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和裕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被告
- 東浦鋼鐵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斌
- 被告
- 金聚順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建興
- 被告
- 簡佩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1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