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振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
字第201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元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叁拾壹枚,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共捌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叁拾壹枚,均沒收之。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振元為陳吉祥之胞弟,因缺錢花用,竟利用陳吉祥長年旅居越南工作之機會,先竊取由發卡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掛號寄送至陳吉祥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之3住所地、持卡人為陳吉祥之樂活玉璽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後,明知其未得陳吉祥之同意或授權,竟於自行開通卡片後,持上開信用卡為下列犯行:
(一)各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祥之名義,向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佯稱為該信用卡之有權使用者而欲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3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並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陳吉祥」之署名各1枚,表示係陳吉祥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各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並將偽造完成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職員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特約商店職員均誤認係該信用卡正當持卡人持卡消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予陳振元,足生損害於陳吉祥、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各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之信用卡特約業者「富邦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富邦MOMO購物網」(下稱「富邦MOMO購物公司」),以輸入陳吉祥上開聯邦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之方式,偽造陳吉祥本人或授權使用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支付購買商品,使富邦MOMO購物公司得據以先向聯邦銀行請款,再由聯邦銀行轉向陳吉祥請款用意之電磁紀錄,並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而行使之,致富邦MOMO購物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陳振元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同意其以刷卡付款方式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3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陳吉祥、特約業者富邦MOMO購物公司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三)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祥之名義,前往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之特約商店,以感應式消費無需簽名之方式,刷卡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至89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使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陳振元係該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至89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予陳振元。
(四)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假冒陳吉祥之名義,前往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假裝係該信用卡正當持卡人欲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物品,惟因刷卡失敗、尚未偽簽簽帳單而未得逞。嗣因陳吉祥發覺名下信用卡自動扣繳金額異常增加,經向聯邦銀行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聯邦銀行委由翁祥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元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56頁、第7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翁祥宙、證人即被害人陳吉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1至6頁、偵一卷第13頁、偵二卷第31頁、第55頁、第73至74頁);並有爭議交易聲明書、信用卡郵件查詢資料、簽帳單影本、信用卡盜刷明細、被告及證人陳吉祥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資料、授權交易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見警一卷第9至61頁、偵一卷第9至10頁、偵二卷第36至40頁)。從而,因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條法定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則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論罪科刑:
(一)按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署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外,並為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亦即,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復為信用卡發卡銀行執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而為特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表彰,自應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次按所謂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乃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就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犯行,係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網路購買商品時,以電腦輸入填載陳吉祥之姓名、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及信用卡檢核碼等資料,以電腦處理之符號以表示為陳吉祥同意依據該聯邦銀行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其在網路上取得相關服務消費所填載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
(二)是核被告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三)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就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於同一特約商店2次盜刷消費,係於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之一行為,應論以一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被告於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各次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其後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其於事實一(二)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冒用「陳吉祥」名義,透過網際網路在信用卡特約業者網站上輸入持卡人姓名、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之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進而以網路傳輸予特約商店以行使,其各次偽造準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盜刷信用卡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盜用他人信用卡認證資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上揭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犯行雖僅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判。被告所犯前開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1罪)、事實一(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3罪)、事實一(三)如附表二編號4至89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86罪)、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合計共12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事實一(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已著手為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財產損害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盜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費,明顯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不僅使聯邦銀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使被害人陳吉祥有遭銀行追償債務之風險,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除獲得被害人陳吉祥之原諒外,亦與聯邦銀行達成和解,並已償還所積欠款項,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103年12月22日審判筆錄、和解書、匯款單據各一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8、39、79頁),顯見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堪可見其悔改之心,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衡酌前開情狀,各諭知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經審酌被告上開盜刷他人信用卡之犯行,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00年11月至101年10日間,且盜刷同一張信用卡,犯罪手段相同,均係侵害社會公共信用法益、真正名義人陳吉祥及聯邦銀行權益,是綜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其等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簽帳單,業經被告交付予商家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乃均不宣告沒收,惟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簽帳單簽名欄上所偽造之「陳吉祥」署名共計3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在被告所涉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3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且於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等情,亦如前述,足見被告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之諭知,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219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盜刷信用卡並偽造署名既遂(有簽單)┌─┬──────┬───────────┬────────────┬────┬─────────┐│編│盜刷時間 │特店商店 │刷卡金額 │偽造署名│宣告刑 ││號│ │ │ │ │ │├─┼──────┼───────────┼────────────┼────┼─────────┤│1 │100年11月26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新台幣(下同)15│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8時47分 │469號之全國加油店九如 │00元並偽簽「陳吉祥」之署│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站 │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 │100年12月2日│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66│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7時7分 │號之台灣中油建國二路站│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3 │100年12月8日│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2 │盜刷一筆9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20時16分 │號之台灣中油覺民路站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4 │100年12月13 │高雄市○○區○○街00號│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1時54分 │之台灣中油四維三路站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5 │100年12月16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6時53分 │105號之台灣中油青年路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站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6 │100年12月19 │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2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9時29分 │號之台灣中油覺民路站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7 │100年12月23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10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2時56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路站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8 │101年1月11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85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9時30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9 │101年1月21日│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盜刷一筆834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20時13分 │157號之家樂福光華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0│101年1月2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盜刷一筆88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9時20分 │463號之大樂股份有限公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1│101年4月10日│高雄市○○區○○路00號│盜刷一筆49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1時42分 │之全家福光榮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2│101年4月2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638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9時10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3│101年5月13日│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5│盜刷一筆211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9時0分 │號之愛國超市壹大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4│101年6月16日│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 │盜刷一筆10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0時0分 │197號之全國加油站三多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路加油店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5│101年7月8日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 │盜刷一筆1799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8時13分 │號之順發3C量販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6│101年7月12日│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116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5時33分 │號之20之東方油品股份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限公司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7│101年7月22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盜刷一筆1083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1時8分 │463號之大樂股份有限公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8│101年7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路0號 │盜刷一筆9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4時13分 │之泰山加油站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19│101年8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盜刷一筆19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21時16分 │157號之家樂福光華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0│101年8月21日│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120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8時40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路店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1│101年8月23日│同上 │盜刷一筆95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17時56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2│101年8月29日│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3│盜刷一筆494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20時58分 │號、13之1號之大輪世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3│101年9月24日│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5時5分 │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路店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4│101年9月27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5時8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5│101年10月4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5時11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6│101年10月7日│同上 │盜刷一筆8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4時57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7│101年10月9日│同上 │盜刷一筆70元並偽簽「陳吉│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5時1分 │ │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簽│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8│101年10月14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盜刷一筆25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2時29分 │之1號之好樂視眼鏡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29│101年10月14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899元並偽簽「陳 │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7時47分 │501號之布塞車汽車百貨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有限公司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30│101年10月17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盜刷一筆2500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5時7分 │之1號之好樂視眼鏡行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31│101年10月21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盜刷一筆2299元並偽簽「陳│偽造「陳│陳振元犯行使偽造私││ │日16時19分 │501號之金弘笙高雄店 │吉祥」之署名於信用卡消費│吉祥」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簽帳單上。 │署名1枚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未扣案之信用││ │ │ │ │ │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 │ │ │ │之「陳吉祥」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免簽名)┌─┬──────┬───────────┬─────┬─────┬─────────┐│編│盜刷時間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 刷卡方式 │宣告刑 ││號│ │ │ │ │ │├─┼──────┼───────────┼─────┼─────┼─────────┤│1 │101年3月30日│臺北市○○區○○街00號│1248元 │網路購物刷│陳振元犯行使偽造準││ │12時43分 │2樓之富邦MOMO購物 │ │卡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2 │101年8月17日│同上 │19700元 │網路購物刷│陳振元犯行使偽造準││ │23時10分 │ │ │卡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3 │101年10月22 │同上 │5870元 │網路購物刷│陳振元犯行使偽造準││ │日22時59分 │ │ │卡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4 │100年11月26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21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6時56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100年12月18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 │90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8時12分 │117巷1號之家樂福大順店│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 │100年12月23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9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1時27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 │100年12月23 │同上 │27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1時32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 │100年12月23 │同上 │28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2時2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 │101年1月1日 │高雄市○○區○○街號56│12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26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1年1月6日 │同上 │9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0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1年1月10日│同上 │10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1時56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1年1月14日│同上 │9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09時10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1年1月17日│同上 │101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5時33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1年1月18日│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72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31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1年1月21日│高雄市○○區○○街號56│8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45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1年1月24日│同上 │11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4時01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1年1月24日│高雄市○○區○○路00號│6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2時25分 │之大潤發鳳山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1年1月28日│高雄市○○區○○街號56│101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37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1年1月31日│同上 │10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32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1年2月5日 │同上 │10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0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1年2月6日 │高雄市○○區○○路00號│290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31分 │之大潤發鳳山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1年2月10日│高雄市○○區○○街號56│9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25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1年2月14日│同上 │10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1年2月18日│同上 │9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1年2月19日│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18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37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1年2月24日│高雄市○○區○○街號56│9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30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1年2月28日│同上 │8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49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1年3月4日 │同上 │9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1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101年3月10日│同上 │10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7時1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1年3月16日│同上 │11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1年3月18日│同上 │9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4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101年3月23日│同上 │9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49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1年3月28日│同上 │102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101年4月1日 │同上 │65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33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101年4月5日 │同上 │9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1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101年4月10日│同上 │13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31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101年4月14日│同上 │111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9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101年4月18日│同上 │12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2時1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101年4月22日│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92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5時13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101年4月23日│高雄市○○區○○街號56│10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06時25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誤載│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為19時10分)│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1年4月30日│同上 │10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06時18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101年5月5日 │同上 │12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101年5月14日│同上 │102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4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4│101年5月22日│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9 │49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3時27分 │號之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店│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101年5月22日│同上 │54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3時40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6│101年6月1日 │高雄市○○區○○街號56│72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0時22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101年6月4日 │同上 │10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29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101年6月4日 │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65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01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101年6月6日 │高雄市○○區○○街號56│2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41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101年6月6日 │同上 │9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46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1年6月18日│同上 │92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54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101年6月19日│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49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4時7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101年6月22日│高雄市○○區○○街號56│9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5時41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101年6月25日│同上 │8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5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101年7月2日 │同上 │6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16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101年7月4日 │同上 │6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3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101年7月7日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43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7時39分 │463號之大樂股份有限公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101年7月8日 │高雄市○○區○○街號56│25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42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101年7月10日│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38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32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101年7月12日│同上 │279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23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1年7月14日│高雄市○○區○○街號56│9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23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101年7月17日│同上 │8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0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101年7月21日│同上 │8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7時12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101年7月24日│同上 │8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6時05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101年7月27日│同上 │11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33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101年7月30日│同上 │8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36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101年8月3日 │同上 │11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23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101年8月5日 │同上 │22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9時5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101年8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68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52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101年8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23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1時29分 │157號之家樂福光華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01年8月8日 │高雄市○○區○○街號56│10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3時03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101年8月10日│同上 │11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27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101年8月11日│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 │23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2時14分 │117巷1號之家樂福大順店│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101年8月12日│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71 │55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0時26分 │號之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誤載│司高雄平等分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為10時28分)│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5│101年8月21日│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288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3時18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6│101年8月21日│同上 │617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3時52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7│101年8月26日│高雄市○○區○○街號56│25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8時45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8│101年8月26日│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635 │33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20時34分 │號之家樂福澄清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101年8月31日│高雄市○○區○○街號56│94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08時40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0│101年10月1日│同上 │7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10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01年10月2日│同上 │71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1時16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2│101年10月2日│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35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10時26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3│101年10月11 │高雄市○○區○○街號56│95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1時58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4│101年10月12 │同上 │8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9時19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5│101年10月14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523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1時43分 │688號之大買家高雄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6│101年10月16 │高雄市○○區○○街號56│9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8時19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7│101年10月19 │同上 │96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0時21分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8│101年10月25 │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635 │210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4時28分 │號之家樂福澄清店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101年10月26 │高雄市○○區○○街號56│88元 │感應式刷卡│陳振元犯詐欺取財罪││ │日12時36分 │-1之台灣中油大義街站自│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助加油站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盜刷信用卡未遂 ┌─┬──────┬───────────┬─────┬───────┐ │編│盜刷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及店員 │刷卡金額 │宣告刑 │ │號│ │ │ │ │ ├─┼──────┼───────────┼─────┼───────┤ │1 │101年10月30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各筆均為80│陳振元犯詐欺取│ │ │日12時12分、│251號之台灣中油中正四 │元 │財未遂罪,處拘│ │ │12時13分 │路站,不詳成年店員 │ │役參拾日,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