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3號原 告 李貞儀 被 告 曾明偉 李駿杰即三太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6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