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志銘、楊淑儀、羅婉怡
- 被告林再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再居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再居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林再居自民國(下同)97年 1月24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擔任神洲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實際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該公司自98年 5月13日起更名為兆豐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並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復自99年 6月7日起更名為亞太產經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並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號 7樓之3,自99年12月21日起變更負責人為陳桂子,同時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以下簡稱神洲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神洲公司並未向當時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申請核准經營任何證券業務,亦未獲得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依法自不得為本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之承銷、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竟自97年3 月起至同年12月止,與江慧頻(已死亡,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 16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林再居自97年 3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陸續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即每張 3萬元)之價格向江慧頻訂購均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宣公司)之未公開發行股票及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利運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後,並由江慧頻提供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投資講座之講師,林再居則提供神洲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營業處所,以辦理上開公司股票說明會之方式(97年3月至5月間辦理均宣公司股票說明會、97年 9月至11月間辦理冠利運公司股票說明會),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促銷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之股票,而從事分析、推薦之顧問事務及經營證券業務,並從中賺取每張股票約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價差利益。嗣有邱彰誠、林復華等人(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於97 年3月至12月間,先後陸續向林再居購買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均宣公司股票及附表二所示之冠利運公司股票,並分別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林再居之女林小楨開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下稱合庫屏南分行)帳號:0000 -000 -000000號帳戶及冠利運公司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下稱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林復華等人告訴由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知有傳聞證據未經對質詰問予以核實之情事,而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有關之證述,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被告與公訴檢察官意見,被告與公訴檢察官均同意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且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審判外陳述作成時,尚無不正詢問或不當干擾產生而影響其真實性,亦無非法取供之情形,因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再居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建豐於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10至213頁、216至217頁、第 271至272頁】及警詢筆錄【偵三卷第9至 15頁】、證人陳文鴻於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14至215頁】 及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6至21頁】、證人陳惠美於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13至214頁】及警詢筆錄【偵三卷第 36至40頁】 、證人鍾健益於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15至216頁】及警詢筆錄【偵三卷第22至26頁】、證人林復華於警詢筆錄【偵三卷第 50至51頁】及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69頁】、證人黃重義於警詢筆錄【偵三卷第54至56頁】及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69至271頁、偵二卷第13至15頁、偵九卷第221至224頁】與本院審理中【院卷第49至53頁】、證人林琴郁於警詢筆錄【偵三卷第92至93頁】及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05至307頁】、證人粘美珍於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05至307頁、偵七卷第21至23頁】、證人張為平於警詢筆錄【偵三卷第29至33頁】及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20至122頁】、證人黃瑞菊於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22至124頁】、證人葉邱菊英於警詢筆錄【偵三卷第89至90頁】、證人邱彰誠於偵訊筆錄【偵七卷第25至28頁】、證人徐鳳婷於偵訊筆錄【偵八卷第161至163頁】及本院審理中【院卷第49至53頁】、證人戴靜心於偵訊筆錄【偵八卷第195至197頁】、證人楊淑惠於偵訊筆錄【偵九卷第3至5頁】、證人劉建國於偵訊筆錄【偵九卷第237、239頁】、證人姜治本於偵訊筆錄【偵九卷第238、239頁】、證人張保成於偵訊筆錄【偵九卷第251至253頁】、證人蘇炳堂於偵訊筆錄【偵九卷第256至258頁】分別指證明確,互核渠等供述內容亦互可勾稽。此外,復有經濟部98年7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一卷第1頁至第5頁】、經濟部97年 9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一卷第6頁至第31頁】、經濟部97年9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一卷第31背面至第34頁】、經濟部96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一卷第 34頁背面至第62頁】、經濟部96年10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一卷第 63頁至66頁】、經濟部98年9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 2頁至10頁】 、經濟部98年9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4背面至第 9頁】、經濟部98年4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 11頁至13頁】、經濟部98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13背面至20頁】、經濟部97年8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20頁背面至23頁】、經濟部97年7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23頁背面至 35頁】、經濟部97年7月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32頁至56頁】、臺北市政府97年6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37頁至58頁】、臺北市政府97年 5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經二卷第 58頁背面至62頁】、臺北市政95年3月 23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營利事業一發證停業申請書【經二卷第 63頁】、告訴人等99年9月14日刑事告訴(檢舉)狀及物證【偵一卷第2至8頁、偵三卷第126至133頁】:證 1: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偵一卷第 