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秋華
- 選任辯護人
- 蕭永宏律師
- 被告
- 穗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李文國
- 被告
- 鈺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陳萬鈺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97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秋華、穗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國、鈺惠有限公司、陳萬鈺等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