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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李東柏李承曄曾鈴媖

  • 當事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志宏黃銘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原   告 柯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黃銘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6 號),經原告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志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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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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