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馬蘭金玉 馬秀怡 馬秀娟 馬文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徐巨鋐 長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彬 上列被告徐巨鋐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長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