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8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乾翔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4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乾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廖乾翔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3 「又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又翔公司)」之負責人,前與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騰公司)簽訂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由廖乾翔清運靖騰公司所收購之廢食用油,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廖乾翔因週轉不靈,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未依約將自民國101 年5 月16日起至101 年8 月31日止替靖騰公司載運之廢食用油運抵(總量為224774.983公斤,廖乾翔持有之數量為138946.5公斤,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僅運送其持有之部分廢食用油共96390 公斤至靖騰公司(另有41937.4 公斤之廢食用油經又翔公司委由昶益清潔公司方青陽運抵),復於101 年8 月31日後之某日,將替靖騰公司所清運剩餘之廢食用油共42556.5 公斤(其餘43891.083 公斤之廢食用油,無法證明係廖乾翔侵占,理由詳後述),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予以變賣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靖騰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紀進昌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已依法於檢察官訊問前具結,皆可擔保其係據實陳述,亦無上開證人有何非出於真意或遭檢察官違法取供之情形,足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復於本院審理時,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依上說明,證人紀進昌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故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證人紀進昌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即無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除上述證據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當事人已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一卷第5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廖乾翔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乾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紀進昌於偵查中、證人方青陽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相符,並有靖騰公司與又翔公司簽立之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又翔公司交付靖騰公司廢食用油統計表、簽收單、發貨單、磅單、秤量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被告侵占數量之計算: ㈠告訴人靖騰公司交付載運之廢食用油總數量經計算為224774.983公斤: 告訴人靖騰公司於101 年5 月16日起至101 年8 月31日止,向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廠商購買廢食用油,並簽約委由又翔公司載運,數量合計共224774.983公斤(計算式:16386.984 +70699.364 +66559.81+71128.825 =224774.983,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事實,有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在卷可憑(參證物卷一至五),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上開應載運之廢食用油總量,其中由被告(又翔公司)親自收受豐原以北廠商所交付之廢食用油,合計數量為138946.5公斤: 被告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之合約後,另委由昶益清潔公司(下稱昶益公司)方青陽載運向豐原以南廠商收受之廢食用油,被告(又翔公司)則載運向豐原以北廠商收受之廢食用油一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昶益公司負責人方青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101 年5 月至8 月間,有幫又翔公司代收靖騰公司委託收購的廢食用油,其負責收受豐原以南到台東之廠商所交付的廢食用油,其他部分則是又翔公司收受等語(參本院二卷第54頁),證人即靖騰公司員工張燕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核對過磅單時有詢問其他員工何以註明「昶益」,員工稱係又翔公司通知昶益公司載油進來,所以才在上面註記「昶益」,以備日後追究品質時知道是那一家公司所載運的油等語(參本院二卷第100 頁反面)均相符,審之告訴人靖騰公司所提出之過磅單、秤量單上,確分別載有「昶益收油」、「昶益高雄」、「又翔台北」等字樣(參他字卷第19~22頁),與被告、證人方青陽上開所述之內容相合,且業務侵占罪之刑度非輕,被告亦已自白部分侵占犯行,衡情證人方青陽亦無甘冒身陷囹圄之風險,而僅為脫免被告部分罪責之理,故上開被告、證人之證述應可採信,並有客觀之過磅單、秤量單可資佐證,堪可認定;從而,被告既僅載運豐原以北廠商所交付之廢食用油,則被告載運之廢食用油數量,經核對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合計總量應為138946.5公斤(計算式:8349.8+45629.5 +42898 +42069.2 =138946.5,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㈢被告及至101 年8 月31日時止,僅載運96390 公斤之廢食用油給告訴人靖騰公司: 被告(又翔公司)於102 年6 月6 日、102 年7 月3 日、102 年8 月3 日、102 年8 月31日分別運送22980 公斤、26670 公斤、23140 公斤、23600 公斤,合計共96390 公斤之廢食用油至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告訴人靖騰公司所提出之李長榮化學工業(股)公司發貨單、過磅單(又翔台北)、秤量單(又翔台北)在卷可憑(參他字卷第16、17、20、2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可確認。