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7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毅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毅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毅賢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七賢路上之太子酒店內,以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 包(驗前淨重共計84.27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57.125公克,驗後淨重共計84.094公克),並將上開愷他命置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嗣於103 年3 月17日凌晨1 時30分許,因不知情之友人孫○綸(88年1 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向蘇毅賢借用機車外出購物,行經高雄市路○區○○路000 巷0 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8 包,始查悉全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蘇毅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孫○綸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4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96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查獲照片15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8 包。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固屬不該;惟念被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家境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8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前揭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由法院諭知沒入銷燬,亦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然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驗前淨重 │ 驗前純質淨重 │ 驗後淨重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145公克│32.269公克    │49.106公克│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121公克 │3.580公克     │5.10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56公克 │3.358公克     │5.03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828公克 │3.246公克     │4.808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891公克 │3.542公克     │4.87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93公克 │3.650公克     │5.073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101公克 │3.735公克     │5.080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38公克 │3.745公克     │5.018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共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捌包│84.273公克│57.125公克    │84.094公克│
│    │(含包裝袋捌只)│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1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