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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勇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勇全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勇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6 月9 日17時40分許為警採│102 年9 月7 日11時許          │
│                │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                              │
│                │力拘束期間)                  │                              │
├────────┼───────────────┼───────────────┤
│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4036號│高雄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5190號│
├───┬────┼───────────────┼───────────────┤
│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812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24日                │103 年2 月20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812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2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24日                │103 年2 月20日                │
├───┴────┼───────────────┼───────────────┤
│備            註│高雄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3324號  │高雄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68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