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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石家禎陳紀璋王惠芬張雅文

  • 當事人
    林宇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宇彤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103年度智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40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林宇彤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林宇彤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諭知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美商克洛克斯有限公司104年2月11日及同年3月5日刑事陳報狀」外,餘均引用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陳列,原審判決成販賣有違誤,蓋蒐證權利人在購買時不是真實要買的意思,不能認為販賣既遂,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未遂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沒有錯誤,但原審判決誤認為第97條販賣既遂即有違誤,又本院103 年度智簡上字第19號案件與本案情節幾乎相同,該案之原審誤判為販賣既遂,上訴後改判為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該案被告的教育程度是大學,本案被告教育程度是高中,教育程度與經驗均不及另案被告,該案上訴之後本院改判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50日,故本案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似有重判,請審酌被告與受害之商標權人均達成和解,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按「倘係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惟本案係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下稱唐朝公司)舉報,唐朝公司並於102年3月12日,以754元(含 運費55元)向被告下標,於同年月19日匯款至被指定之帳戶,而購得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1雙等情,此有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隊員尤朧鴻之職務報告1份(見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905號卷第3至4頁)、唐 朝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載明「經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12日採證,並於102年3月19日匯款取得童鞋共計1 雙」、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及權利人購得仿冒商品證物PUMA鞋子1雙之照片1張(見警卷第70至79之1頁)等物附卷 可稽,是本案唐朝公司非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且無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之狀況,又本案與辯護人所指之本院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9號案件 之情節並不相同,該案係由員警出於蒐證之目的,佯裝顧客下標購買商品,本案係由唐朝公司下標購買系爭之仿冒商品,辯護人認本案與該案相同云云,即有誤認,是本案被告販賣予唐朝公司「PUMA」商標之鞋子1雙之行為因無前揭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所指之情況,應為販賣既遂無訛。辯護人認被告前揭行為係販賣未遂云云,實無足採。又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就原審法院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惟原審量定刑期,已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及消費者間,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其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不足取。復衡酌本案認明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期間(約2月餘),同時以3間分店之實體店面、拍賣網站、社團網站方式經營,暨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達1,628件(含蒐證購得送警 扣案之1件)之量;惟念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復兼衡被 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內量處前開刑度,並於原審判決書內載述甚明,經核並無失出,且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核無不當。