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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唐照明賴寶合吳保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告
東浦鋼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文斌
被告
金聚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建興
被告
簡佩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1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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