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
- 原告
- 陳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徐智清
- 被告
-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主值
-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 任汶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6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6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