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贏龍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順宗
- 兼被告
- 上 一 人 陳靜娟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被告
- 贏鼎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一人代表 陳慧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人兼被告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人兼被告
- 上 一 人 周振宇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被告
- 呂麗娥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
- 居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0號5樓
-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 被 告 陳建宏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高雄市○○區○○○路000 ○00號
-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 陳建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 上二人共同 孟昭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被 告 陳苡林
- 范瑋玲
- 上二人共同 楊申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被 告 蔣錦雲
-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 被 告 曾麒峵
- 指定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 被 告 林平堯
- 指定辯護人 劉嵐律師
- 被 告 潘俊男
-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 被 告 胡敏雄
-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 被 告 楊榮輝
- 趙樹德
- 上二人共同 林祺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被 告 呂姵儀
-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 被 告 許璇慧
- 指定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 被 告 王士晉
- 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 被 告 楊寧
-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 被 告 黃衫育
-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均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
。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原記載「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云云,其中針對被告王士晉所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部分要與附表記載不符,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茲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