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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蔡廣昇洪韻婷賴寶合

  • 當事人
    彭敬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敬中 林淑雅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陳時亨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31605、102年度偵字第1932、5753、9839、9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敬中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林淑雅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陳時亨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彭敬中、林淑雅、陳時亨均明知多層次傳銷業務參加人取得獎金不得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亦均明知其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多層次傳銷、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先由彭敬中自100年6月間某日,在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某咖啡廳,以投資菲律賓「向上國際集團」(下稱向上集團)合作開採銅礦獲利分紅為由,提供銅礦開採同意書、授權書、合作意向書等文件與陳時亨商議合作多層次傳銷事業,且籌備「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宜(下稱億迪發公司),彭敬中並於100年6月28日擬定「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畫」,載明會員購買2萬3800元或10萬5千元商品,各成為紅寶石會員、鑽石級會員,各可獲得「創富分紅獎金」每期1000點×24期(NTD24,000元)或每期6000點(元)× 30期(NTD180,000元),且於100年7月27日組團至菲律賓礦區參訪。其後彭敬中再於100年8月11日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00號11樓正式登記設立「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自任總經理,由林淑雅擔任董事即登記負責人,並負責公司行政業務、存款轉帳及化妝產品說明等工作,2人均為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陳時亨則為億迪發公司首位經銷商會員(嗣改以其經營之威利達國際有限公司加入,為第0代會員),負 責推廣及講解億迪發公司所推售之商品專案,即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濾水器等物品,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然億迪發公司所經營事業項目雖為清潔用品、化粧品、食品、飲料、日常用品等零售及批發業務,實際卻由陳時亨製作「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菲律賓向 上國際集團 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書面文宣資料,載明:「菲律賓向上國際集團,礦區為20,000公頃,經三年開採數據,每公頃可開採出20,000-30,000公噸原銅礦土…公司 獲利提撥出30%支付563名鑽石會員30期紅利…」、「直推1 位鑽石會員推薦獎金9,000元」、「消費紅利返饋計畫1: 七折進貨五組產品105,000元;2: 30期每月6,000點紅利返饋」、「消費創富分紅:鑽石會員每人可領取30期6,000元紅 利」等,並於同年9月17日起等不定期日在上開億迪發公司 營業所及全國各地(含高雄市中正三路復興路口某大樓)舉辦之創業說明會擔任講師,亦宣稱億迪發公司轉投資菲律賓向上集團開採銅礦獲利甚豐,並以前開獎金條件吸收會員,惟因億迪發公司收受之金額顯不足以支應該等獎金發放數額,必須藉由參加人以高額獎金介紹他人加入,並以該等後加入者繳交之金額挹注待發放之獎金,而非基於其所推廣商品之合理市價。彭敬中並以億迪發公司名義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作為會員匯款繳交 投資款項所用,現金部分則由林淑雅集中後分筆匯入上開帳戶,其後於100年9月中旬,彭敬中因與向上集團合作生變,乃自行於同年9月23日在菲律賓設立「萬茂國際企業集團( Wan Mount International Group, Inc.)」投資菲律賓銅礦,再由陳時亨製作新版「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 菲律 賓WM (即萬茂)國際集團、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文宣,仍沿用上開獎金條件接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入會,違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總計加入會員、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向如附表一所示鑽石級會員收受之款項,係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而吸收資金(附表二所示紅寶石會員獎金條件,尚未達於本金顯不相當之程度,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期間億迪發公司始於100年9月28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0月1日 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同年10月7日完成報備程序(億迪 發公司所涉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經營前向公平會報備之違法行為,業經該會101年6月11日公處字第101067號處分書處分在案)。嗣億迪發公司於101年2月間,因推廣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無力支持會員紅利獎金制度之運作,更無實際投資獲利以為補貼,導致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停止發放前述紅利獎金。彭敬中、陳時亨乃在101年3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星辰大飯店舉辦說明會,向億迪發公司會員宣稱改以轉投資牛樟芝方式補貼,希望會員同意連署轉投資。惟因會員呂素華等人發覺有異,陸續自101年4月間起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告發,及於101年7月16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指揮上開調查單位及警察單位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素華、張瑞香、陳心旺、黃云人、劉儀來、吳芷菱等人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2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彭敬中(對被告陳時亨部 分)、陳時亨(對被告彭敬中、林淑雅部分)、告訴人呂素華、張瑞香、被害人鍾炳春、彭登豐,以及證人陳志強、陳相堂於調詢中之陳述,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均爭執其證據能力,惟渠等嗣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與上開調詢陳述大致相符,並無上開第159條之2所定之例外情形,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證人即共同被告彭敬中(對被告陳時亨)、陳時亨(對被告彭敬中、林淑雅)、呂素華、張瑞香、鍾炳春、彭登豐、陳志強、陳相堂於調詢中之陳述,自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此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 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至於以共犯被告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 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查證人劉儀來、吳芷菱、陳心旺、陳公權、林禎花、林羿蓁、李欣樺、林芯妤、黃云人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經具結,查無顯不可信情況,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已表明不爭執之意,並未聲請詰問(本院卷一第87頁、卷三第3頁),既於 本院審判中已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自有證據能力;再共犯被告彭敬中、林淑雅、陳時亨以及陳自強(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述,關於他人犯罪之陳述部分,因未經檢察官改列證人訊問且具結,且彭敬中、陳時亨、陳自強均於本院審理時經詰問為證,並無使用證據之必要性,對其他共同被告自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前開之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因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一第185 頁至第186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 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彭敬中固坦承伊設立億迪發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招攬會員時宣稱銷售產品所得利潤係轉投資菲律賓銅礦可獲利分紅,自100年9月起單次消費每2萬3800元、10萬5千元可成為紅寶石會員或鑽石會員,每月發放1,000元、 6,000 元,各計24個月、30個月,並確實受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會員交付款項,嗣於101年2月間因利潤無力支付紅利獎金,而停止發放等情節;被告林淑雅固坦承伊受彭敬中委託擔任億迪發公司名義負責人,並負責公司文書處理及產品使用解說之工作之事實;被告陳時亨則坦承伊係億迪發公司之首位經銷商,並印製「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菲律賓向 上國際集團 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書面文宣資料發放,且負責推廣並講解億迪發公司產品專案等工作,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之犯行;被告彭敬中辯稱:億迪發公司係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且有實際給貨,並經公平會准予報備,並非以投資菲律賓銅礦吸收資金為目的,伊所製作之「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劃」僅是初步構想,惟遭陳時亨扭曲原意,迫使伊提前實施獎金制度,伊亦曾阻止陳時亨印製上開書面文宣,並未將銅礦投資作為吸收會員投資之手段云云;被告林淑雅辯稱:伊僅受彭敬中之託擔任億迪發公司名義負責人,對公司所營業務並不知情云云;被告陳時亨辯稱:伊雖為億迪發公司之經銷商,亦為被害人,並無獲有任何利益,其餘經銷商亦未被起訴,且伊未參與公司重要決策,對資金流向亦不知悉,且曾對被告彭敬中提出告訴云云抗辯。經查: ㈠被告彭敬中先於100年6月間起在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某處,以投資菲律賓銅礦為由邀請被告陳時亨參加,並籌備億迪發公司,又製作「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劃(2011. 06.28版)」,並於100年7月27日組團至菲律賓礦區參訪等 情,業經彭敬中供證在卷(本院卷第18-19、49頁),核與 被告陳時亨供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49頁),並有上開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劃在卷可憑(警卷第11頁);再被告彭敬中於100年8月11日登記設立億迪發公司,由被告林淑雅擔任名義負責人,被告陳時亨則負責推廣及講解億迪發公司所推售之商品專案,以多層次傳銷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濾水器等商品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亦即透過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之大眾多人為會員(經銷商),以從事多層次傳銷,利用介紹會員加入及會員重複消費抽取佣金,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億迪發公司於招攬會員時並宣稱銷售產品所得之利潤係轉投資菲律賓向上集團開採銅礦,而獲利分紅與會員;嗣於100年9月間因億迪發公司無法投資菲律賓向上集團,彭敬中乃在菲律賓另設立萬茂集團,並構思轉與菲律賓萬茂集團合作開採銅礦獲利分紅來招攬會員,模式同前。陳時亨則依彭敬中上開構思印製「EDF 消費創富分紅計畫」用以招攬會員;EDF創富分紅計畫內容 係以會員投資2萬3800元,每期可領1,000元續領24個月,如投資10萬5千元每期可領6,000元續領30個月,如招攬新會員加入則依加入之紅寶石、鑽石級會員領取1,200元或9,000元之組織獎金,總計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會員,以交付現金或匯款之方式投入附表所示之資金。