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許子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嗣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39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智簡字第1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子強明知電影「寒戰」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上揭視聽著作,猶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上揭著作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自不詳網站重製內容為「寒戰」電影之電磁紀錄,嗣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16時17分許、101年12月13日16時18分許,均在其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0號3樓住處,操作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洪爺」網站(http: //bbs.bbs-tw.com),以會員帳號「Vector」登入後,於「院線大檔區」分類頁面張貼標題如附表帖名欄所示之訊息文字,帖中含有上揭視聽著作之載點超連結,使不特定人得以點擊下載而公開傳輸之,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 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許子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 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揭罪嫌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 被告業已當庭達成和解,被告並以交付現金、匯款方式給付全數和解金額,嗣經告訴人於103年1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被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投遞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智簡字卷第50頁反面、55-5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編號 │時間 │帖名 │ ├───┼────────────┼────────────────────────┤ │1 │101年11月13日16時17分許 │「ZS」寒戰【VOB-國語簡體中英文雙字幕】劉德華-郭 │ │ │ │富城-梁家輝-彭于晏主演 │ ├───┼────────────┼────────────────────────┤ │2 │101年12月13日16時18分許 │「寒戰(清晰版)【720P@MKV-國語-簡體中文(內建)】」│ └───┴────────────┴────────────────────────┘