10、11頁、偵三卷第101、134-135頁】、證2:臺北縣政府99年8月18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一卷第12至15頁、偵三卷第136至 139頁】、證3:冠利公司刊登獲得國際發明獎及獲頒韓國特別獎、愛護地球專案、招募資金販售股票等傳單,經濟日報刊登現換現賺之廣告共 6張【偵一卷第16至20頁、偵三卷第140至142頁、151至152頁、偵九卷第135至136頁】、證4 :林復華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8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林復華)2張【偵一卷第 21至30頁、偵三卷第 153至162頁】、證5:林復華匯款均宣及冠利運公司帳戶(號)匯款單【偵一卷第 31、275、346、354頁、偵三卷第53、163頁】、證6:邱彰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2 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邱彰誠)2 張【偵一卷第32至36頁、偵三卷第 164至168頁】、證7:黃重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黃重義)2張【偵一卷第37至41頁、偵三卷第169至173頁】、證8:郭健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郭健藏)2 張【偵一卷第42至46頁、偵三卷第174至178頁】、證 9:張保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張保成)2 張【偵一卷第47至51頁、偵三卷第179至183頁】、證10:張蔡金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張蔡金㕑)2張【偵一卷第 53至56頁、偵三卷第184至188頁】、證11:郭美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郭美惠)2 張【偵一卷第57至61頁、偵三卷第189至193頁】、證12:黃國鈞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2 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黃國鈞)1 張【偵一卷第62至65頁、偵三卷第194至197頁】、證13:蘇炳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2 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蘇炳堂)2 張【偵一卷第66至70頁、偵三卷第198至202頁】、證14:葉邱菊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葉邱菊英) 2張【偵一卷第53至75頁、偵三卷第203至207頁】、證15:林琴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1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林琴郁) 1張【偵一卷第76至78頁、偵三卷第208至210頁】、證16:粘美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買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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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偵一卷第160至170頁、偵三卷第293至303頁、偵九卷第147至171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許榛家、林再居、劉芷寧、黃瑞菊、湯睦明、江慧頻)【偵一卷第293至298頁】、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一卷第299至300頁】、證人黃重義庭呈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感謝函暨重要通知、公司情形說明、財務及持股預估、公司背景介紹、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偵一卷第315、316、322至329頁、偵三卷第143至150頁】、告訴人刑事補呈證據狀暨物證【偵一卷第340至344、348至352頁】:證1:支票(票號:CM0000000)正反面影本乙紙【偵一卷第 345、353頁、偵六卷第176頁、偵七卷第12頁】證 2:林復華匯款冠利運及均宣公司帳戶匯款單乙份【偵一卷第31、275、346、354頁、偵三卷第53、163頁】、證人黃重義庭呈之彙整說明【偵二卷第23、24頁】、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說會、均宣公司企劃製作、經濟日報均宣深耕觸控式面板、工商時報刊登冠利運光能太陽能照明省電等廣告、知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徐宇妤(林再居之台南區特助)及兆豐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張芊芊名片影本2張【偵二卷第 42至48頁】、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7月營運計劃書【偵二卷第49至70頁】、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 3月營運計畫書【偵二卷第71至94頁、偵九卷第8至10頁】、證人黃重義提出說明會之照片影本2張【偵二卷第126頁】、高雄市政府100年 1月26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二卷第171頁】、附件:94年2月22日第00000000000號、96年12月4日第00000000000號、97年1月24日第00000000000號、98年5月13日第00000000000號、98年11月17日第00000000000號、99年6月7日第00000000000號、99年12月2日第00000000000號神洲智庫開發應用(後改名為神洲資源整合、兆豐資源整合、亞太產經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暨董事、監察人名單【偵二卷第172至194頁】、100年1月25日均宣股份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二卷第195至204頁】、新北市政府100年1月24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二卷第207頁至237頁】、被告林再居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 238至241頁】、100年2月8日均宣股份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二卷第249至254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 2月8日證期(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二卷第 256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 2月8日證期(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二卷第 257頁】、被告林再居庭呈客戶介紹人名單1只【偵二卷第264頁】、產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偵二卷第27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100年3月11日合金屏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二卷第 280頁】,附件: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存款經辦員保管):【偵二卷第281至284頁、偵六卷第168至171頁】、鍾健益、張為平98年1月12 日寄給林建豐之郵局存證信函【偵三卷第28、35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指認人:林再居)【偵三卷第49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10月4 日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指認人:林復華)【偵三卷第52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10 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指認人:黃重義)【偵三卷第57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10月 4日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指認人:葉邱菊英)【偵三卷第91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10月 4日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指認人:林琴郁)【偵三卷第94頁】、產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解散【偵三卷第 103頁】、亞太產經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料查詢(明細)【偵三卷第 104頁、偵六卷第38至40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現場勘查照片影本共14張【偵三卷第108至111頁】、亞太產經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宣傳幻燈片【偵三卷第112至114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5日金管證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六卷第6頁】,附件: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偵六卷第7至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0年12月22日上營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偵六卷第76頁】,附件: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77至85、157至163頁】、101年2月23日亞太產經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偵六卷第 