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20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富幃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富幃係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地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之6 、於民國98年2 月27日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之7 ,登記負責人係皮培光,現正另案通緝中)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張富幃、皮培光均知悉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天地電公司並無向附表一至六所示各營業人即嘉樂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嘉樂財公司)、祥慧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祥慧公司)、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湧昌公司)、明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聖公司)等4 家公司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8年1 月至同年12月間止,在附表一至六所示每二個月一期之營業稅期,以天地電公司名義,分別填製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一至六所示湧昌公司等4 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使上開各營業人得於各營業稅期內,分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至六所示共4 家公司分別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富幃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OO、陳OO、劉OO、林OO、蘇OO、毛OO、郭OO、王OO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102年5月24日(102)國世彰美字第18號函暨所 附之支票正反面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銷售稅課談話紀錄用紙(談話人:陳銀庫)、陳銀庫承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銷售稅課談話紀錄用紙(談話人:林豊兒)、林豊兒承諾書、明聖國際有限公司發票、匯款回條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2年12月4日高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1月29日高港客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32之1號倉庫樓上辦公室租賃契約、高雄港務局32-1號倉庫樓 上辦公室面積圖、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34之1號倉庫一樓辦 公室租賃契約、高雄港務局34-1號倉庫一樓部分辦公室位置圖、高雄港棧34之1號一樓左邊小倉庫租賃契約、高雄港棧34之1號1樓辦公室後方室內面積租賃契約、棧34之1號1樓辦 公室後方及左方室內位置面積、天地電公司(BAN:00000000)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天地電公司幫助下游營業 人(湧昌公司)涉嫌逃漏稅額統計表、天地電公司幫助下游營業人(嘉樂財公司)涉嫌逃漏稅額統計表、天地電公司幫助下游營業人(祥慧公司)涉嫌逃漏稅額統計表、天地電公司幫助下游營業人(明聖公司)涉嫌逃漏稅額統計表、天地電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天地電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7年房屋稅繳款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天地電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天地電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天地電公司章程(98年6月1日修訂)、天地電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天地電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天地電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98年-100年)、天地電公司98年1月至 98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進項來源 明細(排名前10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名)、天 地電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天地電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談話人:張富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談話人:林OO)、常年稅務申報委任終止契約書、98年度1月-12月歸還天地電公司單據憑證張數、99年度1月-12月歸還天地電公司單據憑證張數、高雄港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營業許可證(勻浤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談話筆錄(詠春興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王O源)、詠春興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01年6月28日合金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及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湧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湧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湧昌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第三課談話記錄用紙、湧昌公司取得天地電公司發票、付款簽收回執單、支票、承攬合約書及其附件、傳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受話人:林O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102年5月24日(102)國世彰美字第18號函暨所附之 支票正反面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紀錄、嘉樂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嘉樂財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嘉樂財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2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20名)、工程合約書(豪建大樓監視系統)、報價單、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101 年7月18日華南高存字第153號函暨所附之嘉樂財公司往來明細表、相關借貸傳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101年7月20日華東苓存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取款憑條、華南商 業銀行光華分行101年7月25日華光存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取款憑條、祥慧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祥慧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祥慧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工程合約書(名發皇家花園監視系統)、報價單、仁武區農會101 年6月28日仁區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 表、開戶基本資料、仁武區農會101年7月24日仁區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 行101年9月18日博愛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表、支票、明聖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明聖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明聖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土方開挖)、發票、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101年7月10日合金鼓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1年7月6日華楠存字第101100號函暨所 附之交易明細、轉帳借貸傳票、開戶資料、大額提領資料、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一至六所為,係犯6 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以及6 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共犯皮培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於附表一至六所示每二月1 期之同一營業稅期間,基於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同一目的,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因該同一稅期內所開立之多數不實統一發票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即以每一營業稅期各論以一罪)。另被告上開6 次填製不實罪、及6 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共6 罪)。