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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蕙芳顏珮珊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秋華
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律師
被告
穗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即被告
李文國
被告
鈺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即被告
陳萬鈺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97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秋華、穗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國、鈺惠有限公司、陳萬鈺等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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