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源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1456 號),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2 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源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2 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撤銷原判決,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