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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洪碩垣黃裕堯黃右萱

原告
楊財隆
原告
翁碧蓮
被告
台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告
曾惠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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