被告上訴指稱其僅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經原審於量刑時具體審酌,且被告於原審判決時尚未與被害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克洛克斯有限公司等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審判決未予諭知緩刑宣告,乃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之結果,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以原審認定其係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有違誤,及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克洛克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有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及協議書等附卷可稽,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美商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代理人陳絲倩律師均具狀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俱有刑事陳報狀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本院為期被告心生警惕,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及使被告培養正確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又本院既對被告為預防 再犯必要命令之宣告,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史華齡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彤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道路000號1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9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宇彤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林宇彤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意圖販賣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以營利,先向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販入連同附表二所示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後,自102年3月5日起,在其所經營之「彩市子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各分店,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彩市子商行至聖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彩市子商行柏仁館」、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彩市子商行鳳山店」,公開對外陳列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50 元至1,000 元不等之代價,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以牟利,並在上址「彩市子商行至聖館」,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之「Z0000000000」拍賣代號,進入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復在網路上之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彩市子」,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店家地址、聯絡電話,以前述方式公開陳列而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牟利。嗣經警上網瀏覽網頁,認該拍賣網頁經營者涉嫌違反商標法重大,並經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下稱唐朝公司)於102年3月12日,以754元(含運費55元)向林宇彤下標購得仿冒「PUMA 」商標之鞋子1雙並匯款予林宇彤,林宇彤即寄交該商品, 經唐朝公司鑑定確認係仿冒品(業據主動提出由員警扣案),由員警於102年6月1日11時許及13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分別至至林宇彤經營、位於上址之「彩市子商行柏仁館」、「彩市子商行至聖館」及「彩市子商行鳳山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宇彤固坦承以上開帳號在網路上刊登前述拍賣訊息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大陸廠商說他們是代工廠,所以是「原單」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2年3月5日至同年6月1日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以「Z0000000000」帳號、在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設 立「彩市子」頁面,刊登仿冒如附表二商標商品之拍賣訊息,同時在其所經營之「彩市子商行至聖館」、「彩市子商行柏仁館」、「彩市子商行鳳山店」內公開陳列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以牟利,嗣經唐朝公司於102年3月12日下標購買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1雙,被 告並將商品寄送交貨乙情,除為被告所自承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查扣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目錄總表、違反商標法 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Facebook社群網站之彩市子網頁列印畫面、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轉帳交易明細清單、拍賣網站會員基本資料及IP 