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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宗揚林青怡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修科技大學
代表人
龔瑞璋
選任辯護人
劉啓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馬文烽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堂鉅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前列被告
代表人
劉堂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山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杰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央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偉展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華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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