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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劉美香

  • 被告
    盧俊陞盧義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陞 被   告 盧義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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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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