沒聽到,你跟打他,看 │山二路│頁 │ │ │分 │章) │ │ 怎樣,你打,你跟他聯絡就好 │412號 │ │ │ │ │ │ │A:雞巴,也不接,是在,那現在 │ │ │ │ │ │ │ │ 打是有要接嗎 │ │ │ │ │ │ │ │B:有啦! │ │ │ ├─┼───┼───┼───┼───────────────┼───┼──┤ │48│95年7 │862022│0929 │A:我跟你講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098057│369635│B:對 │雅區中│第49│ │ │16時39│王 │己○○│A:他們有聯絡了,他有留一支電 │山二路│頁反│ │ │分 │ │ │ 話給他 │412號 │面 │ │ │ │ │ │B:對 │ │ │ │ │ │ │ │A:那個指(榮仔)他朋友的,你 │ │ │ │ │ │ │ │ 聽懂吧! │ │ │ │ │ │ │ │B:他有留一支電話給(黑龍嗎? │ │ │ │ │ │ │ │ ) │ │ │ │ │ │ │ │A:對,他就是說如果可以約7點 │ │ │ │ │ │ │ │B:對 │ │ │ │ │ │ │ │A:如可以早一點,早一點這樣子 │ │ │ │ │ │ │ │B:喔!他如果有跟我聯絡,我跟 │ │ │ │ │ │ │ │ 他講呀!他那個太早,沒關係 │ │ │ │ │ │ │ │ ,他們如果聯絡,我會另外弄 │ │ │ │ │ │ │ │ 另外一支電話跟他朋友聯絡就 │ │ │ │ │ │ │ │ 好了 │ │ │ │ │ │ │ │A:你惦惦聽我說,我跟你講,榮 │ │ │ │ │ │ │ │ 仔,有留一支電話給他 │ │ │ │ │ │ │ │B:對 │ │ │ │ │ │ │ │A:叫他打那一支,那支榮阿,他 │ │ │ │ │ │ │ │ 朋友的 │ │ │ │ │ │ │ │B:我知道,他們就自己去聯絡就 │ │ │ │ │ │ │ │ 好了 │ │ │ │ │ │ │ │A:現在就是如果聯絡的到,叫他 │ │ │ │ │ │ │ │ 用那支跟榮仔他朋友聯絡就好 │ │ │ │ │ │ │ │ 了,這樣子就對了 │ │ │ │ │ │ │ │B:好 │ │ │ ├─┼───┼───┼───┼───────────────┼───┼──┤ │49│95年7 │867525│0929 │A:喂!說叫我們(駛)進去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866486│369635│B:要駛去,講的地方嗎? │復興巷│第52│ │ │18時10│↑0933│己○○│A:說要進去港內 │29號 │頁反│ │ │分 │(夏文│ │B:沒有呀! │ │面 │ │ │ │章) │ │A:沒有,那看你們怎麼講的,你 │ │ │ │ │ │ │ │ 爸當然知道壞天,對不對,這 │ │ │ │ │ │ │ │ 工作要怎麼做 │ │ │ │ │ │ │ │B:那個,去那個位置那裡,他有 │ │ │ │ │ │ │ │ 跟你說數字那裡 │ │ │ │ │ │ │ │A:剛才,我打給他,他說什麼, │ │ │ │ │ │ │ │ 壞天不敢出來,要把船開進去 │ │ │ │ │ │ │ │ ,要怎麼辦 │ │ │ │ │ │ │ │B:駛進去裡面 │ │ │ │ │ │ │ │A:對啦! │ │ │ │ │ │ │ │B:那外面是壞天嗎? │ │ │ │ │ │ │ │A:現在駛進來,這裡是好天,他 │ │ │ │ │ │ │ │ 說他們不敢船出來 │ │ │ │ │ │ │ │B:那有怎樣的,你在那裡,我打 │ │ │ │ │ │ │ │ 電話看看 │ │ │ │ │ │ │ │A:差不多多久我打給你 │ │ │ │ │ │ │ │B:差不多10分鐘 │ │ │ ├─┼───┼───┼───┼───────────────┼───┼──┤ │50│95年7 │0929 │861372│A:老大仔,榮仔,他小弟說什麼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43667│ 天氣不好,叫他們進去裡面 │復興巷│第52│ │ │18時12│己○○│王 │B:沒關係 │29號 │頁反│ │ │分 │ │ │A:對啦!怎可以叫他進去裡面 │ │面、│ │ │ │ │ │B:沒有,在外面,怎可以進去裡 │ │第50│ │ │ │ │ │ 面 │ │頁 │ │ │ │ │ │A:對呀!