202至205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分行101年 2月29日上儲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六卷第 215頁】,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梁家蓁)97年12月 1日至97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偵六卷第216、217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分行101年3月1日上儲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六卷第 218頁】,附件1:均宣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新台幣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偵六卷第219、220頁】,附件 2:臺北縣政府96年10月17日營利事業登記證:【偵六卷第221頁】,附件3:96年 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六卷第222至224頁】,附件4:97年12月1日至98年2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共6紙【偵六卷第225至230頁】、2012年3月6日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已命令解散:【偵六卷第 247頁】及均宣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已命令解散【偵六卷第248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 8月10日(88)台財證(四)字第52824號【偵六卷第24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1年 3月7日上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15頁】:附件1:97年9月19日帳號00000000000000(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自動化中心 ATM轉帳交易明細表(代理):【偵七卷第16、17頁】,附件 2: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日、98年9月2日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偵七卷第18、19頁】、告訴人等購買冠利運公司及均宣公司未上市股票一覽表【偵七卷第 29頁、偵九卷第7、259至264頁】、101年3月19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陳桂子、林小楨)【偵七卷第36、3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4月2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65頁】,附件1: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1日至98年1月31日同期其他股東價格比較表:【偵七卷第66至76頁】,附件2:均宣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日至97年12 月31日同期其他股東價格比較表:【偵七卷第77至9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101年4月16日101中和字第00119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119頁】,附件1: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偵七卷第120頁】,附件2:97年6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偵七卷第121至161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101年4月17日上北中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 162頁】,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均宣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3月1日至97年11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共17張:【偵七卷第163至17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101年4月19日上北中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180頁】,附件1:帳號00000000000000(均宣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 2月27日之交易明細表【偵七卷第181至186頁】,附件 2:均宣股份有限公司匯出匯款申請書暨匯出匯款紀錄共27張:【偵七卷第187、189至198、200至206、208至21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 4月1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七卷第 216頁】,附件1: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 9月至98年1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張【偵七卷第 217至219頁】,附件 2:均宣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至98年1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 4張【偵七卷第220至22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101年4月16日合金鼓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偵八卷第1頁】,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林小楨)交易憑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 2至48頁】、合作金庫屏南分行林小楨(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偵八卷第81至87頁、偵九卷第265至270頁】、永豐全球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登記料查詢【偵八卷第127、128頁】、證人徐鳳婷庭呈資料:1.林再居等人當場書寫的獲利保證資料1份【偵八卷第169頁、偵九卷第26頁】,2.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及持股預估徐鳳婷持股數額【偵八卷第170至172頁】,3.感謝函暨重要通知、開會通知晝及股東當會議事錄【偵八卷第173至175頁、偵九卷第25頁】,4.徐鳳婷繳款通知書及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繳款書【偵八卷第176至177頁】,5.照片12張【偵八卷第178至180頁】、證人戴靜心庭呈兆豐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呂保利、張簡希美及神洲資源整合(股)公司黃俊文、林再居名片正反面影本【偵八卷第203頁】、證人楊淑惠101年8月15日庭呈97年3月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書、宣傳單、沅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證認購單、股份認購單【偵九卷第8至17、21至23頁】、證人徐鳳婷101年 8月15日提出之陳述狀及說明會地點照片 1張、101年8月10日通話譯文【偵九卷第18至20、24、27至39頁】、證人楊淑惠提出T5燈具售價表、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持股預估、均宣股份有限公司空白增資股股票20張、97年9月1日均宣股份有限公司感謝函、發放股票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通知及溢價增資繳款書、96年年營業報告書、97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神洲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條 3張、楊淑惠繳款金額等資料【偵九卷第137至146、172至207頁】、證人黃重義101年8月31日庭呈林再居等人以不同公司名義誘導投資人購買未上市股票概況及相關照片共10張【偵九卷第228至234頁】、上海商銀營業部冠利運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偵九卷第271至276頁】、上海商銀北中和分行均宣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偵九卷第277至27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勘驗標的:101年 8月8日徐鳳婷提出之錄音帶)【偵九卷第280至308頁】、99年12月10日林琴郁與林再居簽訂之合解書【本院卷第31頁】、證人林復華102年 4月9日收受面額249,000元支票(票號:AC0000000) 1張【本院卷第37頁】等資料附卷足參,足認被告林再居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 6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公債、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次按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所謂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同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 3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 