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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廣昇洪韻婷柯盛益

原告
蘇昭陽
被告
魏清池
被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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