㈣從而,本件被告既載運自豐原以北廠商收受之廢食用油138946.5公斤,並僅運送其中96390 公斤之廢食用油至告訴人靖騰公司,故被告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數量經計算應為42556.5 公斤(計算式:138946.5-96390 =42556.5 )。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起訴書固認為被告係基於接續犯意,自101 年5 月16日起至101 年8 月31日止,多次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云云。然查,本件被告及至101 年8 月31日,尚有運送廢食用油至告訴人靖騰公司等情,已如前述,故能否逕謂被告於上開期間已有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一情,已非無疑,此外,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說明被告係於上開期間之何一時、地,多次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自應認為被告係於最後一次運送廢食用油日(102 年8 月31日)後之某日,一次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方屬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故起訴書上開所指,即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僅因公司經營困難,竟將受託載運之廢食用油予以侵占變賣,造成告訴人靖騰公司之財產、信譽均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並非完全良好,及所侵占之廢食用油數量甚高,造成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自101 年5 月16日,迄101 年8 月31日止,將替告訴人靖騰公司所清運之廢食用油43891.083 公斤,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按業務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然仍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業務侵占犯嫌,無非係以證人紀進昌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侵占數量明細表、告訴人靖騰公司收購廢食用油明細表、入廠磅單等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其將豐原以南的部分,委由昶益公司方青陽運送,此部分可從告訴人靖騰公司提出之過磅單上記載「昶益」可明,故該部分之廢食用油應該是方青陽所侵占,與其無關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之合約後,另委由昶益公司方青陽載運向豐原以南廠商收受之廢食用油,被告(又翔公司)則載運向豐原以北廠商收受之廢食用油一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均如上述,可見自豐原以南廠商所收受之廢食用油並非由被告直接收受而持有,故該部分之廢食用油如遭侵占,可否視為被告所為,即屬有疑。 ㈡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雖有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但其中40幾噸是昶益公司所侵占,其與昶益沒有聯絡,是各自變賣自己負責運送的廢食用油,其也是事後才知道昶益有侵占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等語(參他字卷第47頁),核與證人方青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有將靖騰公司的部分廢食用油賣掉,因為靖騰公司突然中止契約,害其週轉不靈而破產,其賣油的事沒有跟被告講等語相符(參本院二卷第56、66頁),是不論依被告之供述或證人方青陽之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知悉證人方青陽上開侵占之行為,此外,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說明被告與證人方青陽就上開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本件遭證人方青陽變賣而未能運送至告訴人靖騰公司之其餘廢食用油,能否歸責於被告,亦非無疑義,依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此部分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指之其餘廢食用油,既無法證明係被告所持有,亦無證據認定被告與證人方青陽間,有何共同侵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無法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說明,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所為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秀玲 ┌──────────────────────────────────┐ │附表一:(民國101年5月16日至101年5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壽賀喜屋 │ 681.5 │豐原以北:75.5 │ │ │ │ │豐原以南:606 │ ├──┼───────────┼──────┼────────────┤ │ 2 │彩蔬食堂 (棗子樹) │ 11 │豐原以南:11 │ ├──┼───────────┼──────┼────────────┤ │ 3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175 │豐原以南:175 │ │ │高雄分公司 │ │ │ ├──┼───────────┼──────┼────────────┤ │ 4 │Howdy逢甲店 │ 88 │豐原以南:88 │ ├──┼───────────┼──────┼────────────┤ │ 5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433.5 │豐原以北:249.5 │ │ │ │ │豐原以南:184 │ ├──┼───────────┼──────┼────────────┤ │ 6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402 │豐原以南:402 │ ├──┼───────────┼──────┼────────────┤ │ 7 │小旺豆小吃店 │ 39.5 │豐原以北:39.5 │ ├──┼───────────┼──────┼────────────┤ │ 8 │樂子,普普風 │ 22 │豐原以南:22 │ ├──┼───────────┼──────┼────────────┤ │ 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92 │豐原以北:241 │ │ │ │ │豐原以南:151 │ ├──┼───────────┼──────┼────────────┤ │10 │斑鳩的窩 │ 1415.2 │豐原以北:677.5 │ │ │ │ │豐原以南:737.7 │ ├──┼───────────┼──────┼────────────┤ │11 │統正股份有限公司 │ 348 │豐原以南:348 │ ├──┼───────────┼──────┼────────────┤ │12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385 │豐原以南:385 │ ├──┼───────────┼──────┼────────────┤ │13 │好樂迪 │ 4327.1 │豐原以北:2178.8 │ │ │ │ │豐原以南:2148.3 │ ├──┼───────────┼──────┼────────────┤ │14 │錢櫃 │ 2403.5 │豐原以北:1767.3 │ │ │ │ │豐原以南:636.2 │ ├──┼───────────┼──────┼────────────┤ │15 │多拿滋 │ 1484.784 │豐原以北:584 │ │ │ │ │豐原以南:900.784 │ ├──┼───────────┼──────┼────────────┤ │16 │故事食堂 │ 27 │豐原以南:27 │ ├──┼───────────┼──────┼────────────┤ │17 │繼光香香雞排 │ 3751.9 │豐原以北:2273.5 │ │ │ │ │豐原以南:1478.4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8349.8 kg │ │ │16386.984 kg├────────────┤ │ │ │豐原以南:8037.184 kg │ └──────────────┴──────┴────────────┘ ┌──────────────────────────────────┐ │附表二:(民國101年5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彩蔬食堂 (棗子樹) │ 13 │豐原以南:13 │ ├──┼───────────┼──────┼────────────┤ │ 2 │樂子、普普風 │ 118.6 │豐原以南:118.6 │ ├──┼───────────┼──────┼────────────┤ │ 3 │建國中學合作社 │ 312.5 │豐原以北:312.5 │ ├──┼───────────┼──────┼────────────┤ │ 4 │Howdy逢甲店 │ 75 │豐原以南:75 │ ├──┼───────────┼──────┼────────────┤ │ 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133 │豐原以南:133 │ ├──┼───────────┼──────┼────────────┤ │ 6 │小旺豆小吃店 │ 349 │豐原以北:349 │ ├──┼───────────┼──────┼────────────┤ │ 7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602.8 │豐原以南:602.8 │ ├──┼───────────┼──────┼────────────┤ │ 8 │壽賀喜屋 │ 1561.6 │豐原以北:470 │ │ │ │ │豐原以南:1091.6 │ ├──┼───────────┼──────┼────────────┤ │ 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120.7 │豐原以北:2454.8 │ │ │ │ │豐原以南:665.9 │ ├──┼───────────┼──────┼────────────┤ │10 │多拿滋 │ 6500.964 │豐原以北:4356.9 │ │ │ │ │豐原以南:2144.064 │ ├──┼───────────┼──────┼────────────┤ │11 │斑鳩的窩 │ 2531.1 │豐原以北:745.8 │ │ │ │ │豐原以南:1785.3 │ ├──┼───────────┼──────┼────────────┤ │12 │錢櫃 │ 12046.1 │豐原以北:10114.3 │ │ │ │ │豐原以南:1931.8 │ ├──┼───────────┼──────┼────────────┤ │13 │好樂迪 │ 24093.6 │豐原以北:17650.5 │ │ │ │ │豐原以南:6443.1 │ ├──┼───────────┼──────┼────────────┤ │14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709 │豐原以南:1709 │ ├──┼───────────┼──────┼────────────┤ │15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 802.2 │豐原以南:802.2 │ │ │雄分公司 │ │ │ ├──┼───────────┼──────┼────────────┤ │16 │六角國際 (竹北店) │ 164 │豐原以北:164 │ ├──┼───────────┼──────┼────────────┤ │17 │69華榮 │ 82 │豐原以南:82 │ ├──┼───────────┼──────┼────────────┤ │18 │Goog-day │ 28.1 │豐原以南:28.1 │ ├──┼───────────┼──────┼────────────┤ │19 │高雄空廚(台中中友) │ 168 │豐原以南:168 │ ├──┼───────────┼──────┼────────────┤ │20 │海天下(高雄林森一路) │ 145 │豐原以南:145 │ ├──┼───────────┼──────┼────────────┤ │21 │大姆哥(台中西屯區) │ 48 │豐原以南:48 │ ├──┼───────────┼──────┼────────────┤ │22 │台南會聚 │ 51 │豐原以南:51 │ ├──┼───────────┼──────┼────────────┤ │23 │義果林森 │ 47 │豐原以南:47 │ ├──┼───────────┼──────┼────────────┤ │24 │正忠排骨飯 (中央) │ 107 │豐原以北:107 │ ├──┼───────────┼──────┼────────────┤ │25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3015.7 │豐原以北:2253 │ │ │ │ │豐原以南:762.7 │ ├──┼───────────┼──────┼────────────┤ │26 │謝先生 │ 935.5 │豐原以南:935.5 │ ├──┼───────────┼──────┼────────────┤ │27 │義果中正 │ 209.3 │豐原以南:209.3 │ ├──┼───────────┼──────┼────────────┤ │28 │義塔 │ 33 │豐原以南:33 │ ├──┼───────────┼──────┼────────────┤ │29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20 │豐原以南:120 │ ├──┼───────────┼──────┼────────────┤ │30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22.1 │ 豐原以南:922.1 │ ├──┼───────────┼──────┼────────────┤ │31 │繼光香香雞排 │ 10654.5 │豐原以北:6651.7 │ │ │ │ │豐原以南:4002.8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5629.5 kg │ │ │70699.364 kg├────────────┤ │ │ │豐原以南:25069.864 kg │ └──────────────┴──────┴────────────┘ ┌──────────────────────────────────┐ │附表三:(民國101年6月26日至101年7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漢明治 │ 121 │豐原以南:121 │ ├──┼───────────┼──────┼────────────┤ │ 2 │貝果光興 │ 32 │豐原以南:32 │ ├──┼───────────┼──────┼────────────┤ │ 3 │屏東義式料理 │ 34 │豐原以南:34 │ ├──┼───────────┼──────┼────────────┤ │ 4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108 │豐原以南:108 │ ├──┼───────────┼──────┼────────────┤ │ 5 │69華榮 │ 182.2 │豐原以南:182.2 │ ├──┼───────────┼──────┼────────────┤ │ 6 │斑鳩的窩 │ 3940.6 │豐原以北:871 │ │ │ │ │豐原以南:3069.6 │ ├──┼───────────┼──────┼────────────┤ │ 7 │興鶴有限公司 (珍珍珍) │ 212.3 │豐原以南:212.3 │ ├──┼───────────┼──────┼────────────┤ │ 8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4044.6 │豐原以北:3284 │ │ │ │ │豐原以南:760.6 │ ├──┼───────────┼──────┼────────────┤ │ 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590 │豐原以南:590 │ ├──┼───────────┼──────┼────────────┤ │ 10 │樂子、普普風 │ 140.7 │豐原以南:140.7 │ ├──┼───────────┼──────┼────────────┤ │ 11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2215.78 │豐原以南:2215.78 │ ├──┼───────────┼──────┼────────────┤ │ 12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700.5 │豐原以南:700.5 │ ├──┼───────────┼──────┼────────────┤ │ 13 │好樂迪 │ 23852.5 │豐原以北:16526.9 │ │ │ │ │豐原以南:7325.6 │ ├──┼───────────┼──────┼────────────┤ │ 14 │錢櫃 │ 14279.1 │豐原以北:12409.3 │ │ │ │ │豐原以南:1869.8 │ ├──┼───────────┼──────┼────────────┤ │ 1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332 │豐原以北:2558.4 │ │ │ │ │豐原以南:773.6 │ ├──┼───────────┼──────┼────────────┤ │ 16 │多拿滋 │ 6912.43 │豐原以北:4443.2 │ │ │ │ │豐原以南:2469.23 │ ├──┼───────────┼──────┼────────────┤ │ 17 │繼光香香雞排 │ 2527.4 │豐原以北:2093.5 │ │ │ │ │豐原以南:433.9 │ ├──┼───────────┼──────┼────────────┤ │ 18 │壽賀喜屋 │ 2369.5 │豐原以北:711.7 │ │ │ │ │豐原以南:1657.8 │ ├──┼───────────┼──────┼────────────┤ │ 19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65.2 │豐原以南:965.2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2898 kg │ │ │66559.81 kg ├────────────┤ │ │ │豐原以南:23661.81 kg │ └──────────────┴──────┴────────────┘ ┌──────────────────────────────────┐ │附表四:(民國101年7月26日至101年8月31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067.1 │豐原以南:1067.1 │ ├──┼───────────┼──────┼────────────┤ │ 2 │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 │ 220.1 │豐原以南:220.1 │ ├──┼───────────┼──────┼────────────┤ │ 3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726 │豐原以南:726 │ │ │高雄分公司 │ │ │ ├──┼───────────┼──────┼────────────┤ │ 4 │樂子、普普風 │ 165 │豐原以南:165 │ ├──┼───────────┼──────┼────────────┤ │ 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83 │豐原以南:83 │ ├──┼───────────┼──────┼────────────┤ │ 6 │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93.5 │豐原以南:93.5 │ ├──┼───────────┼──────┼────────────┤ │ 7 │六角國際 │ 31 │豐原以北:31 │ ├──┼───────────┼──────┼────────────┤ │ 8 │小旺豆小吃店 │ 151 │豐原以北:151 │ ├──┼───────────┼──────┼────────────┤ │ 9 │原宿廚房 (新光台中) │ 32 │豐原以南:32 │ ├──┼───────────┼──────┼────────────┤ │ 