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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唐照明郭任昇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柳惠馨
被告
李明山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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