嗣億迪發公司於101年2月間,因利潤無力支持會員紅利獎金制度之運作,更無實際投資獲利以為補貼,導致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停止發放前述紅利獎金。彭敬中、陳時亨乃在101年3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星辰大飯店舉辦說明會,彭敬中向億迪發公司會員稱改以轉投資牛樟芝方式補貼,希望會員同意連署轉投資等情節,亦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69-1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儀來、吳芷菱、陳心旺、被害人陳公權、林禎花、林羿蓁、李欣樺、林芯妤、黃云人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鍾炳春、彭登豐、呂素華、張瑞香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二第4-30頁、第218-219頁 ),並有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劃(警卷第11頁)、菲律賓向上國際集團與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1份(內有公司簡介、公司礦區開採證書、礦 區銅礦開採照片,警卷第38-41頁、本院卷第186頁以下)、WM國際企業集團與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1份(內有公司簡介、簽訂礦產合約照片4禎、礦產買賣契約,警卷第13-16頁、本院卷第204頁)、億迪發公司會員組織圖億迪發公司會員入會申請書1紙(警卷第204頁)、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獎金發放週期表(警卷第205頁)、EDF 預約購買產品簽收單2張(警卷第206頁)、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產品訂貨單暨提貨單(警卷第207頁)、EDF預約購買產品簽收單1紙(警卷第235頁)、林芯妤所有之郵局存摺影本(含內頁交易明細)、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 、章程1份、股東同意書1紙、台北市政府100年8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偵一卷第24-28頁)、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章程1份、股東同意書1紙、經 濟部100年11月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偵一卷第 28-32頁)訂貨單暨提貨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各1紙(偵一卷第47- 50頁)、呂素華、張瑞香提供發票影本各1紙(偵一卷第51、54頁)、牛樟菇契作保證憑證1紙(偵一卷第55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12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等文書(偵二卷第96-111頁)及 被告彭敬中所提出之億迪發公司資金核實表(本院卷二第65-71頁)、億迪發會員購買商品級數別表(本院卷三第116頁以下)在卷可查,以上事實,堪以認定。 ㈡再證人即告訴人劉儀來於偵查中結證稱:台北下來的講師會說我們只要購買10萬5千元的產品,就可以分紅,每個月 6,000元,可領30個月等語(偵二卷第280頁);證人吳芷菱即告訴人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在100年8月底參加彭敬中、陳時亨等主持的說明會,主持人說可買10萬5千元的單位的產 品,公司拿錢投資銅礦,每月可分得6,000元,計30個月等 語(偵二卷第26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心旺於偵查中結證 稱:伊於100年8月底到億迪發公司位於高雄市中正復興路口大樓參加說明會,伊投資15萬5千元,總共1.5個單位,其中半個單位與他人合夥,拿到活水器產品,有領到3個月各 9,000元之紅利,但當初億迪發公司是承諾我可以領到30個 月紅利等語(偵二卷第140頁);證人陳公權於偵查中結證 稱:伊於100年8月間參加億迪發公司高雄說明會,伊投資2 萬3800元,拿了三瓶紅景天健康食品,另外承諾每月可得 1,000元紅利,只領2個月就沒有了等語(偵二卷第145頁) ;證人鍾炳春於審理中結證稱:伊總計投資6萬5,800元加上獎金升級至10萬5千元的單位,最後得到5台飲水機,億迪發公司並且投資銅礦,獲利分配每個月給6,000元,總計領到 獎金、紅利超過10萬元等語(本院卷二第28-30頁);證人 林禎花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0年9月間經友人介紹至高雄市中正復興路口億迪發公司營業處參加說明會,億迪發公司派講師上台說明公司要投資菲律賓銅礦,老闆彭敬中及總上線陳時亨都在照片中,且區分鑽石及紅寶石等級,依等級繳費億迪發公司就會給付保養品跟國宴酒等,並承諾每月發給紅利,可分30個月,伊前後投資10萬5千元,自100年10月起按月拿到4次分紅獎金,每次6千元,到101年2月就沒有了等語(偵二卷第128頁);證人彭登豐於審理中證稱:伊參加 億迪發公司說明會,由陳時亨主持,彭敬中也提到投資菲律賓銅礦的情形,可以賺的錢,伊參加一單位交給鍾炳春10萬5千元,並介紹家人參加,只要參加就有送彈簧床、酒還有 一些藝術品,有開發票說是購買,且每月可領6,000元領36 期,但只領到2期獎金,伊參加是要回紅利,那些贈品就是 他們說到時檢調在查的時候,要說是跟公司買東西,不要說紅利,加入後10日就有送產品等語(本院卷二第5-9頁、第 218 頁);證人林羿蓁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0年9月至高雄市中正復興路口附近大樓參加億迪發公司說明會,說投資10萬5 千元每月可拿6000元紅利,可以領2年左右(按應為30個月),如果再拉下線還會有獎金,另可以拿到化妝品,伊就刷卡投資10萬5千元,但沒有拿到任何東西,且刷卡後1個禮拜伊覺得不對,因為億迪發公司在國外投資銅礦,伊看不到,就要求退費,到100年11月份億迪發公司才退9萬5千元 ,後來伊說要到公平會申訴,才再退1萬元等語(偵二卷第 135頁);證人李欣樺於偵查中證稱:100年9、10月間,林 芯妤與劉儀來向伊解說億迪發公司在菲律賓投資銅礦的事,只要以一單位10萬5千元投資,可以拿到等值商品,並且每 個月有6000元紅利可以領30個月,但伊領3個月之後,就沒 有領了,伊投資10萬5千元,是拿飲水機。億迪發公司開說 明會時,彭敬中及陳時亨都有來現場,並秀出他們到菲律賓投資銅礦的照片及當地業者的合照以取信我們等語(偵二卷第132 頁);證人林芯妤於偵查中證稱:伊在100年8月底時去聽億迪發公司說明會,說繳10萬5千元入會,領取等值保 養品,每個月獲利6,000元,可以連續領30個月,因為彭敬 中投資菲律賓銅礦等語(偵二卷第130-131頁);證人即告 訴人呂素華於審理中證稱:伊經蘇桂鈺介紹投資億迪發公司10萬5千元,說每個月給我6,000元,可以選擇產品,但主要還是投資銅礦,彭敬中也這樣說,伊還沒有拿到商品,但領過2個月紅利1萬2千元等語(本院卷第16-17頁);證人張瑞香於審理中證稱:伊於100年11月間經友人張國明的女友蘇 桂鈺遊說加入億迪發公司會員,作銅礦的投資,投資了10萬5千元,每月可以固定6,000元的紅利,好像領兩年,張國明說雖然參加,但制度面就是要購買產品(按應為30個月),伊選了遠紅外線的床墊,但後來有退貨等語(本院卷二第 19-22頁);證人黃云人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0年10月間經友人邀請至億迪發公司高雄市中正復興路口附近大樓參加說明會,就是億迪發公司到菲律賓投資銅礦,向我們募資,投資分成10萬5千元及2萬3,800元,只要投資可以先拿到等 值產品,伊選擇生前契約,並承諾可以領2年半的紅利,伊 到101年1月間領過3次紅利等語(偵二卷第148頁)。可知億迪發公司形式上雖係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要約會員「購買」商品,惟其實質上則以億迪發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可有固定高額分紅為餌,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此由上開會員證人關於億迪發公司之行銷過程之證詞,均在陳述該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而固定分配紅利事宜,而非關於商品之推廣銷售益明。 ㈢核之被告彭敬中製作前開「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事業商獎金計劃(2011.06.28版)」,明載會員購買2萬3800元或10萬5千元商品,各成為紅寶石會員、鑽石級會員,各可獲得「創富分紅獎金」每期1,000點×24期(NTD24,000元)或每期 6,000點(元)×30期(NTD180,000元);被告陳時亨先後 載作之「菲律賓向上國際集團與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及「WM國際企業集團與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見警卷第13-16頁、38-41頁),均有億迪發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開採,「直推1位鑽 石會員推薦獎金9,000元」、「消費紅利返饋計畫1: 七折進貨五組產品105,000元;2: 30期每月6,000點紅利返饋」、「消費創富分紅:鑽石會員每人可領取30期6000元紅利」之相關文字,可見被告彭敬中早於100年6月間之億迪發公司籌備階段,即已擬定上開紅利獎金發放辦法,而億迪發公司於招攬會員後,亦依此計劃發放紅利,已如上述,則被告彭敬中辯稱係被告陳時亨擅自作主扭曲其原意,或未將之作為吸收會員之手段云云,尚無可採,其選任辯護人辯稱此屬暫時性促銷措施之激勵獎金云云,亦屬無據,更無從卸責甚明。至於被告彭敬中雖提出億迪發公司100年10月18日簽呈(本 院卷一第184頁),認被告陳時亨係未經同意自行編印溝通 手冊(指上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曾遭公司處罰停發一週組織獎金云云,惟據證人汪建明即億迪發公司資訊部經理到庭證稱:上開簽呈係因該公司遭人檢舉,公平會來函進行業務檢查始為之處分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10頁),顯為應付公平會檢查之作為,自不足為被告彭敬中有利之認定。再億迪發公司既為多層次傳銷公司,其業務內容本應在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惟觀諸被告陳時亨所製作之上開「WM國際企業集團與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之EDF-消費創富分紅計劃」(正本見本院卷第204頁袋內),其內容完全著重於億迪 發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獲利情形之介紹,及固定紅利獎金之發放,無一敘及所銷售商品之種類、品質及特點等內容,顯然被告陳時亨係以固定高額分紅,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甚明。再從上開入會條件僅分為2萬3,800元及10萬5千元 ,更可證明億迪發公司實非以銷售商品為目的,否則依被告彭敬中所提卷內億迪發公司產品訂貨單提貨單所示(本院卷一第185-187頁),億迪發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涵蓋化妝 品、健康食品、飲水設備、沐浴組、茶葉、藝品等,其價值顯然各有不同,何需要求消費者繳納上開一定金額入會?入會後再選購商品?是以縱然億迪發公司確實交付會員商品,並且因此負擔商品成本及業務費用等,惟此僅係被告用以掩飾吸收資金犯行所為,仍無從解免其非法吸金之責。 ㈣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以違法吸收資 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 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 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 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4609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意旨)。查億迪發公司以會員投資10萬5千元成為鑽石級會員,每期可領6,000元續領30個月之分紅獎金,已如上述(至招攬會員可得之9,000元組織 獎金部分,屬介紹他人加入之傭金或報酬,應屬多層次傳銷規制之範疇,與銀行法上單純收受存款所生固定性紅利、利息等性質有別,不在此計算範圍),就此項分紅獎金部分,投資10萬5000元可固定於每月領取6,000元,計30個月18萬 元,換算利率為月息2.38%({0000-(00000/30) }÷105000 ),即年息28.57%(0.0238*12),已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 之20,亦即在未推薦會員之情形下,投資10萬5千元至少可 領取18萬元,則參酌100至101年間社會經濟狀況,歐洲已發生主權債務危機,美國持續進行非常規貨幣政策(QE),財政金融陷於不安,我國係小型開放經濟體,經濟狀況深受全球經濟成長榮枯影響,中央銀行為免銀行曝險維持金融穩定,採行低利率貨幣政策至今,此乃眾所皆知之事實,而當時國內金融機構2-3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僅為年息 1.395%-1.425% (以100年8月間臺灣銀行牌告利率為例,本院卷第310頁),則被告以相當年息28.57%之紅利吸收資金 ,較之顯有特殊超額,足見被告以上開鑽石級會員獎金條件,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甚明(至於前開紅寶石會員之獎金條件,尚難認與本金顯不相當,詳後述叁之四不另無罪諭知部分)。且因被告吸收資金之行為,自投資人給付投資款項即已完成,要與嗣後有無核發投資權利憑證無涉,被告彭敬中選任辯護人執此抗辯,亦難採取。至檢察官認會員投資之本金仍繼續存放於億迪發公司,尚乏所據,且與本案億迪發公司確實銷售商品予會員,並非單純投資之事實未符,則檢察官據以計算其紅利比為68.5%云云,要難採取,附此敘明。 ㈤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主要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事業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億迪發公司並非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純係以固定高額分紅,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之情節,已如上述,則參加人加入之目的顯係在領取此等高額之獎金,並非在推廣、銷售商品,自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尤以被告彭敬中亦自承億迪發公司已發給會員之紅利,亦來自於其後加入會員之會費,並非投資菲律賓銅礦所取得之利潤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50頁),再據證人汪建明證述億迪發公司商品成本僅為20%、行政管銷30%、提撥獎金將近50%(本院卷三第4頁),可知上開紅利獎金之來源純係來自於後加入者所繳交之費用,並非有何額外收益。惟不論係上開紅寶石或鑽石級會員之獎金條件,參加人除取得商品外,更能完全取回投資款項,則億迪發公司收受之金額顯不足以支應該等獎金發放數額,其結果勢必藉由參加人以高額獎金吸引他人加入,並以該等後加入者繳交之金額挹注待發放之獎金,是億迪發公司就上開獎金發放顯為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利潤無誤,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7月23日公競字第0000000000號、103年1月3日公競字第0000000000 號書函亦同此見解(警卷第78-79頁、本院卷三第300-301頁)。至億迪發公司固於100年9月28日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0 月1日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同年10月7日完成報備程序,惟該公司報備之各項獎金,並無上開固定紅利發放之規定,此有公平會102年11月26日公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送之報備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234頁以下),核與證 人汪建明證稱上開獎金制度申報後,公平會並未同意相符(本院卷三第4、6頁),且億迪發公司涉及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經營前向公平會報備之違法行為,亦有該會101年6月11 日公處字第101067號處分書在卷可憑(警卷第73-77頁),足認被告彭敬中蓄意實施未獲公平會准予報備之上開紅利制度,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至明。 ㈥被告陳時亨係被告彭敬中籌備億迪發公司時所招募之首位經銷商,且自行印製「EDF消費創富分紅計畫」之文宣以招攬 客戶,已如上述,並多次在億迪發公司說明會上擔任講師宣傳億迪發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分紅事宜鼓吹大眾投資,亦經前開證人吳芷菱、林禎花、彭登豐等證述如上,另證人汪建明亦到庭證稱:被告陳時亨係最早的業務領導人等語(本院卷三第5-6頁),參以被告陳時享所提出之會員樹狀組織圖 (本院卷二第125-149頁),本案被害人會員幾為其下線會 員,已足認被告陳時亨積極主導億迪發公司業務之推展,招募眾多下線投資獲取利潤,億迪發公司亦自其發展壯大,自非單純加入而取得經銷商資格之會員可比,況且行銷本為多層次傳銷之核心業務,自不能徒以被告陳時亨未擔任億迪發公司行政職務,而免其責。尤以被告陳時亨所自行印製之上開「WM國際集團 億迪發公司 EDF消費創富分紅計畫」內 容,完全著墨於億迪發公司投資菲律賓銅礦獲利情形之介紹,及固定紅利獎金之發放,無一敘及所銷售商品之種類、品質及特性等內容,已如上述,而被告陳時亨從事多層傳銷工作多年,對於傳銷規則、法令應有涉獵,其顯然明知億迪發公司實非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純係以固定高額分紅,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之情形,其違反公平法、銀行法之犯意更屬明確,更無從再因被告陳時亨曾對被告彭敬中提出刑事告訴,而免除其責。 ㈦又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 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由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本法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或「登記負責人」,為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坐大,對於不法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均認與傳銷事業之負責人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共犯關係。又惟恐受罰之對象波及盲從之參加人,故限縮處罰之對象為「主要參加人」,而「主要參加人」之判斷標準係以: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係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而藉此獲取佣金、獎金之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時,即可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 要件。被告陳時亨既為億迪發公司業務領導人,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而藉此獲取佣金、獎金,已如上述,自屬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行為人」無誤,自不能以被告陳時 亨未在億迪發公司任行政職而卸免其責。 ㈧被告林淑雅係億迪發公司登記負責人,已如上述,渠雖辯稱伊僅負責文書處理及講解保養品使用之工作云云(偵二卷第320頁),惟向客戶說明商品內容,已屬多層次傳銷之構成 要件行為。且被告林淑雅於調詢時即已坦承伊曾陪同被告彭敬中參與其他縣市之說明會(警卷第31頁),復因違法吸金層出不窮,並經報章媒體大肆報導,被告林淑雅並非智識程度甚低,實難諉為不知被告彭敬中在說明會中以上開高額獎金條件吸收會員資金有違法之情形。復據卷內中國信商業銀行101年6月12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億迪發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所示(偵二卷第97頁以下),被告林淑雅有多筆現金存匯款紀錄,再依被告林淑雅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億迪發公司資金核實表(本院卷二第66頁以下),此部分實係被告林淑雅將其他會員繳納之款項集中彙整存入億迪發公司所為,復證人即共同被告彭敬中亦證稱,伊曾與被告林淑雅一同或指示林淑雅將上開帳戶內5筆共 1059萬7200元之款項匯入菲律賓萬茂國際集團之帳戶內(本院卷三第17頁),被告林淑雅已自承上開存匯款係受被告彭敬中委託所為(本院卷三第49頁),足見被告林淑雅尚負有彙整移轉億迪發公司資金之核心工作。再被告林淑雅已自承被告彭敬中所提出之億迪發公司100年10月18日簽呈(本院 卷一第184頁)上經辦人「SARA」為其簽名無誤(本院卷三 第49頁),顯見被告林淑雅亦負有億迪發公司行政事務之責,絕非僅單純文書作業人員而已,亦可見被告林淑雅深受被告彭敬中之倚重,其與被告彭敬中有共同犯意聯絡,應屬共犯,亦無疑義。 ㈨綜上所陳,被告3人上開辯解,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若已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 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之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彭敬中、林淑雅分係億迪發公司總經理、董事即登記負責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其與被告陳時亨等3人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附表一、二所示之會員,其獎金條件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其中招募附表一所示鑽石級會員所吸收之款項,係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應以收受存 款論。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第23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 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㈡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公平交易法第35 條第2項、第23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與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均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被告3人如附 表一、二之多次經營非法多層次行為,以及附表一之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再起訴書雖僅記載本案投資人計有陳心旺等269人金額5,514萬 9,236元(人別詳卷)云云,惟查卷內億迪發公司吸金案彙 整表(警卷第84頁以下),僅係調查局依上開億迪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所製作,並非億迪發公司內部會員名冊,甚至多筆交易紀錄為被告林淑雅所為,顯然不足以憑為億迪發公司吸收資金之明細,而本院業經核實查明億迪發公司鑽石級及紅寶石會員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院均得一併審究。㈢被告3人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對不特定人違法吸金,其 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是以被告3人所犯上開非法 多層次傳銷罪、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㈣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屬公平交易 法第35條第2項所定之「行為人」,就所犯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就所犯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被告彭敬中、林淑雅均係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時亨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既係知情參與吸金業務之經銷商,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之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 、第1項前段之共同正犯。被告陳時亨雖無公司行為負責人 之身分,但為億迪發公司主要業務領導人,已如上述,惡性非輕,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㈤被告陳時亨前於98年間因誣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6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3人不思正當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竟以前開 「消費創富分紅計畫」誘以投資人固定高額紅利,使投資人再以之介紹他人加入,再以該等後加入者繳交之金額挹注待發放之獎金,如放射狀層層擴張迅速吸取大量資金,嚴重違反公平法及銀行法等相關規定,僅附表一所示非法吸收之鑽石級會員資金,即達5千2百餘萬元,除生損害於投資被害人,更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被告彭敬中為首謀,惡性最高,被告陳時亨對業務推展出力最多,亦不可取,惟念被告林淑雅係受被告彭敬中之委託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尚有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然本件並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之物,且所吸收之資金,除發放投資人領取利息、紅利外,並無從查證該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尚無從認定有何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發還被害人或諭知沒收、追徵、抵償,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扣案被告彭敬中所有電話費帳單、民事執行命令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其餘扣案物則係告訴人劉儀來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敬中、林淑雅、陳時亨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從事前開非法募資行為,至使如附表一、二所示投資大眾陷於錯誤而為金錢投資。嗣億迪發公司於101年2月間某日,因推廣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無力支持會員紅利獎金制度之運作,更無實際投資獲利以為補貼,導致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停止發放前述紅利獎金。彭敬中、陳時亨卻又承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101年3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星辰大飯店舉辦說明會,向億迪發公司會員佯稱改以轉投資牛樟芝方式補貼,希望會員同意連署轉投資云云。