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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文博王耀霆郭任昇

原告
陳美花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徐智清
被告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主值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任汶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6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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