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是行為人公開對不特定人招募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即不得為之;而所謂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第2項規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均屬之,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更進一步規定:「本法第43條之 7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第1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邀約或勸誘之行為」,係可認對不特定人藉由上開方式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股票,即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另按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又同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準此,被告林再居與江慧頻(已死亡)基於犯意聯絡,由江慧頻提供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投資講座之講師,被告林再居則提供神洲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營業處所,以辦理說明會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促銷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而從事分析、推薦之顧問事務及經營證券業務,並從中獲取差價利益,而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為其業務者,即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又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是本案被告林再居雖於前揭期間內持續多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行為,參照前述說明,亦僅成立一罪,附此敘明。 四、復按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又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又同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被告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行紀、居間、代理業務。且所謂經營證券業務不以具有事業之經管、營運決策權力者為限,不論其職稱為負責人、協理、經理、副理、主任、業務員或職員,只須有經營證券業務之事實,即應負責。是承銷、行紀、居間、代理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人,即屬經營證券業務。本案被告林再居雖於上開期間內持續多次從事證券業務之行為,亦僅成立一罪。 五、核被告林再居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5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被告林再居就前揭證券交易法第 175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罪,與江慧頻(已死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再居以一行為,同時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林再居明知未上市(櫃)股票之風險甚大,猶大力推介鼓吹被害人投資,藉以賺取其中價差,實屬不該,且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逃避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務之監理,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應予非難,及其犯後始終坦承不諱,另被告林再居自陳渠智識程度為中山大學企研所碩士學分班,曾從事營造公司、飯店經理人、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等節(見本院卷第 250頁反面),並兼衡渠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就本件犯行獲利1百萬元至2百萬元(見本院卷第 250頁),爰宣告併科罰金 120萬元,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 1款,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碧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附表一:告訴人邱彰誠等人購買均宣公司未上市股票 ┌─┬───┬─────┬─────┬───────┐│編│姓 名│ 股票名稱 │金 額│ 購得股票張數 ││號│ │ │ │ (股數) │├─┼───┼─────┼─────┼───────┤│1 │邱彰誠│均宣公司 │ 177,000元│3張(3,000股)││ │ │ ├─────┼───────┤│ │ │ │ 60,000元│3張(3,000股)││ │ │ ├─────┼───────┤│ │ │ │ 78,000元│6張(6,000股)│├─┼───┼─────┼─────┼───────┤│2 │黃重義│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3 │郭美惠│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4 │黃國鈞│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5 │黃昶翔│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6 │楊淑惠│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77,000元│3張(3,000股)││ │ │ ├─────┼───────┤│ │ │ │ 200,000元│10張(10,000股)││ │ │ ├─────┼───────┤│ │ │ │ 260,000元│20張(20,000股)│└─┴───┴─────┴─────┴───────┘ (二)附表二:告訴人林復華等人購買冠利運公司未上市股票 ┌─┬───┬─────┬─────┬───────┐│編│姓 名│ 股票名稱 │金 額│ 購得股票張數 ││號│ │ │ │ (股數) │├─┼───┼─────┼─────┼───────┤│1 │林復華│冠利運公司│ 177,000元│3張(3,000股)││ │ │ ├─────┼───────┤│ │ │ │ 60,000元│5張(5,000股)│├─┼───┼─────┼─────┼───────┤│2 │黃重義│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36,000元│3張(3,000股)│├─┼───┼─────┼─────┼───────┤│3 │郭美惠│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4 │黃國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5 │邱彰誠│冠利運公司│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6 │郭健藏│冠利運公司│ 590,000元│10張(10,000股)││ │ │ ├─────┼───────┤│ │ │ │ 480,000元│40張(40,000股)│├─┼───┼─────┼─────┼───────┤│7 │張保成│冠利運公司│ 590,000元│10張(10,000股)││ │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8 │張蔡金│冠利運公司│ 590,000元│10張(10,000股)││ │廚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9 │蘇炳堂│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60,000元│5張(5,000股)│├─┼───┼─────┼─────┼───────┤│10│粘美珍│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80,000元│18張(18,000股)│├─┼───┼─────┼─────┼───────┤│11│徐鳳婷│冠利運公司│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12│劉建國│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60,000元│5張(5,000股)│├─┼───┼─────┼─────┼───────┤│13│楊淑惠│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14│楊丁吉│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15│戴靜心│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16│陳柏升│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鄭夙│ ├─────┼───────┤│ │芬以陳│ │ 60,000元│5張(5,000股)││ │柏升名│ │ │ ││ │義投資│ │ │ ││ │) │ │ │ │├─┼───┼─────┼─────┼───────┤│17│黃舒莉│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72,000元│6張(6,000股)│├─┼───┼─────┼─────┼───────┤│18│葉明秀│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12,000元│1張(1,000股)│├─┼───┼─────┼─────┼───────┤│19│張碧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20│張碧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21│林琴郁│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