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俊榮
- 被告
- 陳添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添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6行:「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5272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復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2 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6076號提起公訴(後於98年11月6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判決有罪確定)。」應補充更正為:「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527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又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6076號提起公訴(後於98年11月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判決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㈡、第1行至第6行:「公路總局第三養工處102年9月26日三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188 線修復工程開標決標記錄、工程開標未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移送清單、工程開標報告表、審標結果記錄、聖華公司投標資料(含標單封、標單、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證件封、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招標文件說明附件清單、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施工補充說明、電子憑據資料」應補充更正為「公路總局第三養工處102年9月26日三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188線修復工程開標決標記錄(98年5月14日)、工程開標未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移送清單、工程開標報告表、審標結果紀錄、招標標案等各1 份、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7 份、聖華公司投標資料(含標單封、標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標《標單》、證件封、投標廠商聲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工程招標說明附件清單、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護路面工程)施工補充說明、領標電子憑據資料」之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陳添枝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又被告陳添枝有如補充更正後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添枝為聖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於上開公司之代表人,渠因執行代表人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聖華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定之罰金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陳添枝為使投標機關順利開標,避免流標,竟允許他人借用聖華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藉此虛增投標廠商數目,意圖影響招標之結果,破壞招標之公正、公平性,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係被動配合鍾錦和(已死亡)借牌投標,惡性較輕,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審酌被告聖華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及被告陳添枝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添枝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993號
被 告 陳添枝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1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代表人
陳俊榮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添枝為聖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華公司,為乙等綜合營
造業)實際負責人,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以94年度偵字第1527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
;復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9日
以97年度偵字第6076號提起公訴(後於98年11月6日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判決有罪確定)
。另鍾錦和(已死亡)則為協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志公
司)與上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霸公司,為丙等綜合營造
業)之實際負責人。緣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下稱公路總局第三養工處)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縣道188線6K+000~13K+116路面修復工程」採購
案件(下稱188線修復工程,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乙級以上
之綜合營造業),鍾錦和有意承作,惟因協志公司與上霸公
司均不符合投標資格,故向陳添枝商借聖華公司名義及相關
證件資料參與投標。陳添枝即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在聖華公
司無參與投標並承作意願之情形下,容許鍾錦和借用聖華公
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後鍾錦和即自行製作投標文件並檢
附相關證明資料,於同年5月13日參與投標。嗣於翌日9時30
分許進行開標作業程序,形式上共計有聖華公司等7家合格
廠商投標,復經審標結果,其餘6家廠商均因未附公司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格不符,僅有聖華公司合格,且標價新台
幣(下同)2,779萬元低於底價,而當場決標予聖華公司。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添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公路總局第三養工處102年9月26日三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附之188線修復工程開標決標記錄、工程開標未當場退
還押標金票據移送清單、工程開標報告表、審標結果記錄、
聖華公司投標資料(含標單封、標單、標單總表、詳細價目
表、證件封、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招標文件說明附件清單
、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施工補充說明、電子憑據資料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乙等會員證書、公司登
記證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各1份。
㈢、188線修復工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各1份。
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年11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檢附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下載資料1份。
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所附之電子領標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
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102年12月3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0
0號回覆單所附之通聯紀錄查詢系統結果各1份。
㈥、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協志公司)1份。
二、核被告陳添枝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與證件投標罪嫌。又被告陳添枝為被告
聖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聖華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罪,被告聖華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論處。請
貴院斟酌被告陳添枝屢次出借名義協助他人陪標或供他人投
標,甚而於前案法院審理中,仍為本件犯行之情形,量處適
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劉 穎 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
,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
、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