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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爭春

原告
大其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嘉樂
被告
石敏成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86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敏成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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