此時會員呂素華等人發覺有異,認為受騙,陸續自101年4月間起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告訴,因認被告3人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㈡公訴意旨又以,被告 彭敬中、林淑雅、陳時亨明知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且知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竟共同基於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以「投資2萬3,800元,每期可領1,000元續領24個月」之獲利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向如附表二所示會員非法募資,至使其陷於錯誤而為金錢投資,因認被告3人此部分行為亦犯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前開公訴意旨㈠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前開非法利用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所為,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主要係以被告彭敬中於偵查中坦承當時並未正式投資菲律賓向上集團,且被告陳時亨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彭敬中早於100年9月中旬即表示取消與菲律賓向上集團之合作計劃,而另外成立「萬茂國際集團,擬另買礦區開採而無作為為其論據。訊據被告3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 行,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㈠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 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 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 號判決參照)。可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與刑法詐欺罪,尚無法併存。本件公訴人認被告3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之罪嫌,復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立論已非 一致,容有誤會。 ㈡再被告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已如前述,綜據前開會員證人之證述,億迪發公司確曾提供商品供會員選購,且陸續支付紅利至101年1月間(2月起停發)等情明確, 被告彭敬中亦提出產品提貨單影本(本院卷一第185-187頁 、卷二第43-51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 額繳款書影本(所得類別執行業務報酬,本院卷二第85-95 頁)等以資佐證。另證人林羿蓁、林芯妤於偵查中亦證稱,伊加入後不久,億迪發公司即允許退會,並返還投資款項,並無損失等語(偵二卷第135、131頁),甚至據證人劉儀來、吳芷菱於偵查中,以及證人陳相堂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被告彭敬中於100年7月及11月間確曾帶領會員經銷商至菲律賓參觀礦區(偵二卷第280、260、本院卷二第234頁),並 有相關相片在卷可憑,而被告彭敬中於調詢之初即已供明上開億迪發公司帳戶計有5筆1059萬7200元之款項係匯入菲律 賓萬茂公司帳戶,其選任辯護人亦提出菲律賓環境及自然資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Resources)管理之Mines and Geosciences Bureau 10DENR Comp之公開網頁資料(本院卷第159-161頁),佐證萬茂公司在菲國卡加延迪奧蘭市之礦權登記,實難認被告彭敬中並未從事菲律賓礦產之投資,堪認被告等於募資時應尚有「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僅因嗣後組織擴散無以為繼,始無力支付上開紅利獎金,尚不能推認被告等自始即有施詐之意。至於億迪發公司所銷售商品之價值是否與所收款項相當,因該公司確實提供多項商品供會員選擇,會員仍有評估是否參加之自由,縱然上開商品成本僅占售價百分之20,已如上述,惟自由經濟市場商品價格之決定,本委諸契約自由私法自治,仍不能以遽行推斷該商品實際價值而認定會員受施詐之損失。 ㈢綜上,被告彭敬中等既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詐欺之意圖。雖上開會員證人多證稱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而指稱遭被告詐騙,惟告訴人之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尚不足以遽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會員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前開公訴意旨㈡部分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彭敬中等人所營之億迪發公司以「投資2 萬3,800元,每期可領1,000元續領24個月」之紅利獎金,向如附表二所示會員非法募資,亦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 規定,惟銀行法第29條之1之「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之 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已如前述,而億迪發公司以會員投資2萬3800 元成為紅寶石會員,每期可領1000元續領24個月之分紅獎金部分,獲利總和不過為2萬4千元,換算利率僅為月息0.035%({0000-(00000/24) }÷23800),即年息0.42%(0.00035 * 12),利率甚微,依當時經濟及社會狀況,實難認有特殊之超額。至招攬會員可得之1,200元組織獎金部分,屬介紹 他人加入之傭金或報酬,應屬多層次傳銷規制之範疇,與銀行法上單純收受存款所生固定性紅利、利息等性質有別,不應在計算範圍。則公訴意旨未察及此,遽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即有誤會,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有此部分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又起訴書所指卷內億迪發公司吸金案彙整表編號133李旻修 7,000元、編號147薛益昌2,000元、編號161施素琦8,075元 、編號216王興洪8,800元、編號224甘健平2,100元部分,被告彭敬中辯護人已陳報係旅費及其他收入(本院卷三第122-126頁),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此部分係屬會費收入,應予 剔除,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之管理)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億迪發鑽石級會員 ┌──┬──────┬─────┬─────┬─────┬─────────┐ │編號│ 匯款人 │會 員 │交易金額 │交易日期 │備註 │ │ │ │ │(新台幣)│ │ │ ├──┼──────┼─────┼─────┼─────┼─────────┤ │ 1 │鐘瑞娥 │鐘瑞娥 │105,000 │100.08.31 │ │ ├──┼──────┼─────┼─────┼─────┼─────────┤ │ 2 │陳一心 │謝麗娟 │105,000 │100.08.31 │ │ ├──┼──────┼─────┼─────┼─────┼─────────┤ │ 3 │陳一心 │李宗盛 │105,000 │100.09.01 │ │ ├──┼──────┼─────┼─────┼─────┼─────────┤ │ 4 │0000000**622│劉柏春 │315,000 │100.09.01 │ │ ├──┼──────┼─────┼─────┼─────┼─────────┤ │ 5 │范秀春 │范秀春 │105,000 │100.09.05 │ │ ├──┼──────┼─────┼─────┼─────┼─────────┤ │ 6 │李欣樺 │李欣樺 │105,000 │100.09.06 │ │ ├──┼──────┼─────┼─────┼─────┼─────────┤ │ 7 │李宜瑾 │李宜瑾 │10,000 │100.09.06 │原紅寶石,已補差額│ ├──┼──────┼─────┼─────┼─────┼─────────┤ │ 8 │鐘瑞娥 │張秀琴 │105,000 │100.09.06 │ │ ├──┼──────┼─────┼─────┼─────┼─────────┤ │ 9 │李黃麗娟 │李黃麗娟 │105,000 │100.09.06 │ │ ├──┼──────┼─────┼─────┼─────┼─────────┤ │ 10 │游佳穎 │游佳穎 │105,000 │100.09.07 │ │ ├──┼──────┼─────┼─────┼─────┼─────────┤ │ 11 │曾秀炤 │曾秀炤 │105,000 │100.09.07 │ │ ├──┼──────┼─────┼─────┼─────┼─────────┤ │ 12 │葉陳美惠 │葉陳美惠 │105,000 │100.09.07 │ │ ├──┼──────┼─────┼─────┼─────┼─────────┤ │ 13 │卓○卿 │卓王錦柳 │105,000 │100.09.09 │ │ ├──┼──────┼─────┼─────┼─────┼─────────┤ │ 14 │卓○卿 │卓琇螢 │105,000 │100.09.09 │ │ ├──┼──────┼─────┼─────┼─────┼─────────┤ │ 15 │卓○卿 │卓琇柳 │105,000 │100.09.09 │ │ ├──┼──────┼─────┼─────┼─────┼─────────┤ │ 16 │卓○卿 │卓琇嫺 │105,000 │100.09.09 │ │ ├──┼──────┼─────┼─────┼─────┼─────────┤ │ 17 │0000000**622│陳忠裕 │210,000 │100.09.09 │ │ ├──┼──────┼─────┼─────┼─────┼─────────┤ │ 18 │韓羅桂蘭 │韓羅桂蘭 │105,000 │100.09.09 │ │ ├──┼──────┼─────┼─────┼─────┼─────────┤ │ 19 │李欣樺 │李欣樺 │84,000 │100.09.09 │ │ ├──┼──────┼─────┼─────┼─────┼─────────┤ │ 20 │許美惠 │許美惠 │105,000 │100.09.09 │ │ ├──┼──────┼─────┼─────┼─────┼─────────┤ │ 21 │0000000**622│陳許皮 │210,000 │100.09.13 │ │ ├──┼──────┼─────┼─────┼─────┼─────────┤ │ 22 │0000000**622│陳怡坤 │84,000 │100.09.13 │ │ ├──┼──────┼─────┼─────┼─────┼─────────┤ │ 23 │0000000**622│李運幼 │105,000 │100.09.13 │ │ ├──┼──────┼─────┼─────┼─────┼─────────┤ │ 24 │李文莉 │李文莉 │315,000 │100.09.13 │ │ ├──┼──────┼─────┼─────┼─────┼─────────┤ │ 25 │0000000**622│田金蘭 │105,000 │100.09.13 │ │ ├──┼──────┼─────┼─────┼─────┼─────────┤ │ 26 │0000000**622│彭建德 │105,000 │100.09.15 │ │ ├──┼──────┼─────┼─────┼─────┼─────────┤ │ 27 │0000000**622│曹品婕 │105,000 │100.09.15 │ │ ├──┼──────┼─────┼─────┼─────┼─────────┤ │ 28 │0000000**622│賴冠妃 │105,000 │100.09.15 │ │ ├──┼──────┼─────┼─────┼─────┼─────────┤ │ 29 │0000000**622│鄭竣元 │105,000 │100.09.15 │ │ ├──┼──────┼─────┼─────┼─────┼─────────┤ │ 30 │蔡芳慧 │蔡芳慧 │105,000 │100.09.15 │ │ ├──┼──────┼─────┼─────┼─────┼─────────┤ │ 31 │蔡芳慧 │蔡鄭素蘭 │105,000 │100.09.15 │ │ ├──┼──────┼─────┼─────┼─────┼─────────┤ │ 32 │吳麗蝶 │吳麗蝶 │100,000 │100.09.16 │ │ ├──┼──────┼─────┼─────┼─────┼─────────┤ │ 33 │王郁雯 │王郁雯 │105,000 │100.09.19 │ │ ├──┼──────┼─────┼─────┼─────┼─────────┤ │ 34 │李宜瑾 │李宜瑾 │16,000 │100.09.19 │補差額 │ ├──┼──────┼─────┼─────┼─────┼─────────┤ │ 35 │王錦柳 │黃榕 │105,000 │100.09.19 │ │ ├──┼──────┼─────┼─────┼─────┼─────────┤ │ 36 │富展 │劉祐伶 │105,000 │100.09.19 │ │ ├──┼──────┼─────┼─────┼─────┼─────────┤ │ 37 │游耀宇 │游耀宇 │105,000 │100.09.19 │ │ ├──┼──────┼─────┼─────┼─────┼─────────┤ │ 38 │曾貴美 │曾貴美 │105,000 │100.09.19 │ │ ├──┼──────┼─────┼─────┼─────┼─────────┤ │ 39 │蔡耀文 │馬開形 │105,000 │100.09.19 │ │ ├──┼──────┼─────┼─────┼─────┼─────────┤ │ 40 │蔡耀文 │蔡欣汎 │105,000 │100.09.19 │ │ ├──┼──────┼─────┼─────┼─────┼─────────┤ │ 41 │林淑雅 │何心瑜 │105,000 │100.09.20 │ │ ├──┼──────┼─────┼─────┼─────┼─────────┤ │ 42 │林淑雅 │黃令梅 │105,000 │100.09.20 │ │ ├──┼──────┼─────┼─────┼─────┼─────────┤ │ 43 │林淑雅 │陳明裕 │105,000 │100.09.20 │ │ ├──┼──────┼─────┼─────┼─────┼─────────┤ │ 44 │林淑雅 │馬作英 │105,000 │100.09.20 │ │ ├──┼──────┼─────┼─────┼─────┼─────────┤ │ 45 │林淑雅 │賴邱美玉 │105,000 │100.09.20 │ │ ├──┼──────┼─────┼─────┼─────┼─────────┤ │ 46 │林淑雅 │蔡美雲 │105,000 │100.09.20 │ │ ├──┼──────┼─────┼─────┼─────┼─────────┤ │ 47 │林淑雅 │呂秀金 │105,000 │100.09.20 │ │ ├──┼──────┼─────┼─────┼─────┼─────────┤ │ 48 │林淑雅 │曾世立 │105,000 │100.09.20 │ │ ├──┼──────┼─────┼─────┼─────┼─────────┤ │ 49 │王錦柳 │吳寶玉 │105,000 │100.09.20 │ │ ├──┼──────┼─────┼─────┼─────┼─────────┤ │ 50 │許美惠 │許美惠 │210,000 │100.09.20 │ │ ├──┼──────┼─────┼─────┼─────┼─────────┤ │ 51 │李欣樺 │李欣樺 │81,200 │100.09.20 │吸金彙整表編號45,│ │ │ │ │ │ │交易金額有誤,應為│ │ │ │ │ │ │81200 │ ├──┼──────┼─────┼─────┼─────┼─────────┤ │ 52 │0000000**622│顏素珠 │105,000 │100.09.20 │ │ ├──┼──────┼─────┼─────┼─────┼─────────┤ │ 53 │張瑗琇 │張媛琇 │105,000 │100.09.20 │ │ ├──┼──────┼─────┼─────┼─────┼─────────┤ │ 54 │0000000**622│黃令梅 │105,000 │100.09.21 │ │ ├──┼──────┼─────┼─────┼─────┼─────────┤ │ 55 │彭玫婷 │彭玫婷 │105,000 │100.09.21 │ │ ├──┼──────┼─────┼─────┼─────┼─────────┤ │ 56 │0000000**622│謝陳茶妹 │315,000 │100.09.23 │ │ ├──┼──────┼─────┼─────┼─────┼─────────┤ │ 57 │張鎮發 │張鎮發 │105,000 │100.09.23 │ │ ├──┼──────┼─────┼─────┼─────┼─────────┤ │ 58 │陳岳彤 │陳岳彤 │105,000 │100.09.26 │ │ ├──┼──────┼─────┼─────┼─────┼─────────┤ │ 59 │李宜瑾 │李宜瑾 │16,000 │100.09.26 │升鑽補差額 │ ├──┼──────┼─────┼─────┼─────┼─────────┤ │ 60 │陳麗真 │陳麗真 │105,000 │100.09.26 │ │ ├──┼──────┼─────┼─────┼─────┼─────────┤ │ 61 │田淨淳 │范益賓 │60,000 │100.09.26 │升鑽補差額 │ ├──┼──────┼─────┼─────┼─────┼─────────┤ │ 62 │張鎮發 │張鎮發 │105,000 │100.09.27 │ │ ├──┼──────┼─────┼─────┼─────┼─────────┤ │ 63 │陳貞君 │陳貞君 │105,000 │100.09.27 │ │ ├──┼──────┼─────┼─────┼─────┼─────────┤ │ 64 │鄭素蘭 │鄭素鳳 │105,000 │100.09.28 │ │ ├──┼──────┼─────┼─────┼─────┼─────────┤ │ 65 │林嘉珍 │林嘉珍 │1,260 │100.09.28 │補差額 │ ├──┼──────┼─────┼─────┼─────┼─────────┤ │ 66 │林良昇 │林良昇 │105,000 │100.09.29 │ │ ├──┼──────┼─────┼─────┼─────┼─────────┤ │ 67 │錢民雄 │錢民雄 │84,000 │100.09.29 │ │ ├──┼──────┼─────┼─────┼─────┼─────────┤ │ 68 │張○緞 │張琇緞 │81,200 │100.09.30 │ │ ├──┼──────┼─────┼─────┼─────┼─────────┤ │ 69 │李素貞 │李素貞 │81,200 │100.09.30 │ │ ├──┼──────┼─────┼─────┼─────┼─────────┤ │ 70 │林淑雅 │吳培弘 │105,000 │100.10.03 │ │ ├──┼──────┼─────┼─────┼─────┼─────────┤ │ 71 │林淑雅 │陳為騰 │105,000 │100.10.03 │ │ ├──┼──────┼─────┼─────┼─────┼─────────┤ │ 72 │林淑雅 │吳佩欣 │105,000 │100.10.03 │ │ ├──┼──────┼─────┼─────┼─────┼─────────┤ │ 73 │林淑雅 │甘世峯 │105,000 │100.10.03 │ │ ├──┼──────┼─────┼─────┼─────┼─────────┤ │ 74 │林淑雅 │楊林淑蘭 │105,000 │100.10.03 │ │ ├──┼──────┼─────┼─────┼─────┼─────────┤ │ 75 │林淑雅 │陸宥靜 │81,200 │100.10.03 │ │ ├──┼──────┼─────┼─────┼─────┼─────────┤ │ 76 │林淑雅 │馬作英 │81,200 │100.10.03 │ │ ├──┼──────┼─────┼─────┼─────┼─────────┤ │ 77 │林淑雅 │劉曼娜 │105,000 │100.10.03 │ │ ├──┼──────┼─────┼─────┼─────┼─────────┤ │ 78 │林淑雅 │林玉春 │105,000 │100.10.04 │ │ ├──┼──────┼─────┼─────┼─────┼─────────┤ │ 79 │林淑雅 │陳書書 │105,000 │100.10.04 │ │ ├──┼──────┼─────┼─────┼─────┼─────────┤ │ 80 │林淑雅 │王俐臻 │105,000 │100.10.04 │ │ ├──┼──────┼─────┼─────┼─────┼─────────┤ │ 81 │林淑雅 │林碧吟 │315,000 │100.10.04 │ │ ├──┼──────┼─────┼─────┼─────┼─────────┤ │ 82 │林淑雅 │黃佐與 │105,000 │100.10.04 │ │ ├──┼──────┼─────┼─────┼─────┼─────────┤ │ 83 │林淑雅 │黃亮福 │105,000 │100.10.04 │ │ ├──┼──────┼─────┼─────┼─────┼─────────┤ │ 84 │林淑雅 │愛地球事業│105,000 │100.10.04 │ │ ├──┼──────┼─────┼─────┼─────┼─────────┤ │ 85 │林淑雅 │陳素珠 │105,000 │100.10.04 │ │ ├──┼──────┼─────┼─────┼─────┼─────────┤ │ 86 │林淑雅 │范清貴 │105,000 │100.10.04 │ │ ├──┼──────┼─────┼─────┼─────┼─────────┤ │ 87 │林淑雅 │何昌達 │105,000 │100.10.04 │ │ ├──┼──────┼─────┼─────┼─────┼─────────┤ │ 88 │林淑雅 │陳金蓮 │105,000 │100.10.04 │ │ ├──┼──────┼─────┼─────┼─────┼─────────┤ │ 89 │葉明源 │鄭秀雄 │105,000 │100.10.04 │ │ ├──┼──────┼─────┼─────┼─────┼─────────┤ │ 90 │葉明源 │鄭秀雄 │105,000 │100.10.04 │ │ ├──┼──────┼─────┼─────┼─────┼─────────┤ │ 91 │葉明源 │董秀鑾 │105,000 │100.10.04 │ │ ├──┼──────┼─────┼─────┼─────┼─────────┤ │ 92 │葉明源 │黃董金釵 │105,000 │100.10.04 │ │ ├──┼──────┼─────┼─────┼─────┼─────────┤ │ 93 │方廷順 │方廷順 │105,000 │100.10.05 │ │ ├──┼──────┼─────┼─────┼─────┼─────────┤ │ 94 │張春福 │張春福 │105,000 │100.10.05 │ │ ├──┼──────┼─────┼─────┼─────┼─────────┤ │ 95 │黃云人 │黃云人 │1,575,000 │100.10.05 │ │ ├──┼──────┼─────┼─────┼─────┼─────────┤ │ 96 │高銘德 │高銘德 │105,000 │100.10.05 │ │ ├──┼──────┼─────┼─────┼─────┼─────────┤ │ 97 │張黃如美 │張黃如美 │1,050,000 │100.10.05 │ │ ├──┼──────┼─────┼─────┼─────┼─────────┤ │ 98 │柯媄毓 │柯媄毓 │105,000 │100.10.06 │ │ ├──┼──────┼─────┼─────┼─────┼─────────┤ │ 99 │林勝峰 │林勝峰 │105,000 │100.10.06 │ │ ├──┼──────┼─────┼─────┼─────┼─────────┤ │100 │張孟琳 │張孟琳 │210,000 │100.10.06 │ │ ├──┼──────┼─────┼─────┼─────┼─────────┤ │101 │游燿宇 │游象令 │105,000 │100.10.06 │ │ ├──┼──────┼─────┼─────┼─────┼─────────┤ │102 │彭登豐 │彭登豐 │105,000 │100.10.06 │ │ ├──┼──────┼─────┼─────┼─────┼─────────┤ │103 │柯鈴鳳 │柯鈴鳳 │105,000 │100.10.07 │ │ ├──┼──────┼─────┼─────┼─────┼─────────┤ │104 │林勝烽 │徐修斌 │105,000 │100.10.07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86│ │ │ │ │ │ │,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經陳報 │ │ │ │ │ │ │為林勝烽 │ ├──┼──────┼─────┼─────┼─────┼─────────┤ │105 │童秋桂 │游佳穎 │525,000 │100.10.07 │ │ ├──┼──────┼─────┼─────┼─────┼─────────┤ │106 │童秋桂 │游耀宇 │210,000 │100.10.07 │ │ ├──┼──────┼─────┼─────┼─────┼─────────┤ │107 │黃卉榕 │黃卉榕 │315,000 │100.10.07 │ │ ├──┼──────┼─────┼─────┼─────┼─────────┤ │108 │江月霞 │江月霞 │210,000 │100.10.07 │ │ ├──┼──────┼─────┼─────┼─────┼─────────┤ │109 │林淑雅 │劉鎮旗 │105,000 │100.10.11 │ │ ├──┼──────┼─────┼─────┼─────┼─────────┤ │110 │林淑雅 │范揚康 │81,200 │100.10.11 │ │ ├──┼──────┼─────┼─────┼─────┼─────────┤ │111 │林淑雅 │蔡沛漩 │1,575 │100.10.11 │升級補差額 │ ├──┼──────┼─────┼─────┼─────┼─────────┤ │112 │林淑雅 │呂蘭香 │735,000 │100.10.11 │ │ ├──┼──────┼─────┼─────┼─────┼─────────┤ │113 │林淑雅 │藍碧卿 │210,000 │100.10.11 │ │ ├──┼──────┼─────┼─────┼─────┼─────────┤ │114 │林淑雅 │陳文姬 │105,000 │100.10.11 │ │ ├──┼──────┼─────┼─────┼─────┼─────────┤ │115 │林淑雅 │林承萱 │210,000 │100.10.11 │ │ ├──┼──────┼─────┼─────┼─────┼─────────┤ │116 │曾政堂 │曾政堂 │105,000 │100.10.11 │ │ ├──┼──────┼─────┼─────┼─────┼─────────┤ │117 │廖蕭春 │廖蕭春 │105,000 │100.10.11 │ │ ├──┼──────┼─────┼─────┼─────┼─────────┤ │118 │林淑雅 │吳美鳳 │105,000 │100.10.12 │ │ ├──┼──────┼─────┼─────┼─────┼─────────┤ │119 │林淑雅 │張國敏 │105,000 │100.10.12 │ │ ├──┼──────┼─────┼─────┼─────┼─────────┤ │120 │林淑雅 │趙璧 │105,000 │100.10.12 │ │ ├──┼──────┼─────┼─────┼─────┼─────────┤ │121 │0000000**622│邱永琴 │105,000 │100.10.12 │ │ ├──┼──────┼─────┼─────┼─────┼─────────┤ │122 │0000000**622│潘芳琳 │315,000 │100.10.12 │ │ ├──┼──────┼─────┼─────┼─────┼─────────┤ │123 │葉青華 │葉青華 │1,575,000 │100.10.12 │ │ ├──┼──────┼─────┼─────┼─────┼─────────┤ │124 │張國明 │張國明 │105,000 │100.10.13 │ │ ├──┼──────┼─────┼─────┼─────┼─────────┤ │125 │戴炎松 │戴炎松 │315,000 │100.10.13 │ │ ├──┼──────┼─────┼─────┼─────┼─────────┤ │126 │蕭國幹 │蕭國幹 │105,000 │100.10.13 │ │ ├──┼──────┼─────┼─────┼─────┼─────────┤ │127 │張世易 │張世易 │324,800 │100.10.13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100,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陳│ │ │ │ │ │ │報為張世易 │ ├──┼──────┼─────┼─────┼─────┼─────────┤ │128 │林淑雅 │李芷菱 │81,200 │100.10.14 │ │ ├──┼──────┼─────┼─────┼─────┼─────────┤ │129 │林淑雅 │謝靜 │105,000 │100.10.14 │ │ ├──┼──────┼─────┼─────┼─────┼─────────┤ │130 │林淑雅 │吳秋菊 │105,000 │100.10.14 │ │ ├──┼──────┼─────┼─────┼─────┼─────────┤ │131 │林淑雅 │黃素貞 │105,000 │100.10.14 │ │ ├──┼──────┼─────┼─────┼─────┼─────────┤ │132 │000000000 │翁麗媞 │95,200 │100.10.14 │ │ ├──┼──────┼─────┼─────┼─────┼─────────┤ │133 │張愷育 │張愷育 │105,000 │100.10.14 │ │ ├──┼──────┼─────┼─────┼─────┼─────────┤ │134 │張愷育 │張譯心 │420,000 │100.10.14 │ │ ├──┼──────┼─────┼─────┼─────┼─────────┤ │135 │吳培弘 │吳培弘 │105,000 │100.10.14 │ │ ├──┼──────┼─────┼─────┼─────┼─────────┤ │136 │蕭秋霞 │陳思怡 │105,000 │100.10.14 │ │ ├──┼──────┼─────┼─────┼─────┼─────────┤ │137 │蕭秋霞 │朱琇枝 │105,000 │100.10.14 │ │ ├──┼──────┼─────┼─────┼─────┼─────────┤ │138 │張文中 │益大眾企業│333,200 │100.10.14 │ │ ├──┼──────┼─────┼─────┼─────┼─────────┤ │139 │張淑如 │張淑如 │23,800 │100.10.14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107,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陳│ │ │ │ │ │ │報為張淑如 │ ├──┼──────┼─────┼─────┼─────┼─────────┤ │140 │林淑雅 │呂若獉 │420,000 │100.10.17 │ │ ├──┼──────┼─────┼─────┼─────┼─────────┤ │141 │林淑雅 │王建信 │105,000 │100.10.17 │ │ ├──┼──────┼─────┼─────┼─────┼─────────┤ │142 │林淑雅 │鄭秀雄 │105,000 │100.10.17 │ │ ├──┼──────┼─────┼─────┼─────┼─────────┤ │143 │林淑雅 │技昌興業社│105,000 │100.10.17 │ │ ├──┼──────┼─────┼─────┼─────┼─────────┤ │144 │林淑雅 │羅敏琇 │105,000 │100.10.17 │ │ ├──┼──────┼─────┼─────┼─────┼─────────┤ │145 │林淑雅 │吳美雲 │105,000 │100.10.17 │ │ ├──┼──────┼─────┼─────┼─────┼─────────┤ │146 │林淑雅 │游淑琴 │105,000 │100.10.17 │ │ ├──┼──────┼─────┼─────┼─────┼─────────┤ │147 │林淑雅 │陳何茸 │105,000 │100.10.17 │ │ ├──┼──────┼─────┼─────┼─────┼─────────┤ │148 │林淑雅 │卓宏儒 │105,000 │100.10.17 │ │ ├──┼──────┼─────┼─────┼─────┼─────────┤ │150 │林淑雅 │卓郁芳 │105,000 │100.10.17 │ │ ├──┼──────┼─────┼─────┼─────┼─────────┤ │151 │林淑雅 │陳麗玉 │105,000 │100.10.17 │ │ ├──┼──────┼─────┼─────┼─────┼─────────┤ │152 │陳貞君 │陳貞君 │210,000 │100.10.18 │ │ ├──┼──────┼─────┼─────┼─────┼─────────┤ │153 │蕭美雲 │蕭美雲 │105,000 │100.10.21 │ │ ├──┼──────┼─────┼─────┼─────┼─────────┤ │154 │張淑如 │張淑如 │81,200 │100.10.21 │升鑽補差額 │ ├──┼──────┼─────┼─────┼─────┼─────────┤ │155 │黃仲琨 │黃仲琨 │81,200 │100.10.21 │ │ ├──┼──────┼─────┼─────┼─────┼─────────┤ │156 │莊曜聰 │莊曜聰 │105,000 │100.10.24 │ │ ├──┼──────┼─────┼─────┼─────┼─────────┤ │157 │陳鳳麗 │陳鳳麗 │210,000 │100.10.24 │ │ ├──┼──────┼─────┼─────┼─────┼─────────┤ │158 │陳鳳麗 │李汶達 │105,000 │100.10.24 │ │ ├──┼──────┼─────┼─────┼─────┼─────────┤ │159 │劉人頊 │劉人頊 │420,000 │100.10.24 │ │ ├──┼──────┼─────┼─────┼─────┼─────────┤ │160 │鍾騰嬌 │鍾騰嬌 │315,000 │100.10.25 │ │ ├──┼──────┼─────┼─────┼─────┼─────────┤ │161 │劉婉玉 │劉婉玉 │105,000 │100.10.25 │ │ ├──┼──────┼─────┼─────┼─────┼─────────┤ │162 │林勝烽 │林勝烽 │210,000 │100.10.26 │ │ ├──┼──────┼─────┼─────┼─────┼─────────┤ │163 │君享企業 │君享企業 │105,000 │100.10.26 │ │ ├──┼──────┼─────┼─────┼─────┼─────────┤ │164 │黃榕 │黃榕 │105,000 │100.10.28 │ │ ├──┼──────┼─────┼─────┼─────┼─────────┤ │165 │張又中 │王建信 │105,000 │100.10.28 │ │ ├──┼──────┼─────┼─────┼─────┼─────────┤ │166 │張又中 │張譯心 │105,000 │100.10.28 │ │ ├──┼──────┼─────┼─────┼─────┼─────────┤ │167 │張又中 │湯長生 │162,400 │100.10.28 │ │ ├──┼──────┼─────┼─────┼─────┼─────────┤ │168 │陳月 │陳月 │105,000 │100.10.28 │ │ ├──┼──────┼─────┼─────┼─────┼─────────┤ │169 │謝忠舜 │羅宏竣 │105,000 │100.10.28 │ │ ├──┼──────┼─────┼─────┼─────┼─────────┤ │170 │謝忠舜 │范菊英 │105,000 │100.10.28 │ │ ├──┼──────┼─────┼─────┼─────┼─────────┤ │171 │謝忠舜 │林啟賢 │105,000 │100.10.28 │ │ ├──┼──────┼─────┼─────┼─────┼─────────┤ │172 │謝忠舜 │李茂泌 │105,000 │100.10.28 │ │ ├──┼──────┼─────┼─────┼─────┼─────────┤ │173 │謝忠舜 │林淑惠 │105,000 │100.10.28 │ │ ├──┼──────┼─────┼─────┼─────┼─────────┤ │174 │謝忠舜 │范銀英 │105,000 │100.10.28 │ │ ├──┼──────┼─────┼─────┼─────┼─────────┤ │175 │謝忠舜 │范月英 │105,000 │100.10.28 │ │ ├──┼──────┼─────┼─────┼─────┼─────────┤ │176 │李旻修 │李旻修 │105,000 │100.10.31 │ │ ├──┼──────┼─────┼─────┼─────┼─────────┤ │177 │方雪華 │方雪華 │81,200 │100.10.31 │ │ ├──┼──────┼─────┼─────┼─────┼─────────┤ │178 │鍾寶枝 │鍾寶枝 │315,000 │100.10.31 │ │ ├──┼──────┼─────┼─────┼─────┼─────────┤ │179 │劉寶緣 │劉寶緣 │315,000 │100.11.01 │ │ ├──┼──────┼─────┼─────┼─────┼─────────┤ │180 │曾秀雲 │曾秀雲 │105,000 │100.11.02 │ │ ├──┼──────┼─────┼─────┼─────┼─────────┤ │181 │陳鳳麗 │沈秀亞 │100,000 │100.11.02 │ │ ├──┼──────┼─────┼─────┼─────┼─────────┤ │182 │丁雪貞 │丁雪貞 │105,000 │100.11.02 │ │ ├──┼──────┼─────┼─────┼─────┼─────────┤ │183 │吳讚旺 │吳讚旺 │105,000 │100.11.03 │ │ ├──┼──────┼─────┼─────┼─────┼─────────┤ │184 │周佳明 │久川生物 │105,000 │100.11.04 │ │ ├──┼──────┼─────┼─────┼─────┼─────────┤ │185 │王興洪 │袁碧蓮 │105,000 │100.11.04 │ │ ├──┼──────┼─────┼─────┼─────┼─────────┤ │186 │葉明源 │張阿妹 │1,050,000 │100.11.04 │ │ ├──┼──────┼─────┼─────┼─────┼─────────┤ │187 │葉明源 │葉昱辰 │315,000 │100.11.04 │ │ ├──┼──────┼─────┼─────┼─────┼─────────┤ │188 │張碧珍 │張碧珍 │105,000 │100.11.07 │ │ ├──┼──────┼─────┼─────┼─────┼─────────┤ │189 │彭美玉 │彭美玉 │105,000 │100.11.07 │ │ ├──┼──────┼─────┼─────┼─────┼─────────┤ │190 │吳培弘 │楊玉娟 │105,000 │100.11.08 │ │ ├──┼──────┼─────┼─────┼─────┼─────────┤ │191 │蘇桂鈺 │呂素華 │105,000 │100.11.10 │原吸金彙整表列為 │ │ │ │ │ │ │149蘇桂鈺160,000元│ │ │ │ │ │ │惟據呂素華、張瑞香│ │ │ │ │ │ │陳明係伊交付現金予│ ├──┼──────┼─────┼─────┼─────┤蘇桂鈺,且呂素華其│ │192 │蘇桂鈺 │張瑞香 │105,000 │100.11.10 │餘款項以信用卡支付│ │ │ │ │ │ │(偵一卷第41-43頁 │ ├──┼──────┼─────┼─────┼─────┼─────────┤ │193 │黃芳寶 │黃芳寶 │550,000 │100.11.10 │ │ ├──┼──────┼─────┼─────┼─────┼─────────┤ │194 │廖金鐘 │廖金鐘 │315,000 │100.11.11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151,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陳│ │ │ │ │ │ │報為廖金鐘 │ ├──┼──────┼─────┼─────┼─────┼─────────┤ │195 │0000000**622│莊國財 │105,000 │100.11.11 │ │ ├──┼──────┼─────┼─────┼─────┼─────────┤ │196 │0000000**622│吳鏡山 │105,000 │100.11.11 │ │ ├──┼──────┼─────┼─────┼─────┼─────────┤ │197 │彭美玉 │彭美玉 │105,000 │100.11.14 │ │ ├──┼──────┼─────┼─────┼─────┼─────────┤ │198 │張孟琳 │藍碧卿 │105,000 │100.11.15 │ │ ├──┼──────┼─────┼─────┼─────┼─────────┤ │199 │林吟曉 │林吟曉 │105,000 │100.11.16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155,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陳│ │ │ │ │ │ │報為林吟曉 │ ├──┼──────┼─────┼─────┼─────┼─────────┤ │200 │游燿宇 │游燿宇 │105,000 │100.11.17 │ │ ├──┼──────┼─────┼─────┼─────┼─────────┤ │201 │張慧君 │張慧君 │315,000 │100.11.17 │ │ ├──┼──────┼─────┼─────┼─────┼─────────┤ │202 │張慧君 │林慶輝 │105,000 │100.11.17 │ │ ├──┼──────┼─────┼─────┼─────┼─────────┤ │203 │許青青 │許青青 │105,000 │100.11.17 │ │ ├──┼──────┼─────┼─────┼─────┼─────────┤ │204 │許青青 │許淑珍 │105,000 │100.11.17 │ │ ├──┼──────┼─────┼─────┼─────┼─────────┤ │205 │王燕雀 │王燕雀 │105,000 │100.11.18 │ │ ├──┼──────┼─────┼─────┼─────┼─────────┤ │206 │黃家云 │黃家云 │105,000 │100.11.18 │ │ ├──┼──────┼─────┼─────┼─────┼─────────┤ │207 │曾惠華 │曾惠華 │105,000 │100.11.18 │ │ ├──┼──────┼─────┼─────┼─────┼─────────┤ │208 │陳美惠 │陳美惠 │105,000 │100.11.22 │ │ ├──┼──────┼─────┼─────┼─────┼─────────┤ │209 │林儷盈 │林儷盈 │105,000 │100.11.24 │ │ ├──┼──────┼─────┼─────┼─────┼─────────┤ │210 │吳輝煌 │吳輝煌 │315,000 │100.11.25 │ │ ├──┼──────┼─────┼─────┼─────┼─────────┤ │211 │范秀春 │范秀春 │105,000 │100.11.25 │ │ ├──┼──────┼─────┼─────┼─────┼─────────┤ │212 │許淑惠 │許淑惠 │315,000 │100.11.28 │ │ ├──┼──────┼─────┼─────┼─────┼─────────┤ │213 │謝儷鴻 │謝儷鴻 │105,000 │100.11.28 │ │ ├──┼──────┼─────┼─────┼─────┼─────────┤ │214 │謝芳怡 │謝芳怡 │105,000 │100.11.28 │ │ ├──┼──────┼─────┼─────┼─────┼─────────┤ │215 │呂欣樺 │呂欣樺 │105,000 │100.11.28 │ │ ├──┼──────┼─────┼─────┼─────┼─────────┤ │216 │徐建豐 │陳詹秋香 │105,000 │100.12.02 │ │ ├──┼──────┼─────┼─────┼─────┼─────────┤ │217 │許王 │許王蕊 │105,000 │100.12.02 │ │ ├──┼──────┼─────┼─────┼─────┼─────────┤ │218 │陳美惠 │陳美惠 │210,000 │100.12.02 │ │ ├──┼──────┼─────┼─────┼─────┼─────────┤ │219 │張黃如美 │張麗玉 │315,000 │100.12.02 │ │ ├──┼──────┼─────┼─────┼─────┼─────────┤ │220 │林凱民 │林凱民 │105,000 │100.12.09 │ │ ├──┼──────┼─────┼─────┼─────┼─────────┤ │221 │陳雅琦 │陳雅琦 │105,000 │100.12.09 │ │ ├──┼──────┼─────┼─────┼─────┼─────────┤ │222 │徐芹花 │徐芹花 │105,000 │100.12.09 │ │ ├──┼──────┼─────┼─────┼─────┼─────────┤ │223 │趙令傳 │趙令傳 │105,000 │100.12.09 │ │ ├──┼──────┼─────┼─────┼─────┼─────────┤ │224 │趙珮如 │趙珮如 │105,000 │100.12.09 │ │ ├──┼──────┼─────┼─────┼─────┼─────────┤ │225 │鍾物橋 │鍾物橋 │105,000 │100.12.09 │ │ ├──┼──────┼─────┼─────┼─────┼─────────┤ │226 │羅愈鐘 │羅愈鐘 │105,000 │100.12.09 │ │ ├──┼──────┼─────┼─────┼─────┼─────────┤ │227 │黃素貞 │孫培華 │210,000 │100.12.09 │ │ ├──┼──────┼─────┼─────┼─────┼─────────┤ │228 │黃素貞 │黃素貞 │1,050,000 │100.12.09 │ │ ├──┼──────┼─────┼─────┼─────┼─────────┤ │229 │黃素貞 │李世英 │1,050,000 │100.12.09 │ │ ├──┼──────┼─────┼─────┼─────┼─────────┤ │230 │黃素貞 │趙珮如 │1,050,000 │100.12.09 │ │ ├──┼──────┼─────┼─────┼─────┼─────────┤ │231 │黃素貞 │鍾物嬌 │525,000 │100.12.09 │ │ ├──┼──────┼─────┼─────┼─────┼─────────┤ │232 │黃素貞 │趙令傳 │136,5000 │100.12.09 │ │ ├──┼──────┼─────┼─────┼─────┼─────────┤ │233 │陳儒玉 │陳儒玉 │105,000 │100.12.12 │ │ ├──┼──────┼─────┼─────┼─────┼─────────┤ │234 │劉盈莉 │蔡明郁 │105,000 │100.12.14 │ │ ├──┼──────┼─────┼─────┼─────┼─────────┤ │235 │甘健平 │甘健平 │105,000 │100.12.16 │ │ ├──┼──────┼─────┼─────┼─────┼─────────┤ │236 │周武山 │周武山 │210,000 │100.12.16 │ │ ├──┼──────┼─────┼─────┼─────┼─────────┤ │237 │張秀珠 │張秀珠 │23,800 │100.12.16 │原紅寶石,已升鑽石│ ├──┼──────┼─────┼─────┼─────┼─────────┤ │238 │古葦涵 │古葦涵 │105,000 │100.12.16 │ │ ├──┼──────┼─────┼─────┼─────┼─────────┤ │239 │李慧玲 │李慧玲 │23,800 │100.12.16 │原紅寶石,已升鑽石│ ├──┼──────┼─────┼─────┼─────┼─────────┤ │240 │洪嘉陽 │洪嘉陽 │105,000 │100.12.19 │ │ ├──┼──────┼─────┼─────┼─────┼─────────┤ │241 │洪嘉聰 │洪嘉聰 │105,000 │100.12.19 │ │ ├──┼──────┼─────┼─────┼─────┼─────────┤ │242 │王信雄 │王信雄 │105,000 │100.12.19 │ │ ├──┼──────┼─────┼─────┼─────┼─────────┤ │243 │王信雄 │王信雄 │105,000 │100.12.19 │ │ ├──┼──────┼─────┼─────┼─────┼─────────┤ │244 │曾耀慶 │曾耀慶 │210,000 │100.12.19 │ │ ├──┼──────┼─────┼─────┼─────┼─────────┤ │245 │曾耀慶 │林如萍 │105,000 │100.12.19 │ │ ├──┼──────┼─────┼─────┼─────┼─────────┤ │246 │張范茶英 │張范茶英 │105,000 │100.12.20 │ │ ├──┼──────┼─────┼─────┼─────┼─────────┤ │247 │邱國峰 │邱國峰 │105,000 │100.12.20 │ │ ├──┼──────┼─────┼─────┼─────┼─────────┤ │248 │官祐誠 │官祐誠 │105,000 │100.12.21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00,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陳│ │ │ │ │ │ │報為官祐誠 │ ├──┼──────┼─────┼─────┼─────┼─────────┤ │249 │張閩蜂 │張閩蜂 │100,000 │100.12.23 │ │ ├──┼──────┼─────┼─────┼─────┼─────────┤ │250 │廖鳳珠 │廖鳳珠 │105,000 │100.12.23 │ │ ├──┼──────┼─────┼─────┼─────┼─────────┤ │251 │李慧玲 │李慧玲 │81,200 │100.12.23 │升鑽補差額 │ ├──┼──────┼─────┼─────┼─────┼─────────┤ │252 │張秀珠 │張秀珠 │81,200 │100.12.26 │升鑽補差額 │ ├──┼──────┼─────┼─────┼─────┼─────────┤ │253 │許富智 │許富智 │105,000 │100.12.26 │ │ ├──┼──────┼─────┼─────┼─────┼─────────┤ │254 │賴美婷 │賴美婷 │105,000 │100.12.26 │ │ ├──┼──────┼─────┼─────┼─────┼─────────┤ │255 │廖慶錫 │廖慶錫 │105,000 │100.12.29 │ │ ├──┼──────┼─────┼─────┼─────┼─────────┤ │256 │蘇桂鈺 │林淑珠 │105,000 │100.12.30 │ │ ├──┼──────┼─────┼─────┼─────┼─────────┤ │257 │蘇桂鈺 │簡鄭仙珠 │315,000 │100.12.30 │ │ ├──┼──────┼─────┼─────┼─────┼─────────┤ │258 │蘇桂鈺 │林商緋佐 │725,000 │100.12.30 │ │ ├──┼──────┼─────┼─────┼─────┼─────────┤ │259 │王妙娟 │王妙娟 │105,000 │100.12.30 │ │ ├──┼──────┼─────┼─────┼─────┼─────────┤ │260 │孟秀英 │孟秀英 │105,000 │101.01.02 │ │ ├──┼──────┼─────┼─────┼─────┼─────────┤ │261 │林桂子 │林桂子 │105,000 │101.01.02 │ │ ├──┼──────┼─────┼─────┼─────┼─────────┤ │262 │陳思怡 │陳思怡 │105,000 │101.01.03 │ │ ├──┼──────┼─────┼─────┼─────┼─────────┤ │263 │林紳耆 │林紳耆 │210,000 │101.01.06 │ │ ├──┼──────┼─────┼─────┼─────┼─────────┤ │264 │王靖淳 │王靖淳 │105,000 │101.01.06 │ │ ├──┼──────┼─────┼─────┼─────┼─────────┤ │265 │林文士 │林文士 │105,000 │101.01.09 │ │ ├──┼──────┼─────┼─────┼─────┼─────────┤ │266 │黃月女 │張黃月女 │105,000 │101.01.09 │ │ ├──┼──────┼─────┼─────┼─────┼─────────┤ │267 │許麗慧 │許麗慧 │105,000 │101.01.09 │ │ ├──┼──────┼─────┼─────┼─────┼─────────┤ │268 │王信雄 │王信雄 │105,000 │101.01.11 │ │ ├──┼──────┼─────┼─────┼─────┼─────────┤ │269 │簡素月 │簡素月 │105,000 │101.01.11 │ │ ├──┼──────┼─────┼─────┼─────┼─────────┤ │270 │江品誼 │江品誼 │23,800 │101.01.11 │原紅寶石,已補差額│ ├──┼──────┼─────┼─────┼─────┼─────────┤ │271 │劉盈莉 │葉采堯 │105,000 │101.01.12 │ │ ├──┼──────┼─────┼─────┼─────┼─────────┤ │272 │林振源 │林振源 │735,000 │101.01.12 │ │ ├──┼──────┼─────┼─────┼─────┼─────────┤ │273 │林振源 │賴紅章 │735,000 │101.01.12 │ │ ├──┼──────┼─────┼─────┼─────┼─────────┤ │274 │ │徐美娥 │105,000 │101.01.12 │ │ ├──┼──────┼─────┼─────┼─────┼─────────┤ │275 │李盛安 │李盛安 │105,000 │101.01.13 │ │ ├──┼──────┼─────┼─────┼─────┼─────────┤ │276 │林品攸 │李明興 │81,200 │101.01.16 │ │ ├──┼──────┼─────┼─────┼─────┼─────────┤ │277 │謝美華 │謝美華 │525,000 │101.01.19 │ │ ├──┼──────┼─────┼─────┼─────┼─────────┤ │278 │0000000**733│羅愈鐘 │105,000 │101.01.20 │ │ ├──┼──────┼─────┼─────┼─────┼─────────┤ │279 │張良憲 │張良憲 │105,000 │101.01.20 │ │ ├──┼──────┼─────┼─────┼─────┼─────────┤ │280 │駱威宏 │駱威宏 │315,000 │101.01.20 │ │ ├──┼──────┼─────┼─────┼─────┼─────────┤ │281 │0000000**733│陳月英 │105,000 │101.01.20 │ │ ├──┼──────┼─────┼─────┼─────┼─────────┤ │282 │林梅蘭 │林梅蘭 │105,000 │101.02.01 │ │ ├──┼──────┼─────┼─────┼─────┼─────────┤ │283 │許文炳 │許文炳 │210,000 │101.02.02 │ │ ├──┼──────┼─────┼─────┼─────┼─────────┤ │284 │林尾 │林尾 │105,000 │101.02.03 │ │ ├──┼──────┼─────┼─────┼─────┼─────────┤ │285 │陳美華 │陳美華 │315,000 │101.02.03 │ │ ├──┼──────┼─────┼─────┼─────┼─────────┤ │286 │皓龍實業 │皓龍實業 │105,000 │101.02.03 │ │ ├──┼──────┼─────┼─────┼─────┼─────────┤ │287 │孟秀英 │孟秀英 │105,000 │101.02.06 │ │ ├──┼──────┼─────┼─────┼─────┼─────────┤ │288 │江品誼 │江品誼 │81,200 │101.02.06 │升鑽補差額 │ ├──┼──────┼─────┼─────┼─────┼─────────┤ │289 │潘秀蘭 │王土洋 │81,200 │101.02.07 │ │ ├──┼──────┼─────┼─────┼─────┼─────────┤ │290 │李俊彥 │李俊彥 │105,000 │101.02.09 │ │ ├──┼──────┼─────┼─────┼─────┼─────────┤ │291 │古珈榕 │曾世民 │525,000 │101.02.10 │ │ ├──┼──────┼─────┼─────┼─────┼─────────┤ │292 │不詳 │王金蘭 │105,000 │101.02.10 │ │ ├──┼──────┼─────┼─────┼─────┼─────────┤ │293 │林坤耆 │林坤耆 │105,000 │101.02.14 │ │ ├──┼──────┼─────┼─────┼─────┼─────────┤ │294 │陳念妤 │陳念妤 │80,000 │101.02.14 │ │ ├──┼──────┼─────┼─────┼─────┼─────────┤ │295 │江阿琴 │江阿琴 │315,000 │101.02.16 │ │ ├──┼──────┼─────┼─────┼─────┼─────────┤ │296 │周武山 │黃清標 │105,000 │101.02.24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53,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733,經陳│ │ │ │ │ │ │報為周武山 │ ├──┼──────┼─────┼─────┼─────┼─────────┤ │297 │楊愛 │楊愛 │105,000 │101.02.29 │ │ ├──┼──────┼─────┼─────┼─────┼─────────┤ │298 │周武山 │劉彭梅妹 │105,000 │101.03.02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55,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733,經陳│ │ │ │ │ │ │報為周武山 │ ├──┼──────┼─────┼─────┼─────┼─────────┤ │299 │朱玉桂 │朱玉桂 │45,000 │101.03.03 │299.300.305.