你打電話跟他們講,那 │ │ │ │ │ │ │ │ 有在裡面的 │ │ │ │ │ │ │ │B:你娘XX,現在怎樣 │ │ │ │ │ │ │ │A:打電話來跟我講要在裡面,那 │ │ │ │ │ │ │ │ 有可能,你打電話,看怎樣, │ │ │ │ │ │ │ │ 打電話給我 │ │ │ │ │ │ │ │B:我手機沒電了 │ │ │ ├─┼───┼───┼───┼───────────────┼───┼──┤ │51│95年7 │861368│0929 │A:他報過來的是港內了 │(未寫)│警卷│ │ │月16日│750252│369635│B:那個,我跟你講的那個數字呢 │ │第50│ │ │18時20│7↑ │己○○│ ? │ │頁至│ │ │分 │0933 │ │A:不是,他現在又重改 │ │第50│ │ │ │(夏文│ │B:喔!他又重改,不會啦!那在 │ │頁反│ │ │ │章) │ │ 旁邊而已 │ │面 │ │ │ │ │ │A:我(懶教)不會,你奇怪,你 │ │ │ │ │ │ │ │ 們工作都不會,如果怎樣是, │ │ │ │ │ │ │ │ 原本怎麼說就怎樣,說什麼怕 │ │ │ │ │ │ │ │ 什麼什麼,我要靠,我不會怕 │ │ │ │ │ │ │ │ 嗎 │ │ │ │ │ │ │ │B:他剛報給你的嗎 │ │ │ │ │ │ │ │A:剛又改好的,之前我打給他, │ │ │ │ │ │ │ │ 現在又打給我 │ │ │ │ │ │ │ │B:叫你切進去一些就是了 │ │ │ │ │ │ │ │A:對啦! │ │ │ │ │ │ │ │B:你稍微切一下,叫他們稍微切 │ │ │ │ │ │ │ │ 出來這樣 │ │ │ │ │ │ │ │A:他們不要呀!難道要他們說怎 │ │ │ │ │ │ │ │ 樣我就要怎樣,口氣又不好 │ │ │ │ │ │ │ │B:我剛才有打電話,叫他們切出 │ │ │ │ │ │ │ │ 來一些 │ │ │ │ │ │ │ │A:看怎樣,看要不要開進去,不 │ │ │ │ │ │ │ │ 然我要開回頭,那有說天氣不 │ │ │ │ │ │ │ │ 好,又口氣不好 │ │ │ │ │ │ │ │B:對啦!天氣不好配合一下 │ │ │ │ │ │ │ │A:配合一下,我那算在裡面了, │ │ │ │ │ │ │ │ 我又開第二,又進去,真的會 │ │ │ │ │ │ │ │ 破綻 │ │ │ │ │ │ │ │B:他電話打回來,我跟他講,不 │ │ │ │ │ │ │ │ 能開進他們裡面,只能在口阿 │ │ │ │ │ │ │ │ ,切一些而已,你等一下打那 │ │ │ │ │ │ │ │ 一支0913的好不好 │ │ │ │ │ │ │ │A:好 │ │ │ ├─┼───┼───┼───┼───────────────┼───┼──┤ │52│95年7 │0929 │861372│A:怎樣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B:我跟你講,開進去沒關係,風 │復興巷│第50│ │ │18時24│己○○│7王平 │ 很大,進去馬上出來,不必報 │29號 │頁反│ │ │分 │ │治 │ 關,懂不懂 │ │面 │ │ │ │ │ │A:那他們就不要 │ │ │ │ │ │ │ │B:麻煩一下,風很大就無法開出 │ │ │ │ │ │ │ │ 去,這會死人 │ │ │ │ │ │ │ │A:進去人家就不要 │ │ │ │ │ │ │ │B:沒關係,那風很大,轉進去馬 │ │ │ │ │ │ │ │ 上就出去了,聽懂嗎?我這手 │ │ │ │ │ │ │ │ 機,那個人只顧賭博,一次就 │ │ │ │ │ │ │ │ 嚇到了 │ │ │ │ │ │ │ │A:講不知道要不要 │ │ │ ├─┼───┼───┼───┼───────────────┼───┼──┤ │53│95年7 │861372│0929 │A:黑龍仔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B:對 │中洲三│第51│ │ │18時45│7王平 │己○○│A:接到了嗎? │路482 │頁 │ │ │分 │治 │ │B:我接到了,我叫他切靠近那個 │號 │ │ │ │ │ │ │A:對,我這裡風很大,咱們故鄉 │ │ │ │ │ │ │ │ 的船很多在這裡,沒關係 │ │ │ │ │ │ │ │B:對啦!