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8號原 告 黃業宣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被 告 温勇泉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