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劉美香
- 被告盧俊陞、盧義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陞 被 告 盧義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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