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3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