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自字第14號
- 自訴人
- 全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自訴人
- 兼 曾全暘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蕭登元
李偉杰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蕭登元、李偉杰提起自訴,原曾委任陳里己、楊啟志、陳勁宇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自訴案件,然上開自訴代理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具狀均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在卷可查,經本院於103年5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裁定已於103 年5 月23日、103 年5 月26日先後送達自訴人全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曾全暘,並分別經受僱人及本人收受,有本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4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均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院,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