10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101 │豐原以南:101 │ ├──┼───────────┼──────┼────────────┤ │ 11 │義塔 │ 35.4 │豐原以南:35.4 │ ├──┼───────────┼──────┼────────────┤ │ 12 │台南會聚 │ 66 │豐原以南:66 │ ├──┼───────────┼──────┼────────────┤ │ 13 │69華榮 │ 85.4 │豐原以南:85.4 │ ├──┼───────────┼──────┼────────────┤ │ 14 │漢明治 │ 95.5 │豐原以南:95.5 │ ├──┼───────────┼──────┼────────────┤ │ 15 │義果中正 │ 97.8 │豐原以南:97.8 │ ├──┼───────────┼──────┼────────────┤ │ 16 │義果巨蛋 │ 109.1 │豐原以南:109.1 │ ├──┼───────────┼──────┼────────────┤ │ 17 │貝果光興 │ 29.1 │豐原以南:29.1 │ ├──┼───────────┼──────┼────────────┤ │ 18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60 │豐原以南:1060 │ ├──┼───────────┼──────┼────────────┤ │ 19 │班鳩的窩 │ 3370.1 │豐原以北:701.5 │ │ │ │ │豐原以南:2668.6 │ ├──┼───────────┼──────┼────────────┤ │ 2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2491.3 │豐原以北:1823 │ │ │ │ │豐原以南:668.3 │ ├──┼───────────┼──────┼────────────┤ │ 21 │錢櫃 │ 11036.7 │豐原以北:9319.5 │ │ │ │ │豐原以南:1717.2 │ ├──┼───────────┼──────┼────────────┤ │ 22 │好樂迪 │ 19634.8 │豐原以北:13641.9 │ │ │ │ │豐原以南:5992.9 │ ├──┼───────────┼──────┼────────────┤ │ 23 │壽賀喜屋 │ 2012 │豐原以北:521 │ │ │ │ │豐原以南:1500 │ ├──┼───────────┼──────┼────────────┤ │ 24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3889.3 │豐原以北:3040 │ │ │ │ │豐原以南:849.3 │ ├──┼───────────┼──────┼────────────┤ │ 25 │多拿滋 │ 5300.87 │豐原以北:3694.8 │ │ │ │ │豐原以南:1606.07 │ ├──┼───────────┼──────┼────────────┤ │ 26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164.5 │豐原以南:1164.5 │ ├──┼───────────┼──────┼────────────┤ │ 27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956 │豐原以南:1956 │ ├──┼───────────┼──────┼────────────┤ │ 28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440 │豐原以南:440 │ ├──┼───────────┼──────┼────────────┤ │ 29 │多拿滋 │ 1991.975 │豐原以北:1225 │ │ │ │ │豐原以南:766.975 │ ├──┼───────────┼──────┼────────────┤ │ 30 │壽賀喜屋 │ 415.7 │豐原以北:156 │ │ │ │ │豐原以南:259.7 │ ├──┼───────────┼──────┼────────────┤ │ 31 │斑鳩的窩 │ 448.7 │豐原以北:178.5 │ │ │ │ │豐原以南:270.2 │ ├──┼───────────┼──────┼────────────┤ │ 32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917.5 │豐原以北:767 │ │ │ │ │豐原以南:150.5 │ ├──┼───────────┼──────┼────────────┤ │ 33 │69華榮 │ 67.4 │豐原以南:67.4 │ ├──┼───────────┼──────┼────────────┤ │ 34 │漢明治 │ 64.5 │豐原以南:64.5 │ ├──┼───────────┼──────┼────────────┤ │ 35 │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 │ 77.6 │豐原以南:77.6 │ ├──┼───────────┼──────┼────────────┤ │ 36 │樂子、普普風 │ 15.3 │豐原以南:15.3 │ ├──┼───────────┼──────┼────────────┤ │ 37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92 │豐原以南:92 │ ├──┼───────────┼──────┼────────────┤ │ 38 │小旺豆小吃店 │ 48 │豐原以北:48 │ ├──┼───────────┼──────┼────────────┤ │ 3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460.3 │豐原以北:397 │ │ │ │ │豐原以南:63.3 │ ├──┼───────────┼──────┼────────────┤ │ 40 │好樂迪 │ 6290 │豐原以北:3790 │ │ │ │ │豐原以南:2500 │ ├──┼───────────┼──────┼────────────┤ │ 41 │錢櫃 │ 3163.1 │豐原以北:2593 │ │ │ │ │豐原以南:570.1 │ ├──┼───────────┼──────┼────────────┤ │ 42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568.18 │豐原以南:568.18 │ ├──┼───────────┼──────┼────────────┤ │ 43 │高雄監獄 │ 882 │豐原以南:882 │ ├──┼───────────┼──────┼────────────┤ │ 44 │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40 │豐原以南:40 │ ├──┼───────────┼──────┼────────────┤ │ 4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43 │豐原以南:43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2069.2 kg │ │ │71128.825 kg├────────────┤ │ │ │豐原以南:29059.925 kg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