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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郭任昇

  • 被告
    賴擁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5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擁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33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擁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賴擁裕自民國101年10月22日起受僱為址設嘉義縣民雄鄉○ ○路00號之「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銷售專員,負責為永盛公司招攬客戶及代收客戶繳交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其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出貨時間之隔月同日,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竟未依規定將貨款彙整繳回永盛公司,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接續將所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249,850元,供己花用或清償個 人之債務。嗣因賴擁裕所代收之款項遲未繳回,經永盛公司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盛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賴擁裕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欣磊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永盛公司客戶對應收對帳單13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於行為時係擔任永盛公司之銷售專員,負責銷售公司產品,並代為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將職務上本應轉交予公司之費用予以侵占入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2年2月4日 起至102年7月1日止之侵占行為,係利用擔任永盛公司前揭 職務之機會,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惟起訴書認各次業務侵占行為,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接續侵占業務上代收之貨款,金額合計高達24萬9,850元,造成永盛公司受有財產上 之損害,且迄今尚未賠償其所侵占之金額,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本案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侵占金額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地點 │出貨時間 │侵占金額│ ├──┼────────┼───────┼─────┼────┤ │ 1 │尚宏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隆│102.04.26 │2880元 │ │ │ │興街41號 ├─────┼────┤ │ │ │ │102.05.16 │3600元 │ │ │ │ ├─────┼────┤ │ │ │ │102.05.17 │5200元 │ ├──┼────────┼───────┼─────┼────┤ │ 2 │竑樺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左│102.02.28 │2900元 │ │ │ │營大路606 之1 ├─────┼────┤ │ │ │號 │102.03.02 │2000元 │ │ │ │ ├─────┼────┤ │ │ │ │102.03.26 │4800元 │ │ │ │ ├─────┼────┤ │ │ │ │102.04.06 │2200元 │ │ │ │ ├─────┼────┤ │ │ │ │102.04.11 │1320元 │ │ │ │ ├─────┼────┤ │ │ │ │102.04.26 │5200元 │ │ │ │ ├─────┼────┤ │ │ │ │102.05.06 │3600元 │ ├──┼────────┼───────┼─────┼────┤ │ 3 │新瑞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3.20 │112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 4 │奕新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16 │130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102.05.27 │12500元 │ ├──┼────────┼───────┼─────┼────┤ │ 5 │銓鎰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文│102.03.29 │13500元 │ │ │ │華路6-1號 │ │ │ ├──┼────────┼───────┼─────┼────┤ │ 6 │吉中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大│102.04.01 │22500元 │ │ │ │新路166號 │ │ │ ├──┼────────┼───────┼─────┼────┤ │ 7 │益豐汽車服務廠 │高雄市岡山區介│102.02.26 │14400元 │ │ │ │壽東路231-2號 ├─────┼────┤ │ │ │ │102.04.11 │24000元 │ │ │ │ ├─────┼────┤ │ │ │ │102.05.06 │6400元 │ ├──┼────────┼───────┼─────┼────┤ │ 8 │翔吉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燕巢區角│102.05.13 │12000元 │ │ │ │宿路49之3號 │ │ │ ├──┼────────┼───────┼─────┼────┤ │ 9 │鑫穎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鳳山區光│102.02.04 │20000元 │ │ │ │遠路70巷2號 │ │ │ ├──┼────────┼───────┼─────┼────┤ │ 10 │承豐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內埔鄉壽│102.07.01 │7250元 │ │ │ │比路380號 │ │ │ ├──┼────────┼───────┼─────┼────┤ │ 11 │千大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四│102.03.27 │2000元 │ │ │ │維路515號 ├─────┼────┤ │ │ │ │102.04.26 │21600元 │ ├──┼────────┼───────┼─────┼────┤ │ 12 │東鉅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德│102.02.27 │6800元 │ │ │ │星路392巷15號 ├─────┼────┤ │ │ │ │102.03.13 │5100元 │ │ │ │ ├─────┼────┤ │ │ │ │102.04.05 │14800元 │ ├──┼────────┼───────┼─────┼────┤ │ 13 │林錦登 │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27 │9100元 │ │ │ │功路13之1號 │(起訴書誤│ │ │ │ │ │載為 │ │ │ │ │ │103.05.27 │ │ │ │ │ │) │ │ ├──┴────────┴───────┴─────┼────┤ │ 合 計 │24985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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