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 告 柯中和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原繫屬案號:89年度易字第 5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中和被訴與簡金葉共同詐欺一案,被告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