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受刑人
- 江國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2701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關於「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記載「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