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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李承曄

  • 當事人
    楊水勝(原名:楊鑫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6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勝(原名楊鑫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812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2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水勝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楊水勝因積欠洪順震之款項已屆清償期,然尚無力清償,且明知自來路不明管道所購得之支票係無兌現可能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竟於民國99年8、9月間之某日,透過某不詳報載廣告,在高雄市某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購得票面金額為212萬元、票載發票日為99年10月5日之典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 張(付款行:合作金庫新莊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再於購得上開支票後之1週內之某日,將上揭支票持之交付予債主洪順震,佯以新債清償上開積欠之款項,致洪順震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同意以上開支票清償借款,楊水勝即以此方式獲得延期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嗣經洪順震於99年10月5 日將上開支票提示欲兌現時遭退票,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水勝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下稱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審易字卷第17頁、本院易字卷第15至16頁)。 ㈡證人洪順震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詞。 ㈢典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影本1 份。 ㈣典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99年10月5 日之支票影本1張(面額:212萬元、付款行:合作金庫新莊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曾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99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5 年內故意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件行為時:取得本件支票時【即99年8、9月間之某日】後1 週內之某日),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明知其與被害人洪順震間之借款已屆清償期,且尚無能力清償該筆借款予被害人,惟不思以正途與被害人商討延期還款事宜,竟透過報載廣告,在高雄市,以1萬5千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購得俗稱芭樂票之面額212 萬元之支票1 張後,再持之交付予被害人,佯以清償積欠之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以上開支票抵償借款,藉此獲得延期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所為誠屬非是,惟斟酌其就本案犯行手段尚稱平和,又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被害人諒解,並以書面陳明撤回告訴,此有被告與被害人書立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存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74至75頁),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不宜宣告緩刑之理由: 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②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固設有明文,查被告曾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99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前開商業會計法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1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尚不符合緩刑宣告之法定要件,自不得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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