合為1 │ ├──┼──────┼─────┼─────┼─────┤鑽石級單位 │ │300 │朱玉桂 │朱玉桂 │25,000 │101.03.03 │ │ ├──┼──────┼─────┼─────┼─────┼─────────┤ │301 │周武山 │翁松男 │105,000 │101.03.09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58,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733,經陳│ │ │ │ │ │ │報為周武山 │ ├──┼──────┼─────┼─────┼─────┼─────────┤ │302 │林淑雅 │劉傅孔仁 │100,000 │101.03.09 │ │ ├──┼──────┼─────┼─────┼─────┼─────────┤ │303 │林淑雅 │鄧守成 │100,000 │101.03.12 │ │ ├──┼──────┼─────┼─────┼─────┼─────────┤ │304 │陳美華 │陳美華 │210,000 │101.03.22 │ │ ├──┼──────┼─────┼─────┼─────┼─────────┤ │305 │朱玉桂 │朱玉桂 │35,000 │101.03.23 │ │ ├──┼──────┼─────┼─────┼─────┼─────────┤ │306 │陳秋萍 │陳秋萍 │105,000 │101.03.27 │ │ ├──┼──────┼─────┼─────┼─────┼─────────┤ │307 │鍾寶枝 │鍾寶枝 │176,000 │101.03.28 │ │ ├──┼──────┼─────┼─────┼─────┼─────────┤ │308 │林庭義 │林庭義 │105,000 │101.03.30 │ │ ├──┼──────┼─────┼─────┼─────┼─────────┤ │309 │周武山 │陳又甄 │110,400 │101.03.30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67,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733,經陳│ │ │ │ │ │ │報為周武山 │ ├──┼──────┼─────┼─────┼─────┼─────────┤ │310 │林淑雅 │劉傅孔仁 │200,000 │101.04.05 │ │ ├──┼──────┼─────┼─────┼─────┼─────────┤ │311 │周武山 │李慧君 │110,500 │101.04.06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 │269,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733,經陳│ │ │ │ │ │ │報為周武山 │ ├──┴──────┴─────┴─────┴─────┴─────────┤ │合計 52,287,535元 │ └─────────────────────────────────────┘ 附表二:億迪發紅寶石級會員 ┌──┬──────┬─────┬─────┬─────┬────────┐ │編號│ 匯款人 │會 員 │交易金額 │交易日期 │備註 │ │ │ │ │(新台幣)│ │ │ ├──┼──────┼─────┼─────┼─────┼────────┤ │1 │張秀琴 │張秀琴 │21,000 │100.08.31 │ │ ├──┼──────┼─────┼─────┼─────┼────────┤ │2 │陳一心 │柯家溱 │21,000 │100.08.31 │ │ ├──┼──────┼─────┼─────┼─────┼────────┤ │3 │陳一心 │陳心旺 │21,000 │100.08.31 │ │ ├──┼──────┼─────┼─────┼─────┼────────┤ │4 │陳芯妤 │林芯妤 │21,000 │100.09.05 │ │ ├──┼──────┼─────┼─────┼─────┼────────┤ │5 │張秀琴 │張秀琴 │21,000 │100.09.06 │ │ ├──┼──────┼─────┼─────┼─────┼────────┤ │6 │張雅雯 │張雅雯 │21,000 │100.09.08 │ │ ├──┼──────┼─────┼─────┼─────┼────────┤ │7 │吳長奇 │吳長奇 │21,000 │100.09.09 │ │ ├──┼──────┼─────┼─────┼─────┼────────┤ │8 │陳世偉 │陳明瑤 │21,000 │100.09.13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23,轉出入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9 │0000000**622│吳祈宣 │35,000 │100.09.13 │ │ ├──┼──────┼─────┼─────┼─────┼────────┤ │10 │林彥成 │林君侯 │23,800 │100.09.13 │ │ ├──┼──────┼─────┼─────┼─────┼────────┤ │11 │林楨花 │林楨花 │23,800 │100.09.16 │ │ ├──┼──────┼─────┼─────┼─────┼────────┤ │12 │張○緞 │李素貞 │23,800 │100.09.19 │ │ ├──┼──────┼─────┼─────┼─────┼────────┤ │13 │蔡雪華 │蔡雪華 │42,000 │100.09.19 │ │ ├──┼──────┼─────┼─────┼─────┼────────┤ │14 │林淑雅 │蔡孟樺 │23,800 │100.09.20 │ │ ├──┼──────┼─────┼─────┼─────┼────────┤ │15 │林淑雅 │呂芳 │23,800 │100.09.20 │ │ ├──┼──────┼─────┼─────┼─────┼────────┤ │16 │林淑雅 │陳金娥 │21,200 │100.09.20 │ │ ├──┼──────┼─────┼─────┼─────┼────────┤ │17 │李寶玉 │李寶玉 │23,800 │100.09.21 │ │ ├──┼──────┼─────┼─────┼─────┼────────┤ │18 │田家源 │田家源 │23,800 │100.09.30 │ │ ├──┼──────┼─────┼─────┼─────┼────────┤ │19 │夏桂芳 │夏桂芳 │23,800 │100.09.30 │ │ ├──┼──────┼─────┼─────┼─────┼────────┤ │20 │王憓英 │王憓英 │71,400 │100.09.30 │ │ ├──┼──────┼─────┼─────┼─────┼────────┤ │21 │林淑雅 │邱筱雯 │23,800 │100.10.03 │ │ ├──┼──────┼─────┼─────┼─────┼────────┤ │22 │林蘇秀蘭 │林蘇秀蘭 │30,000 │100.10.03 │ │ ├──┼──────┼─────┼─────┼─────┼────────┤ │23 │李美淑 │李美淑 │23,800 │100.10.06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80,轉出入帳號:│ │ │ │ │ │ │000000000000,經│ │ │ │ │ │ │陳報為李美淑 │ ├──┼──────┼─────┼─────┼─────┼────────┤ │24 │洪進財 │洪進財 │23,800 │100.10.06 │ │ ├──┼──────┼─────┼─────┼─────┼────────┤ │25 │陳國政 │陳國政 │50,000 │100.10.06 │ │ ├──┼──────┼─────┼─────┼─────┼────────┤ │26 │蔡宇玲 │蔡宇玲 │21,000 │100.10.11 │原為吸金彙整表次│ │ │ │ │ │ │序90,交易金額記│ │ │ │ │ │ │載為210000,經陳│ │ │ │ │ │ │報有誤,應為 │ │ │ │ │ │ │21000 │ ├──┼──────┼─────┼─────┼─────┼────────┤ │27 │林淑雅 │楊翠霞 │23,800 │100.10.11 │ │ ├──┼──────┼─────┼─────┼─────┼────────┤ │28 │林淑雅 │林秀蘭 │23,800 │100.10.14 │ │ ├──┼──────┼─────┼─────┼─────┼────────┤ │29 │蕭秋霞 │羅湘雲 │33,600 │100.10.14 │ │ ├──┼──────┼─────┼─────┼─────┼────────┤ │30 │陳國政 │陳國政 │55,000 │100.10.17 │ │ ├──┼──────┼─────┼─────┼─────┼────────┤ │31 │呂若獉 │徐宗鴻 │50,000 │100.10.25 │ │ ├──┼──────┼─────┼─────┼─────┼────────┤ │32 │陳麗玉 │陳麗玉 │23,800 │100.10.26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120,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經陳報為陳麗玉 │ ├──┼──────┼─────┼─────┼─────┼────────┤ │33 │蔡文上 │蔡文上 │23,800 │100.10.26 │ │ ├──┼──────┼─────┼─────┼─────┼────────┤ │34 │張又中 │徐素梅 │23,800 │100.10.28 │ │ ├──┼──────┼─────┼─────┼─────┼────────┤ │35 │謝忠舜 │謝忠舜 │23,800 │100.10.28 │ │ ├──┼──────┼─────┼─────┼─────┼────────┤ │36 │謝忠舜 │鄭琳樟 │71,400 │100.10.28 │ │ ├──┼──────┼─────┼─────┼─────┼────────┤ │37 │徐惟鈺 │徐惟鈺 │23,800 │100.11.02 │原吸金彙整表136 │ │ │ │ │ │ │,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經│ │ │ │ │ │ │陳報為徐惟鈺 │ ├──┼──────┼─────┼─────┼─────┼────────┤ │38 │薛益昌 │薛益昌 │88,000 │100.11.04 │ │ ├──┼──────┼─────┼─────┼─────┼────────┤ │39 │李群岱 │李群岱 │23,800 │100.11.04 │ │ ├──┼──────┼─────┼─────┼─────┼────────┤ │40 │蔡宇玲 │蔡宇玲 │21,000 │100.11.07 │ │ ├──┼──────┼─────┼─────┼─────┼────────┤ │41 │許富娥 │許富娥 │23,800 │100.11.18 │ │ ├──┼──────┼─────┼─────┼─────┼────────┤ │42 │鄭寶龍 │羅淑菱 │30,000 │100.11.18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164,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43 │鄭寶龍 │羅淑菱 │15,000 │100.11.18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165,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44 │0000000**622│張寶猜 │26,500 │100.12.23 │ │ ├──┼──────┼─────┼─────┼─────┼────────┤ │45 │張寶猜 │張寶猜 │23,800 │100.12.23 │ │ ├──┼──────┼─────┼─────┼─────┼────────┤ │46 │蔡宇玲 │蔡宇玲 │21,000 │100.12.26 │ │ ├──┼──────┼─────┼─────┼─────┼────────┤ │47 │簡素月 │簡素月 │26,200 │101.01.09 │ │ ├──┼──────┼─────┼─────┼─────┼────────┤ │48 │陳嘉汶 │陳嘉汶 │23,800 │101.01.18 │原吸金彙整表次序│ │ │ │ │ │ │232,轉出入帳號 │ │ │ │ │ │ │:0000000**188,│ │ │ │ │ │ │經陳報為陳嘉汶 │ ├──┼──────┼─────┼─────┼─────┼────────┤ │49 │徐美代 │徐美代 │23,800 │101.02.10 │ │ ├──┼──────┼─────┼─────┼─────┼────────┤ │50 │林淑雅 │呂邱玉招 │40,000 │101.03.20 │ │ ├──┴──────┴─────┴─────┴─────┴────────┤ │合計 1,463,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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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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