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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4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志龍,有送達證書為憑。被告雖於103 年7 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 年8 月26日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補正期限於103 年9 月1 日(星期一)屆滿,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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