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炯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166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炯宏犯業務侵占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陳炯宏自民國97年間,任職於利昌藥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下稱利昌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運送利昌公司之藥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2 、3 及附表編號4 至112 所示之時間,向各附表所示利昌公司往來之客戶廠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支票後,未將收得之貨款、支票繳回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侵占金額、收款方式、收款單號、侵占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於99年9 月17日,送貨至利昌公司之廠商眾安藥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時,趁眾安藥局現場人員不注意之際,未經眾安藥局負責人黃曾美安同意,擅自拿取眾安藥局之發票章,在利昌公司銷貨單客戶簽章欄盜蓋「成安實業社」發票章印文1 枚,並在品名規格欄位填寫18銅人藥散20罐、喇叭(400 ’S )藥散10罐,偽填眾安藥局欲向利昌公司訂購上開藥品之意,而偽造利昌公司單號0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回至利昌公司後,持上述銷貨單向利昌公司負責人陳美菁行使,致陳美菁誤認眾安藥局有訂購上開藥品之意而陷於錯誤,讓陳炯宏領出上開藥品【價值約計新臺幣(下同)10000 元】,足生損害於眾安藥局及利昌公司,陳炯宏隨即將上開藥品出售獲利。 ⒉於99年9 月21日,送貨至明賢西藥房(址設高雄市○○區○○00號)時,趁明賢西藥房現場人員不注意之際,未經明賢西藥房負責人洪朝賢同意,擅自拿取明賢西藥房之店章,於利昌公司銷貨單客戶簽章欄盜蓋「明賢西藥房印」印文1 枚,並在品名規格欄位填寫萬金油(白)2 打、富力康20支,偽填明賢西藥房欲向利昌公司訂購上開藥品之意,而偽造利昌公司單號0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回至利昌公司後,持向陳美菁行使,致陳美菁誤以為明賢西藥房確有訂購上開藥品之意而陷於錯誤,讓陳炯宏領出上開藥品(價值約計4440元),足生損害於明賢西藥房及利昌公司,陳炯宏隨即將上開藥品出售獲利。 二、案經利昌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炯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審訴緝卷第45、52頁),核與證人即利昌公司負責人陳美菁、眾安藥局負責人黃曾美安、明賢西藥房負責人洪朝賢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7 至8 、15、29至30、36至37頁,偵二卷第28至29、39頁及背面),並有利昌公司銷貨單2 紙、切結書、領取帳單登記表3 紙等件附卷可參(見偵一卷第9 、10、18頁,偵二卷第31至33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如被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併合處罰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增訂第2 項之規定則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反觀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強制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造成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將因其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宣告併合處罰之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附表編號1 、2 、3 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日期分別為97年11月2 日、98年5 月12日及98年7 月15日,時間並未密接,自難論以接續行為;另附表編號4 至112 部分,被告仍利用擔任利昌公司同一職務之機會,基於同一侵占犯意之決策,於相近時間,以同一模式犯罪手法,反覆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行盜用廠商之發票章、店章,偽造銷貨單後,持之行使,再行詐取藥品,依上所述,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4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擔任利昌公司職員,未克盡職守,反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現金、支票,侵害利昌公司之財產權,又圖謀不法利益,先藉由至利昌公司廠商處送貨之際,盜用廠商之印章,偽造銷貨單藉以取信利昌公司之負責人,詐取藥品後販賣圖利,且其侵占之犯罪時間逾2 年之久(自97年11月2 日至99年12月11日),甚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前未有任何刑事紀錄前科,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迄今仍未與利昌公司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有卷附之刑事陳述意見狀乙份可查(見本院審訴卷第24頁),以及被告各次侵占之款項金額如附表所示,另其詐得之藥品價值各為10000 元、4440元,有卷附之銷貨單2 紙可查(見偵一卷第9 、18頁)等一切情狀,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 至3 、4 至112 之業務侵占犯行,各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1 年,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就其中宣告有期徒刑6 月、2 月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得易科罰金之5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諭知同一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㈥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113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在銷貨單上盜蓋「成安實業社」發票章印文、「明賢西藥房印」印文各乙枚,為被告盜用真正印章所鈐印,依上述判例意旨,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為詐取藥品盜賣所偽造之銷貨單2 紙,均已交付利昌公司,非屬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 │編號│客戶即藥局│ 金額 │收款│ 單號 │ 侵占日期 │ │ │名稱 │ │方式│ │ │ ├──┼─────┼─────┼──┼──────┼──────┤ │ 1 │丰德 │ 1,440元│現金│00000000000 │97年11月2 日│ ├──┼─────┼─────┼──┼──────┼──────┤ │ 2 │建成 │ 340元│支票│00000000000 │98年5 月12日│ ├──┼─────┼─────┼──┼──────┼──────┤ │ 3 │丰德 │ 680元│現金│00000000000 │98年7 月15日│ ├──┼─────┼─────┼──┼──────┼──────┤ │ 4 │健民-美濃│ 1,43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 月7 日│ ├──┼─────┼─────┼──┼──────┼──────┤ │ 5 │志昇 │ 5,70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 月24日│ ├──┼─────┼─────┼──┼──────┼──────┤ │ 6 │新怡安-屏│ 7,675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2 月13日│ │ │東 │ │ │ │ │ ├──┼─────┼─────┼──┼──────┼──────┤ │ 7 │立昇 │ 4,7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2 月28日│ ├──┼─────┼─────┼──┼──────┼──────┤ │ 8 │正堯 │ 9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3 月26日│ ├──┼─────┼─────┼──┼──────┼──────┤ │ 9 │立昇 │ 2,8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3月29日 │ ├──┼─────┼─────┼──┼──────┼──────┤ │10 │賽珠 │ 16,74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4 月1 日│ ├──┼─────┼─────┼──┼──────┼──────┤ │11 │賽珠 │ 1,958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4 月1 日│ ├──┼─────┼─────┼──┼──────┼──────┤ │12 │正堯 │ 6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4 月8 日│ ├──┼─────┼─────┼──┼──────┼──────┤ │13 │振裕 │ 2,448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4 月9 日│ ├──┼─────┼─────┼──┼──────┼──────┤ │14 │陽生 │ 3,3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4 月15日│ ├──┼─────┼─────┼──┼──────┼──────┤ │15 │振裕 │ 10,075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4 月24日│ ├──┼─────┼─────┼──┼──────┼──────┤ │16 │丰德 │ 12,0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4 月28日│ ├──┼─────┼─────┼──┼──────┼──────┤ │17 │中華 │ 5,7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9 日│ ├──┼─────┼─────┼──┼──────┼──────┤ │18 │護民 │ 4,3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7 日│ ├──┼─────┼─────┼──┼──────┼──────┤ │19 │賽珠 │ 8,0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12日│ ├──┼─────┼─────┼──┼──────┼──────┤ │20 │李藥局 │ 2,1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13日│ ├──┼─────┼─────┼──┼──────┼──────┤ │21 │樹生 │ 24,6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26日│ ├──┼─────┼─────┼──┼──────┼──────┤ │22 │信安-屏東│ 4,9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27日│ ├──┼─────┼─────┼──┼──────┼──────┤ │23 │賽珠 │ 5,34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5 月28日│ ├──┼─────┼─────┼──┼──────┼──────┤ │24 │立昇 │ 5,7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1 日│ ├──┼─────┼─────┼──┼──────┼──────┤ │25 │護民 │ 1,5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4 日│ ├──┼─────┼─────┼──┼──────┼──────┤ │26 │信安-茄萣│ 4,8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11日│ ├──┼─────┼─────┼──┼──────┼──────┤ │27 │振裕 │ 2,16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6 月18日│ ├──┼─────┼─────┼──┼──────┼──────┤ │28 │護民 │ 76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19日│ ├──┼─────┼─────┼──┼──────┼──────┤ │29 │賽珠 │ 26,1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19日│ ├──┼─────┼─────┼──┼──────┼──────┤ │30 │信安-茄萣│ 9,9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25日│ ├──┼─────┼─────┼──┼──────┼──────┤ │31 │賽珠 │ 2,07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30日│ ├──┼─────┼─────┼──┼──────┼──────┤ │32 │信安-茄萣│ 5,1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6 月30日│ ├──┼─────┼─────┼──┼──────┼──────┤ │33 │三和-屏東│ 1,6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3 日│ ├──┼─────┼─────┼──┼──────┼──────┤ │34 │中華 │ 5,712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8 日│ ├──┼─────┼─────┼──┼──────┼──────┤ │35 │護民 │ 1,0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10日│ ├──┼─────┼─────┼──┼──────┼──────┤ │36 │中華 │ 4,8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15日│ ├──┼─────┼─────┼──┼──────┼──────┤ │37 │立昇 │ 8,5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13日│ ├──┼─────┼─────┼──┼──────┼──────┤ │38 │振裕 │ 2,95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7 月14日│ ├──┼─────┼─────┼──┼──────┼──────┤ │39 │護民 │ 