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 原告
- 宏總2001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顯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綺雯律師
- 被告
- 徐立雯
- 被告
- 廣澤科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正文
- 被告
-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名浩
- 被告
- 鴻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卓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