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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唐照明葉文博黃政忠

原   告
薛皓宇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賴麗美
被   告
黃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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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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