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洪榮家、方錦源、陳盈吉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4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李○○」署名及指印各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與李○○為夫妻關係(已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離異),因經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2 年10月22日某時許,未獲李○○之同意或授權,私自持執李○○之身分證、駕駛執照,連同李○○所有、供甲○○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及該車之行車執照,前往址設屏東市○○路0 段000 號之順發當舖內,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典當上開自小客貨車而予以侵占入己,繼而冒用李○○名義,於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本票2 張之「發票人」欄分別偽造「李○○」署名及指印各1 枚,並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借款契約書之「立契約人」、「立契約書人」欄分別偽造「李○○」署名及指印各1 枚,藉以表示係李○○向順發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意思,再連同前揭李○○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及上開自小客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交付給順發當舖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及順發當舖。嗣經李○○察覺,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審查):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前開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適宜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依前開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 卷第28、40、41頁,本院卷第62頁、第74頁反面、第88頁反面、第8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於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2 、3 頁,偵1 卷第10頁正、反面,偵2 卷第40頁),並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李○○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影本、當票各1 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張、借款契約書1 張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3頁,偵1 卷第7 、8 、11至13頁)。是本件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均相符合,應堪採認。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被告偽造「李○○」署名及指印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有價證券及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偽造有價證券之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刑,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度可謂重大,本院考量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本票金額各僅10萬元,金額非鉅,數量亦僅有2 張,且均係擔保同一借款債權10萬元,較一般大型經濟犯罪者或販賣「空頭支票」集團,動輒偽造數量龐大之有價證券相較,顯然有別,則以本件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本票所生之輕微損害,倘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 年,猶嫌過重,本件可謂情輕法重,被告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稱良好,然其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自小客貨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本票之行為,除對有價證券交易流通安全造成妨害外,對於告訴人李○○之財產權、被害人「順發當舖」之借款債權亦均有所危害,行為確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然念其犯後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所偽造2 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各僅有10萬元,金額非鉅,且均係擔保同一借款債權10萬元,告訴人所受損害有限。另考量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國中夜間部畢業,現擔任臨時工,月收入約1 萬多元,已與告訴人離婚,現與父母及大女兒同住等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末衡酌被告現罹患高血壓、糖尿病,且右眼糖尿病視網膜增生性病變併發視網膜剝離並玻璃體出血,而於104 年3 月27日接受右眼複雜性平坦部玻璃體切除及雷射和矽油注入手術,現門診追蹤右眼視力為0.01,有診斷證明書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又因票據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為票據法第15條所明定,被告以自己名義在上開支票上背書,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仍應負背書人責任,此背書部分不在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甲○○偽造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本票 2紙,其中「發票人」欄內關於甲○○、楊正洵簽名擔任共同發票人之部分為真正,是被告偽造「李○○」署名及指印簽發上開本票,並不影響甲○○、楊正洵簽名真正之效力,而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以占有票據為必要,自不得宣告沒收該2 張本票,惟該2 張本票上偽造「李○○」之署名及指印各2 枚,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予以沒收之。 ㈡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借款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立契約人」欄所載之「李○○」署名及指印各2 枚,均係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自承如上,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55條、第59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容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偽造之有價證券及文書上之署押): ┌──┬──────────┬──────────┬───┐ │編號│偽造之有價證券或文書│偽造署押之名稱及數量│備註 │ ├──┼──────────┼──────────┼───┤ │ 1 │票號:CH550737號,發│「發票人」欄偽造之「│未扣案│ │ │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李○○」署名及指印各│ │ │ │22日,面額新臺幣10萬│1 枚 │ │ │ │元之本票1 張 │ │ │ ├──┼──────────┼──────────┼───┤ │ 2 │借款契約書1 份 │「立契約人」欄偽造之│未扣案│ │ │ │「李○○」署名及指印│ │ │ │ │各1 枚 │ │ │ │ ├──────────┤ │ │ │ │「立契約書人」欄偽造│ │ │ │ │之「李○○」署名及指│ │ │ │ │印各1 枚 │ │ ├──┼──────────┼──────────┼───┤ │ 3 │附表編號2 所示借款契│「發票人」欄偽造之「│未扣案│ │ │約書所附,發票日為民│李○○」署名及指印各│ │ │ │國102 年10月22日,面│1 枚 │ │ │ │額新臺幣10萬元之本票│ │ │ │ │1 張 │ │ │ ├──┼──────────┴──────────┴───┤ │共計│偽造之「李○○」署名及指印各4 枚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