查詢單、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TFN帳戶基本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30張及採證物品照片76張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亦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鍾文岳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唐朝公司李子為所出具之刑事告訴狀、ADIDAS、PUMA鑑定報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出具之說明書、認定通知書、鑑價報告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之鑑定人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吳圓圓所出具之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及鑑價報告書、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日商卡洛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翁惠柔所出具之CROCS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鑑價書、美商耐克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函文及N-IKE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暨檢視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憑,是此情可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被告空言抗辯不知附表一之商標,原已顯難採信。參以扣案如附表二之仿冒商品或未標示合法授權版權字句、材質粗糙、制式產地標,或未具防偽雷射標籤、品牌吊卡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估價表(鑑價報告書)可憑,足見扣案物在外觀上與一般真品乃具極大差異,佐以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工作經驗10數年,應知悉該廠牌且該廠牌商品價格昂貴,不可能以其標示價格550元至1,000元交易,堪認被告已明知附表二之商品均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訛。況被告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購入上開商品,而非正常管道之供應商,且進貨時未取得商標權人授權書、進貨憑證等件,被告固自行提出大陸廠商廣州市高杰貿易有限公司哆啦A夢、BAEBIE產品銷售授權書、 浙江天瑋雨具有限公司DISNEY系列產品授權書,惟上開哆啦A夢、BAEBIE產品非本案所涉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商 標,而該DISNEY系列產品授權書,復無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公司印文,亦無法據以作為商標權人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尚不得據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所謂「原單」,泛指為廠商未經授權所生產品質近似之仿冒品,縱為商標權人之代工廠所製造,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並循其管道出售前,仍屬仿冒商品,被告既明知其販售之商品屬未經商權人授權出貨之「原單」,益徵其實知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至明,從而,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本件經唐朝公司向被告下標購得前揭仿冒PUMA商標鞋子1 雙,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唐朝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扣案之該雙鞋子可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意旨認為本件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恰,惟上開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名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另被告自102年3月5日起至同年6月1日1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雖分別 在奇摩拍賣網站(以同一「Z0000000000」帳號刊登)、臉 書社群網站(Facebook)「彩市子」頁面及「彩市子商行至聖館」、「彩市子商行柏仁館」、「彩市子商行鳳山店」等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牟利,然其販賣之物既係向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購入之同批侵害商標權商品,顯係出於被告單一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又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件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及消費者間,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其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不足取。復衡酌本案認明被告仿冒商標商品期間(約2月餘),同時以3間分店之實體店面、拍賣網站、社團網站方式經營,暨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達1,628件(含蒐證購得送警扣案之1件)之量;惟念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復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俱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及│指定商品 │ │ │ │ │專用期間(民│ │ │ │ │ │國) │ │ ├──┼──────┼──────┼──────┼──────────┤ │1 │CLASSIC POOH│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衣服、圍兜、長褲、短│ │ │小熊維尼 │業公司 │(聲請意旨誤 │褲、鞋、雨衣等商品 │ │ │ │ │載為第159272│ │ │ │ │ │1號,應予更 │ │ │ │ │ │正) │ │ │ │ │ │110年1月31日│ │ ├──┼──────┼──────┼──────┼──────────┤ │2 │CLASSIC