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原 告 蘇昭陽 被 告 魏清池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