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簡溢伸 法定代理人 簡茂寅 梁良真 訴訟代理人 王文釵 被 告 楊登翔 豐億商行(即楊嘉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