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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8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鑕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8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律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469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律伶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律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13時15分許,在鄒宜玲(聲請意旨誤載為鄒宜鈴,予以更正)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新旺淇門市」( 下稱該超商) 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48 元),並將竊得之物藏於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包內旋即步出該超商外而得手之。嗣經鄒宜玲察覺有異,追至該超商外阻止其離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於該黑色手提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已發還鄒宜玲) ,而查悉上情。

㈡劉律伶因上開案件於同日經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而於同日21時33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飭回後某時許( 聲請意旨誤載此部份犯罪時間為同日21時30分許,應屬有誤,予以更正) ,在址設高雄市○○○路000 號之「金暉飯店」騎樓前,見王軍凱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另基於竊盜之犯意,開啟該機車之置物箱徒手竊取王軍凱所有之鋁製雙節棍1 個( 下稱該雙節棍) ,並將其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王軍凱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該雙節棍( 已發還王軍凱) ,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劉律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鄒宜玲、證人即告訴人王軍凱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103 年9 月11日、9 月14日之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0張及查獲照片6 張。

三、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時間相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8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2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小利,率爾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又被告於犯本件犯行前,除前揭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業因多次竊盜犯行而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此品行資料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實屬不該。惟念被告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且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業均發還被害人及告訴人,此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已稍修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商  品  名  稱        │數量  │ 價值   │
├──┼───────────┼───┼────┤
│ 一 │優果甜坊關西仙草凍    │1 瓶  │30元    │
├──┼───────────┼───┼────┤
│ 二 │優果甜坊濃厚熟布丁    │1 個  │30元    │
├──┼───────────┼───┼────┤
│ 三 │統一AB乳果          │1 個  │20元    │
├──┼───────────┼───┼────┤
│ 四 │瑞穗麥芽牛乳400ml     │1 瓶  │38元    │
├──┼───────────┼───┼────┤
│ 五 │7-ELEVEN萬丹紅豆湯    │1 個  │30元    │
├──┼───────────┼───┼────┤
│ 六 │櫻桃小丸子悠遊卡      │2 張  │200元   │
├──┼───────────┼───┼────┤
│ 七 │貝貝悠遊卡            │1 張  │100元   │
├──┼───────────┼───┼────┤
│ 八 │大耳查布悠遊卡        │1 張  │1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83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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