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 原告
- 楊財隆
- 原告
- 翁碧蓮
- 被告
- 台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吳至勝
- 被告
- 曾惠如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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