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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環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環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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