POOH│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登山背包等商品 │ │ │小熊維尼 │業公司 │(聲請意旨誤 │ │ │ │ │ │載為第159272│ │ │ │ │ │1號,應予更 │ │ │ │ │ │正) │ │ │ │ │ │110年2月28日│ │ ├──┼──────┼──────┼──────┼──────────┤ │3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浴巾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3年5月31日│ │ ├──┼──────┼──────┼──────┼──────────┤ │4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玩偶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3年6月30日│ │ ├──┼──────┼──────┼──────┼──────────┤ │5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衣服、褲子、海灘裝、│ │ │ │業公司 │103年5月31日│裙子、外套、鞋、拖鞋│ │ │ │ │ │、雨衣、圍裙等商品 │ │ │ │ │ │ │ ├──┼──────┼──────┼──────┼──────────┤ │6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背包、手提包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3年5月31日│ │ ├──┼──────┼──────┼──────┼──────────┤ │7 │米奇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背包、毛毯、褲子、雨│ │ │ │業公司 │107年8月31日│衣、拖鞋、T恤、圍裙 │ │ │ │ │ │、玩偶、鞋子等商品 │ ├──┼──────┼──────┼──────┼──────────┤ │8 │唐老鴨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5年12月15 │ │ │ │ │ │日 │ │ ├──┼──────┼──────┼──────┼──────────┤ │9 │CARS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背包、海灘裝、褲子、│ │ │ │業公司 │106年5月31日│雨衣、拖鞋、玩偶、鞋│ │ │ │ │ │等商品 │ ├──┼──────┼──────┼──────┼──────────┤ │10 │白雪公主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背包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3年7月15日│ │ ├──┼──────┼──────┼──────┼──────────┤ │11 │白雪公主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手錶等商品 │ │ │ │業公司 │103年11月15 │ │ │ │ │ │日 │ │ ├──┼──────┼──────┼──────┼──────────┤ │12 │白雪公主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鞋、拖鞋、雨衣、圍裙│ │ │ │業公司 │103年7月15日│、內衣、海灘裝等商品│ ├──┼──────┼──────┼──────┼──────────┤ │13 │拉拉熊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冠帽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15日│ │ ├──┼──────┼──────┼──────┼──────────┤ │14 │拉拉熊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玩偶、布偶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15日│ │ ├──┼──────┼──────┼──────┼──────────┤ │15 │拉拉熊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毛毯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15日│ │ ├──┼──────┼──────┼──────┼──────────┤ │16 │拉拉熊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背包、手提包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8年6月30日│ │ ├──┼──────┼──────┼──────┼──────────┤ │17 │拉拉熊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褲子、雨衣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15日│ │ ├──┼──────┼──────┼──────┼──────────┤ │18 │CROS │美商克洛克斯│第00000000號│鞋等商品 │ │ │(CROCS圖樣英│有限公司 │105年8月31日│ │ │ │文) │ │ │ │ ├──┼──────┼──────┼──────┼──────────┤ │19 │CROS │美商克洛克斯│第00000000號│鞋等商品 │ │ │ │公司 │105年8月31日│ │ ├──┼──────┼──────┼──────┼──────────┤ │2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鞋子等商品。 │ │ │(ADIDAS圖樣 │公司 │107年7月31日│ │ │ │英文) │ │ │ │ │ │ │ │ │ │ ├──┼──────┼──────┼──────┼──────────┤ │2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鞋子等商品 │ │ │ │公司 │107年7月31日│ │ ├──┼──────┼──────┼──────┼──────────┤ │22 │PUMA │德商彪馬歐洲│第00000000號│鞋靴等商品 │ │ │(PUMA圖樣英 │公開有限責任│106年1月31日│ │ │ │文) │公司 │ │ │ ├──┼──────┼──────┼──────┼──────────┤ │23 │PUMA │德商彪馬歐洲│第00000000號│鞋靴、運動鞋及休閒鞋│ │ │ │公開有限責任│109年11月15 │等商品 │ │ │ │公司 │日 │ │ ├──┼──────┼──────┼──────┼──────────┤ │24 │NIKE │美商耐克國際│第00000000號│靴鞋 │ │ │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1 │ │ │ │ │ │日 │ │ ├──┼──────┼──────┼──────┼──────────┤ │25 │NIKE │美商耐克國際│第00000000號│靴鞋、運動鞋等商品 │ │ │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1 │ │ │ │ │ │日 │ │ ├──┼──────┼──────┼──────┼──────────┤ │26 │NIKE │美商耐克國際│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 │ │ │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30日│ │ ├──┼──────┼──────┼──────┼──────────┤ │27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眼鏡盒、皮包、裝卡片│ │ │ │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之皮夾、支票皮夾、背│ │ │ │ │ │袋、運動用手提袋、衣│ │ │ │ │ │服、內褲、泳裝、圍裙│ │ │ │ │ │、靴鞋、拖鞋、雨衣、│ │ │ │ │ │裙子、褲子等商品 │ ├──┼──────┼──────┼──────┼──────────┤ │28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浴巾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3年8月15日│ │ ├──┼──────┼──────┼──────┼──────────┤ │29 │MY MELOD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內褲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15 │ │ │ │ │ │日 │ │ ├──┼──────┼──────┼──────┼──────────┤ │30 │MY MELOD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手提包、背袋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 │ ├──┼──────┼──────┼──────┼──────────┤ │31 │雙子星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內褲等商品 │ │ │ │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量│單位│備考 │ ├──┼─────────────┼──┼──┼───────────┤ │1 │小熊維尼(PoohBear)雨鞋 │6 │雙 │ │ ├──┼─────────────┼──┼──┼───────────┤ │2 │小熊維尼(PoohBear)雨衣 │19 │件 │ │ ├──┼─────────────┼──┼──┼───────────┤ │3 │小熊維尼(PoohBear)褲子 │19 │件 │ │ ├──┼─────────────┼──┼──┼───────────┤ │4 │小熊維尼(PoohBear)衣服 │51 │件 │ │ ├──┼─────────────┼──┼──┼───────────┤ │5 │小熊維尼(PoohBear)背包 │11 │件 │ │ ├──┼─────────────┼──┼──┼───────────┤ │6 │小熊維尼(PoohBear)圍裙 │3 │件 │ │ ├──┼─────────────┼──┼──┼───────────┤ │7 │米妮(MinnieMouse)雨鞋 │15 │雙 │ │ ├──┼─────────────┼──┼──┼───────────┤ │8 │米妮(MinnieMouse)衣服 │218 │件 │ │ ├──┼─────────────┼──┼──┼───────────┤ │9 │米妮(MinnieMouse)褲子 │74 │件 │ │ ├──┼─────────────┼──┼──┼───────────┤ │10 │米妮(MinnieMouse)雨衣 │32 │件 │ │ ├──┼─────────────┼──┼──┼───────────┤ │11 │米妮(MinnieMouse)浴巾 │9 │件 │ │ ├──┼─────────────┼──┼──┼───────────┤ │12 │米妮(MinnieMouse)裙子 │8 │件 │ │ ├──┼─────────────┼──┼──┼───────────┤ │13 │米妮(MinnieMouse)背包 │11 │件 │ │ ├──┼─────────────┼──┼──┼───────────┤ │14 │米妮(MinnieMouse)鞋子 │1 │雙 │ │ ├──┼─────────────┼──┼──┼───────────┤ │15 │米妮(MinnieMouse)外套 │1 │件 │ │ ├──┼─────────────┼──┼──┼───────────┤ │16 │米妮(MinnieMouse)圍裙 │7 │件 │ │ ├──┼─────────────┼──┼──┼───────────┤ │17 │米妮(MinnieMouse)玩偶 │10 │件 │ │ ├──┼─────────────┼──┼──┼───────────┤ │18 │米妮(MinnieMouse)泳衣 │7 │件 │ │ ├──┼─────────────┼──┼──┼───────────┤ │19 │米妮(MinnieMouse)內褲 │8 │件 │ │ ├──┼─────────────┼──┼──┼───────────┤ │20 │米妮(MinnieMouse)拖鞋 │7 │雙 │ │ ├──┼─────────────┼──┼──┼───────────┤ │21 │米妮(MinnieMouse)背包 │12 │件 │ │ ├──┼─────────────┼──┼──┼───────────┤ │22 │米奇(MickeyMouse)圍裙 │6 │件 │ │ ├──┼─────────────┼──┼──┼───────────┤ │23 │米奇(MickeyMouse)衣服 │185 │件 │ │ ├──┼─────────────┼──┼──┼───────────┤ │24 │米奇(MickeyMouse)毯子 │12 │件 │ │ ├──┼─────────────┼──┼──┼───────────┤ │25 │米奇(MickeyMouse)褲子 │62 │件 │ │ ├──┼─────────────┼──┼──┼───────────┤ │26 │米奇(MickeyMouse)背包 │32 │件 │ │ ├──┼─────────────┼──┼──┼───────────┤ │27 │米奇(MickeyMouse)雨衣 │31 │件 │ │ ├──┼─────────────┼──┼──┼───────────┤ │28 │米奇(MickeyMouse)鞋子 │15 │雙 │ │ ├──┼─────────────┼──┼──┼───────────┤ │29 │米奇(MickeyMouse)拖鞋 │4 │雙 │ │ ├──┼─────────────┼──┼──┼───────────┤ │30 │米奇(MickeyMouse)玩偶 │2 │件 │ │ ├──┼─────────────┼──┼──┼───────────┤ │31 │卡洛馳(crocs)鞋子 │40 │雙 │ │ ├──┼─────────────┼──┼──┼───────────┤ │32 │白雪公主(Snow White)雨衣│6 │件 │ │ ├──┼─────────────┼──┼──┼───────────┤ │33 │唐老鴨(Donald Duck)衣服 │11 │件 │ │ ├──┼─────────────┼──┼──┼───────────┤ │34 │汽車總動員(Cars)背包 │32 │件 │ │ ├──┼─────────────┼──┼──┼───────────┤ │35 │汽車總動員(Cars)褲子 │23 │件 │ │ ├──┼─────────────┼──┼──┼───────────┤ │36 │汽車總動員(Cars)內褲 │20 │件 │ │ ├──┼─────────────┼──┼──┼───────────┤ │37 │汽車總動員(Cars)鞋子 │10 │雙 │ │ ├──┼─────────────┼──┼──┼───────────┤ │38 │汽車總動員(Cars)泳褲 │20 │件 │ │ ├──┼─────────────┼──┼──┼───────────┤ │39 │汽車總動員(Cars)雨衣 │5 │件 │ │ ├──┼─────────────┼──┼──┼───────────┤ │40 │拉拉熊(Rilakkuma)帽子 │2 │件 │ │ ├──┼─────────────┼──┼──┼───────────┤ │41 │白雪公主(Snow White)圍裙│1 │件 │ │ ├──┼─────────────┼──┼──┼───────────┤ │42 │白雪公主(SnowWhite)雨衣 │9 │件 │ │ ├──┼─────────────┼──┼──┼───────────┤ │43 │白雪公主(SnowWhite)鞋子 │12 │雙 │ │ ├──┼─────────────┼──┼──┼───────────┤ │44 │白雪公主(SnowWhite)包包 │2 │件 │ │ ├──┼─────────────┼──┼──┼───────────┤ │45 │拉拉熊(Rilakkuma)玩偶 │37 │件 │ │ ├──┼─────────────┼──┼──┼───────────┤ │46 │拉拉熊(Rilakkuma)毯子 │18 │件 │ │ ├──┼─────────────┼──┼──┼───────────┤ │47 │拉拉熊(Rilakkuma)布偶 │13 │件 │ │ ├──┼─────────────┼──┼──┼───────────┤ │48 │拉拉熊(Rilakkuma)手提袋 │20 │件 │ │ ├──┼─────────────┼──┼──┼───────────┤ │49 │拉拉熊(Rilakkuma)背包 │2 │件 │ │ ├──┼─────────────┼──┼──┼───────────┤ │50 │拉拉熊(Rilakkuma)雨衣 │16 │件 │ │ ├──┼─────────────┼──┼──┼───────────┤ │51 │白雪公主(SnowWhite)手錶 │1 │件 │ │ ├──┼─────────────┼──┼──┼───────────┤ │52 │拉拉熊(Rilakkuma)內褲 │21 │件 │ │ ├──┼─────────────┼──┼──┼───────────┤ │53 │凱蒂貓(HelloKitty)裙子 │3 │件 │ │ ├──┼─────────────┼──┼──┼───────────┤ │54 │凱蒂貓(HelloKitty)雨衣 │25 │件 │ │ ├──┼─────────────┼──┼──┼───────────┤ │55 │凱蒂貓(HelloKitty)褲子 │51 │件 │ │ ├──┼─────────────┼──┼──┼───────────┤ │56 │凱蒂貓(HelloKitty)眼鏡盒 │9 │件 │ │ ├──┼─────────────┼──┼──┼───────────┤ │57 │凱蒂貓(HelloKitty)泳衣 │12 │件 │ │ ├──┼─────────────┼──┼──┼───────────┤ │58 │凱蒂貓(HelloKitty)背包 │62 │件 │ │ ├──┼─────────────┼──┼──┼───────────┤ │59 │凱蒂貓(HelloKitty)手提袋 │19 │件 │ │ ├──┼─────────────┼──┼──┼───────────┤ │60 │凱蒂貓(HelloKitty)皮夾 │2 │件 │ │ ├──┼─────────────┼──┼──┼───────────┤ │61 │凱蒂貓(HelloKitty)拖鞋 │11 │雙 │ │ ├──┼─────────────┼──┼──┼───────────┤ │62 │凱蒂貓(HelloKitty)內褲 │26 │件 │ │ ├──┼─────────────┼──┼──┼───────────┤ │63 │凱蒂貓(HelloKitty)圍裙 │2 │件 │ │ ├──┼─────────────┼──┼──┼───────────┤ │64 │美樂蒂(MyMelody)內褲 │2 │件 │ │ ├──┼─────────────┼──┼──┼───────────┤ │65 │美樂蒂(MyMelody)包包 │11 │件 │ │ ├──┼─────────────┼──┼──┼───────────┤ │66 │美樂蒂(MyMelody)手提袋 │3 │件 │ │ ├──┼─────────────┼──┼──┼───────────┤ │67 │雙子星(Little Twin Stars) │29 │件 │ │ │ │內褲 │ │ │ │ ├──┼─────────────┼──┼──┼───────────┤ │68 │NIKE衣服 │21 │件 │ │ ├──┼─────────────┼──┼──┼───────────┤ │69 │NIKE鞋子 │32 │雙 │ │ ├──┼─────────────┼──┼──┼───────────┤ │70 │ADIDAS鞋子 │62 │雙 │ │ ├──┼─────────────┼──┼──┼───────────┤ │71 │PUMA鞋子 │47 │雙 │含唐朝公司購得送警扣案│ │ │ │ │ │1雙 │ ├──┼─────────────┼──┼──┼───────────┤ │合計│ │1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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