1,0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16日│ ├──┼─────┼─────┼──┼──────┼──────┤ │40 │護民 │ 8,8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19日│ ├──┼─────┼─────┼──┼──────┼──────┤ │41 │和春 │ 4,100元│現金│00000000000 │98年7 月22日│ ├──┼─────┼─────┼──┼──────┼──────┤ │42 │護民 │ 19,200元│現金│00000000000 │98年7 月21日│ ├──┼─────┼─────┼──┼──────┼──────┤ │43 │賽珠 │ 9,6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22日│ ├──┼─────┼─────┼──┼──────┼──────┤ │44 │中華 │ 9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23日│ ├──┼─────┼─────┼──┼──────┼──────┤ │45 │護民 │ 1,5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7 月27日│ ├──┼─────┼─────┼──┼──────┼──────┤ │46 │振裕 │ 1,224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7 月29日│ ├──┼─────┼─────┼──┼──────┼──────┤ │47 │護民 │ 1,7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6 日│ ├──┼─────┼─────┼──┼──────┼──────┤ │48 │護民 │ 1,7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7 日│ ├──┼─────┼─────┼──┼──────┼──────┤ │49 │中華 │ 4,2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9 日│ ├──┼─────┼─────┼──┼──────┼──────┤ │50 │三和-屏東│ 6,7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0日│ ├──┼─────┼─────┼──┼──────┼──────┤ │51 │信安-屏東│ 5,6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2日│ ├──┼─────┼─────┼──┼──────┼──────┤ │52 │賽珠 │ 16,7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2日│ ├──┼─────┼─────┼──┼──────┼──────┤ │53 │健民-美濃│ 11,82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8 月11日│ ├──┼─────┼─────┼──┼──────┼──────┤ │54 │賜安 │ 1,7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3日│ ├──┼─────┼─────┼──┼──────┼──────┤ │55 │藍藥局 │ 11,7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2日│ ├──┼─────┼─────┼──┼──────┼──────┤ │56 │賽珠 │ 1,2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5日│ ├──┼─────┼─────┼──┼──────┼──────┤ │57 │護民 │ 6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17日│ ├──┼─────┼─────┼──┼──────┼──────┤ │58 │護民 │ 3,14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0日│ ├──┼─────┼─────┼──┼──────┼──────┤ │59 │中華 │ 5,712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0日│ ├──┼─────┼─────┼──┼──────┼──────┤ │60 │中華 │ 6,48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8 月19日│ ├──┼─────┼─────┼──┼──────┼──────┤ │61 │健民-美濃│ 3,2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2日│ ├──┼─────┼─────┼──┼──────┼──────┤ │62 │陽生 │ 24,1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4日│ ├──┼─────┼─────┼──┼──────┼──────┤ │63 │護民 │ 7,2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4日│ ├──┼─────┼─────┼──┼──────┼──────┤ │64 │護民 │ 4,0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8 月25日│ ├──┼─────┼─────┼──┼──────┼──────┤ │65 │振裕 │ 2,16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8 月28日│ ├──┼─────┼─────┼──┼──────┼──────┤ │66 │正堯 │ 9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1 日│ ├──┼─────┼─────┼──┼──────┼──────┤ │67 │健民-美濃│ 2,80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9 月3 日│ ├──┼─────┼─────┼──┼──────┼──────┤ │68 │賽珠 │ 7,7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2 日│ ├──┼─────┼─────┼──┼──────┼──────┤ │69 │丰德 │ 1,6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3 日│ ├──┼─────┼─────┼──┼──────┼──────┤ │70 │正堯 │ 1,04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5 日│ ├──┼─────┼─────┼──┼──────┼──────┤ │71 │中華 │ 2,5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6 日│ ├──┼─────┼─────┼──┼──────┼──────┤ │72 │正堯 │ 1,06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8 日│ ├──┼─────┼─────┼──┼──────┼──────┤ │73 │信安-屏東│ 8,6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8 日│ ├──┼─────┼─────┼──┼──────┼──────┤ │74 │立昇 │ 11,4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10日│ ├──┼─────┼─────┼──┼──────┼──────┤ │75 │茂春堂 │ 2,1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16日│ ├──┼─────┼─────┼──┼──────┼──────┤ │76 │中華 │ 