再被告上開6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為被告上開各次行為,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除謀公司福祉外,亦負有一定之社會責任,然其竟無視於法令規定,以前揭所述之虛開發票方式,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暨其動機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手段係以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智識程度係專科畢業、案發時係擔任天地電公司負責人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並非完全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所述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一: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1 、2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嘉樂財工程有限│98年1 月│DU00000000│ 652,000 元│ 32,600元│ │ │公司(00000000├────┼─────┼──────┼─────┤ │ │) │98年2 月│DU00000000│ 50,000 元│ 2,500元│ │ │ ├────┼─────┼──────┼─────┤ │ │ │98年2 月│DU00000000│ 277,000 元│ 13,850元│ ├──┼───────┼────┼─────┼──────┼─────┤ │ 2 │祥慧工程有限公│98年1 月│DU00000000│1,635,000 元│ 81,750元│ │ │司(00000000)├────┼─────┼──────┼─────┤ │ │ │98年1 月│DU00000000│ 138,700 元│ 6,935元│ │ │ ├────┼─────┼──────┼─────┤ │ │ │98年2 月│DU00000000│ 102,000 元│ 5,100元│ ├──┴───────┴────┴─────┼──────┼─────┤ │合計: │2,854,700 元│ 142,735元│ └─────────────────────┴──────┴─────┘ ┌──────────────────────────────────┐ │附表二: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3 、4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祥慧工程有限公│98年3 月│EU00000000│ 987,500 元│ 49,375元│ │ │司(00000000)├────┼─────┼──────┼─────┤ │ │ │98年3 月│EU00000000│ 996,700 元│ 49,835元│ │ │ ├────┼─────┼──────┼─────┤ │ │ │98年4 月│EU00000000│ 953,000 元│ 47,650元│ │ │ ├────┼─────┼──────┼─────┤ │ │ │98年4 月│EU00000000│ 765,000 元│ 38,250元│ ├──┴───────┴────┴─────┼──────┼─────┤ │合計: │3,702,200 元│ 185,110元│ └─────────────────────┴──────┴─────┘ ┌──────────────────────────────────┐ │附表三: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5 、6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嘉樂財工程有限│98年5 月│FU00000000│ 328,000 元│ 16,400元│ │ │公司(00000000├────┼─────┼──────┼─────┤ │ │) │98年5 月│FU00000000│ 354,000 元│ 17,700元│ │ │ ├────┼─────┼──────┼─────┤ │ │ │98年5 月│FU00000000│ 318,000 元│ 15,900元│ │ │ ├────┼─────┼──────┼─────┤ │ │ │98年6 月│FU00000000│ 328,333 元│ 16,417元│ │ │ ├────┼─────┼──────┼─────┤ │ │ │98年6 月│FU00000000│ 375,600 元│ 18,780元│ │ │ ├────┼─────┼──────┼─────┤ │ │ │98年6 月│FU00000000│ 296,067 元│ 14,803元│ ├──┼───────┼────┼─────┼──────┼─────┤ │ 2 │祥慧工程有限公│98年5 月│FU00000000│ 40,000 元│ 2,000元│ │ │司(00000000)├────┼─────┼──────┼─────┤ │ │ │98年6 月│FU00000000│ 77,000 元│ 3,850元│ ├──┴───────┴────┴─────┼──────┼─────┤ │合計: │2,117,000 元│ 105,850元│ └─────────────────────┴──────┴─────┘ ┌──────────────────────────────────┐ │附表四: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7 、8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嘉樂財工程有限│98年7 月│GU00000000│ 245,700 元│ 12,285元│ │ │公司(00000000├────┼─────┼──────┼─────┤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61,900 元│ 13,095元│ │ │ ├────┼─────┼──────┼─────┤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93,200 元│ 14,660元│ │ │ ├────┼─────┼──────┼─────┤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59,200 元│ 12,960元│ ├──┼───────┼────┼─────┼──────┼─────┤ │ 2 │明聖國際有限公│98年7 月│GU00000000│ 255,000 元│ 12,750元│ │ │司(00000000)├────┼─────┼──────┼─────┤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92,500 元│ 14,625元│ │ │ ├────┼─────┼──────┼─────┤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47,500 元│ 12,375元│ │ │ ├────┼─────┼──────┼─────┤ │ │ │98年7 月│GU00000000│ 330,000 元│ 16,500元│ │ │ ├────┼─────┼──────┼─────┤ │ │ │98年7 月│GU00000000│ 249,000 元│ 12,450元│ │ │ ├────┼─────┼──────┼─────┤ │ │ │98年8 月│GU00000000│ 288,000 元│ 14,400元│ ├──┴───────┴────┴─────┼──────┼─────┤ │合計: │2,722,000 元│ 136,100元│ └─────────────────────┴──────┴─────┘ ┌──────────────────────────────────┐ │附表五: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9 、10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湧昌工程有限公│98年9 月│HU00000000│ 575,000 元│ 28,750元│ │ │司(00000000)├────┼─────┼──────┼─────┤ │ │ │98年10月│HU00000000│ 575,000 元│ 28,7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575,000 元│ 28,7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345,000 元│ 17,250元│ ├──┼───────┼────┼─────┼──────┼─────┤ │ 2 │明聖國際有限公│98年9 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司(00000000)├────┼─────┼──────┼─────┤ │ │ │98年9 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 ├────┼─────┼──────┼─────┤ │ │ │98年9 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 ├────┼─────┼──────┼─────┤ │ │ │98年9 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75,000 元│ 3,750元│ ├──┴───────┴────┴─────┼──────┼─────┤ │合計: │2,595,000 元│ 129,750元│ └─────────────────────┴──────┴─────┘ ┌──────────────────────────────────┐ │附表六: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年期別:98年11、12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統一編號) │ │ │ │ │ ├──┼───────┼────┼─────┼──────┼─────┤ │ 1 │嘉樂財工程有限│98年11月│JU00000000│ 470,000 元│ 23,500元│ │ │公司(00000000├────┼─────┼──────┼─────┤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80,000 元│ 19,0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513,000 元│ 25,65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89,000 元│ 19,450元│ ├──┼───────┼────┼─────┼──────┼─────┤ │ 2 │明聖國際有限公│98年11月│JU00000000│ 92,410 元│ 4,621元│ │ │司(00000000)│ │ │ │ │ ├──┴───────┴────┴─────┼──────┼─────┤ │合計: │1,844,410 元│ 92,221元│ └─────────────────────┴──────┴─────┘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