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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源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1456 號),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2 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源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2 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撤銷原判決,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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