121,6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15日│ ├──┼─────┼─────┼──┼──────┼──────┤ │77 │賽珠 │ 15,61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21日│ ├──┼─────┼─────┼──┼──────┼──────┤ │78 │錦昌 │ 111,60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9 月21日│ ├──┼─────┼─────┼──┼──────┼──────┤ │79 │中華 │ 2,05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25日│ ├──┼─────┼─────┼──┼──────┼──────┤ │80 │護民 │ 118,0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9 月30日│ ├──┼─────┼─────┼──┼──────┼──────┤ │81 │長青 │ 19,264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2 日│ ├──┼─────┼─────┼──┼──────┼──────┤ │82 │好郝 │ 3,32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0月3 日│ ├──┼─────┼─────┼──┼──────┼──────┤ │83 │美加康 │ 1,3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6 日│ ├──┼─────┼─────┼──┼──────┼──────┤ │84 │信安-屏東│ 2,4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6 日│ ├──┼─────┼─────┼──┼──────┼──────┤ │85 │永順-屏東│ 1,2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6 日│ ├──┼─────┼─────┼──┼──────┼──────┤ │86 │護民 │ 2,1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7 日│ ├──┼─────┼─────┼──┼──────┼──────┤ │87 │中華 │ 2,05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13日│ ├──┼─────┼─────┼──┼──────┼──────┤ │88 │博生 │ 2,07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13日│ ├──┼─────┼─────┼──┼──────┼──────┤ │89 │福德 │ 96,32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0月15日│ ├──┼─────┼─────┼──┼──────┼──────┤ │90 │和春 │ 1,8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16日│ ├──┼─────┼─────┼──┼──────┼──────┤ │91 │賽珠 │ 24,83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0月22日│ ├──┼─────┼─────┼──┼──────┼──────┤ │92 │中華 │ 2,10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27日│ ├──┼─────┼─────┼──┼──────┼──────┤ │93 │振裕 │ 9,52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0月27日│ ├──┼─────┼─────┼──┼──────┼──────┤ │94 │宗明 │ 4,1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28日│ ├──┼─────┼─────┼──┼──────┼──────┤ │95 │長青 │ 4,1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28日│ ├──┼─────┼─────┼──┼──────┼──────┤ │96 │賽珠 │ 2,07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0月29日│ ├──┼─────┼─────┼──┼──────┼──────┤ │97 │建成 │ 9,632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0月29日│ ├──┼─────┼─────┼──┼──────┼──────┤ │98 │伊甸 │ 3,28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2 日│ ├──┼─────┼─────┼──┼──────┼──────┤ │99 │中華 │ 35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5 日│ ├──┼─────┼─────┼──┼──────┼──────┤ │100 │護民 │ 10,31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10日│ ├──┼─────┼─────┼──┼──────┼──────┤ │101 │中華 │ 4,8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16日│ ├──┼─────┼─────┼──┼──────┼──────┤ │102 │中華 │ 2,055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17日│ ├──┼─────┼─────┼──┼──────┼──────┤ │103 │賜安 │ 5,80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19日│ ├──┼─────┼─────┼──┼──────┼──────┤ │104 │振裕 │ 5,712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1月20日│ ├──┼─────┼─────┼──┼──────┼──────┤ │105 │富山 │ 94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22日│ ├──┼─────┼─────┼──┼──────┼──────┤ │106 │宏生 │ 8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22日│ ├──┼─────┼─────┼──┼──────┼──────┤ │107 │明峰 │ 5,64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1月24日│ ├──┼─────┼─────┼──┼──────┼──────┤ │108 │護民 │ 1,068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28日│ ├──┼─────┼─────┼──┼──────┼──────┤ │109 │護民 │ 2,088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1月29日│ ├──┼─────┼─────┼──┼──────┼──────┤ │110 │三和-屏東│ 7,56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2月8 日│ ├──┼─────┼─────┼──┼──────┼──────┤ │111 │中華 │ 9,720元│現金│00000000000 │99年12月7 日│ ├──┼─────┼─────┼──┼──────┼──────┤ │112 │新明興 │ 4,100元│支票│00000000000 │99年12月11日│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