切比較那個,你也叫那 │ │ │ │ │ │ │ │ 邊切出來一點,不然講不過去 │ │ │ │ │ │ │ │A:有啦! │ │ │ ├─┼───┼───┼───┼───────────────┼───┼──┤ │54│95年7 │862028│0929 │A:相接了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11471│369635│B:還沒有 │中洲三│第51│ │ │18時53│甲○○│己○○│A:大家弄一下,到時候打給我, │路482 │頁 │ │ │分 │ │ │ 我這裡電話 │號 │ │ │ │ │ │ │B:你那裡,看怎樣,你就叫他們 │ │ │ │ │ │ │ │ 配合一下 │ │ │ │ │ │ │ │A:好啦!大家配合一下,不然讓 │ │ │ │ │ │ │ │ 他回去就昏了,他說好啦! │ │ │ ├─┼───┼───┼───┼───────────────┼───┼──┤ │55│95年7 │861372│0929 │A:接到馬上打給我,我手機沒電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 在充電 │中洲三│第51│ │ │19時01│7王平 │己○○│B:好 │路482 │頁 │ │ │分 │治 │ │ │號 │ │ ├─┼───┼───┼───┼───────────────┼───┼──┤ │56│95年7 │862028│0929 │A:我講這樣子你聽懂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11432│369635│B:這樣子有 │中洲三│第51│ │ │19時15│甲○○│己○○│A:我告訴你,你跟你逗陣仔講 │路482 │頁反│ │ │分 │ │ │B:對 │號 │面 │ │ │ │ │ │A:沒關係,那個好朋友,裡面那 │ │ │ │ │ │ │ │ 些好朋友,大家有講 │ │ │ │ │ │ │ │B:對 │ │ │ │ │ │ │ │A:不然這個風沒辦法,大家互相 │ │ │ │ │ │ │ │ 配合一下,沒關係 │ │ │ │ │ │ │ │B:他剛才不是有直接跟他聯絡了 │ │ │ │ │ │ │ │ 嗎 │ │ │ │ │ │ │ │A:對,他在說不要那個,我說大 │ │ │ │ │ │ │ │ 家七昏八素駛回來,剛好慘 │ │ │ │ │ │ │ │B:我打電話 │ │ │ │ │ │ │ │A:跟他講,大家山上朋友,有連 │ │ │ │ │ │ │ │ 絡的 │ │ │ │ │ │ │ │B:好啦!我講講看 │ │ │ ├─┼───┼───┼───┼───────────────┼───┼──┤ │57│95年7 │862022│0929 │A:吃飽,馬上打給我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098026│369635│B:好啦! │中洲三│第51│ │ │19時31│甲○○│己○○│A:看可不可以回去,在這裡! │路482 │頁反│ │ │分 │ │ │B:我打都打不進去,他們可能在 │號 │面 │ │ │ │ │ │ 聊天了 │ │ │ │ │ │ │ │A:○○那個打給我,我馬上回去 │ │ │ │ │ │ │ │B:忍耐一下 │ │ │ ├─┼───┼───┼───┼───────────────┼───┼──┤ │58│95年7 │0929 │861372│A:你有法度聯絡(榮仔)他們吃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 飽了沒有 │中洲三│第52│ │ │20時40│己○○│7王平 │B:吃飽回去了 │路482 │頁 │ │ │分 │ │治 │A:吃飽回來了 │號 │ │ │ │ │ │ │B:對呀!我手機剛好沒電,他只 │ │ │ │ │ │ │ │ 顧著賭博,我要坐9點10分的,│ │ │ │ │ │ │ │ 來不及,要明天了 │ │ │ │ │ │ │ │A:(黑龍仔)他們吃飽了嗎? │ │ │ │ │ │ │ │B:黑龍他們吃飽回去了 │ │ │ │ │ │ │ │A:喔!全部吃幾碗 │ │ │ │ │ │ │ │B :(六)而已,你娘XX,回去再│ │ │ │ │ │ │ │ 說了 │ │ │ │ │ │ │ │A:好啦! │ │ │ │ │ │ │ │B:現在在路邊吸牙齒,那他兄顧 │ │ │ │ │ │ │ │ 賭博 │ │ │ │ │ │ │ │A:這裡風雨很大……。 │ │ │ │ │ │ │ │B:我明天再回去了 │ │ │ │ │ │ │ │A:好啦! │ │ │ ├─┼───┼───┼───┼───────────────┼───┼──┤ │59│95年7 │0933 │0913 │B:喂! │高市苓│警卷│ │ │月18日│653406│454327│A:我這裡,那一種的,人家在搜 │雅區林│第53│ │ │22時27│(夏文│己○○│B:呀!你那個,你進來在那裡了 │森二路│頁 │ │ │分 │章) │ │ 嗎? │80號 │ │ │ │ │ │ │A:對,第二港口這裡 │ │ │ │ │ │ │ │B:沒關係,你如果放好就好了 │ │ │ │ │ │ │ │A:怕,人家會(捉父阿)嗎 │ │ │ │ │ │ │ │B:不會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1包│本案被告與己○○、夏文章等人共同│ │ │命(含包裝袋共11個,│ │運輸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合計計重7949.43 公克│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 │)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95年8 │ │ │ │ │ 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 │ │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 (見警卷第136 頁反│ │ │ │ │ 面) │ │ │ ├─┼──────────┼──┼────────────────┤ │2 │黑色行李袋 │1只 │藏裝放有甲基安非他命編號4 所示帆│ │ │ │ │布袋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 │ │ │ │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項規定沒收 │ ├─┼──────────┼──┼────────────────┤ │3 │水藍色背包 │1只 │裝載本案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 ├─┼──────────┼──┤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 │4 │藍色格子帆布袋 │1只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 ├─┼──────────┼──┼────────────────┤ │5 │紙尿布 │1包 │防免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於運輸過程│ ├─┼──────────┼──┤中破損及避免遭海關人員識破所用,│ │6 │濕紙巾 │2包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7 │衛生棉 │1包 │ │ ├─┼──────────┼──┤ │ │8 │Dior紙盒 │1個 │ │ ├─┼──────────┼──┼────────────────┤ │9 │G-Plus廠牌行動電話(│1支 │共犯夏文章所有,供其與己○○等人│ │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聯絡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共同正│ │ │SIM 卡1 張) │ │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10│黑色手機套 │1個 │共犯夏文章所有,供其放置編號9 手│ │ │ │ │機所用之物,核與本案運輸毒品無關│ │ │ │ │,不沒收 │ ├─┼──────────┼──┼────────────────┤ │11│「漁滿忠號」漁船 │1艘 │非共犯夏文章單獨所有之物,不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