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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郭育秀王令冠

原告
李貞儀
被告
曾明偉

      李駿杰即三太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6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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