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國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國泰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國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國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