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楊財隆 翁碧蓮 被 告 台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曾惠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